大家好,我這邊有一個不情之請。請大家轉傳這個粉絲專頁。可以的話再進去看一下裏頭的內容和影片。
在昨天9/13,以核養(yǎng)綠-缺電公民自救會在9/12電話通知中選會補交3萬份公投連署書,
而中選會人員也在電話當中僅只回覆「好」一個字,並確認到場人數以及連署書箱數。
但是當天到達中選會之後,中選會人員卻以
「我們(中選會)沒有答應送件。
是你(活動領銜人黃士修)單方面告知一點會卸貨,一點半會送件。然後我們人員跟你講『好』。」來作回應。
在場的中選會人員不斷指出公民投票法第十三條賦予中選會拒絕收件的權力,但是這條法條當中,並沒有明確指出中選會有權力拒絕收取連署書補件。中選會人員並沒有正面回應活動領銜人黃士修,以及公投發(fā)起人廖彥朋,公民投票法第十三條明確指出中選會有權力得以拒絕,而是以「實務上我們可以拒絕」這種不遵循法律的答案,並且堅持「收據給了你們,就是表示程序已經完成,不得再補件」。
經過僵持之後,黃領銜人和廖發(fā)起人,決定以在中選會前面絕食,作為抗議。兩人在這段期間曾經聯繫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希望他能有正面回應,但是對方卻沒有。目前黃、廖二人,還在中選會位於臺北市中正區(qū)徐州路5號之建築的濟南路一段入口絕食當中。
我不知道為什麼這個「好」,會被中選會翻譯成「好我知道了,但我不會收件。」這讓我相當疑惑。中選會雖然之後發(fā)布新聞稿,試圖澄清不收件是基於法條,應該要在查對完畢。但為何沒有在黃、廖二人致電送件時,就沒有預先告知,而是以一個「好」字,來當作回覆?公民投票法第十三條雖說審查連署人數不足後,應於三十日內補提,但是並無規(guī)定不能在審查之前或當中,再行加提。中選會單方面認定在實務上有難處,而予以拒收,這個行徑有違程序單位的職權。
此「以核養(yǎng)綠」之公投,目的在於將核能當作踏腳石,待更乾淨的能源可以補足差值,便逐步將其廢除,而非在短時間內關閉臺灣所有核電廠。該公投之連署書訴求有:
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yè)法第 95 條第 1 項,即廢除「核能發(fā)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以及
您是否同意核四啟封商轉發(fā)電?
之兩個項目。
其中第二項訴求,我個人是有所疑慮;但是第一項訴求,我希望大家再多想想。七年之後就要關閉所有核電廠,這樣子是否就需要再多增加火力發(fā)電的使用?現有的綠能發(fā)電,能夠在所有核電廠關閉之後,補足其差距嗎?
就算你對上述問題是持肯定,或是覺得我提問題的言語有不精確之處,或是其他原因,而不支持該公投。那麼,至少我認為,中選會這樣的行徑,你應該予以譴責。一個依法行政的政府單位,並沒有依照法條行事,而是口頭將之延伸,並以「實務」之名來解釋。這樣的辦事態(tài)度,我覺得並不能令人信賴。
謝謝你肯看完這篇文章。相信這篇文章能引起你的好奇,到「以核養(yǎng)綠-缺電公民自救會」的FB專頁逛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