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地特三等)
【題目,申論第一題】
一、民主國家政府體制可分為「聯邦國制」與「單一國制」,請分別說明聯 邦國制與單一國制的意涵與特性。(25 分)
【擬答】
一、
除卻目前世界上現有的「聯邦制」與「單一國制」以外,亦曾存在「邦聯制」國體,如「神聖羅馬帝國」的國家元首雖名為「皇帝」,實則各不同國家結成同盟之共主耳,主權乃由各個國家的君主自行掌握,該皇帝並不掌主權,故實難謂其為一個擁有單一主權的國家,神聖羅馬帝國的皇帝只能號召同盟內的各君主們會同作戰。茲就題意,以下將分別對「聯邦國制」與「單一國制」的定義及特性分析之。
(一)聯邦國制:水平均權、無相互隸屬之關係
1. 中央政府的權限被限縮於憲法的明文規定內:
聯邦國制的國家最著名者有德國、美國,其中央政府之權限明載於憲法內,其他未曾明文規定者,權限均由地方政府所掌管。故中央政府的權力,實質上被限縮。
2. 先有地方政府、後有中央政府,由是產生「聯邦制」:
從「史坦莫、皮爾森」等學者採「歷史制度主義」之研究途徑來看,此種聯邦制的形成有其歷史脈絡,於美國的「關鍵時刻」即獨立戰爭時,美洲已先產生出各州政府,嗣後為團結抗英,尋求獨立,最終選擇「聯邦制」此種國體,在各州首長紛紛簽署《獨立宣言》以後共同對外,作為面對外環境挑戰的解決方式。
3. 各地方政府具備之功能與中央政府無異:
由於各州誕生得比中央政府更早,其時各州已具備軍事、鑄幣、法律等健全功能,故即使無中央政府之統轄,地方政府亦能自行完成從決策到執行的過程,本身就是完整的科層結構。由是,中央政府得以插手、干預地方政府的餘地實則不多。
4. 各州政府已有各自的憲法,中央難以立法方法限縮、監督、控制並干預地方:
不同於中華民國採單一國制,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6條,中央政府可依法代行處理,作為控制的手段。在聯邦國內,即使中央立法,各州亦早有自己的法律系統,甚或有各州的根本大法,導致中央所掌握的立法權對地方政府的影響極為有限。聯邦制國家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實為平起平坐之水平地位,並非垂直隸屬之上對下關係,中央政府難以控制各該地方政府之自行運作,主權實則分散於各州。
(二)單一國制:上下隸屬,權利義務服從關係
1. 中華民國即單一國制:
雖《憲法》於第十章、第十一章明定中央管轄事項,以及授權給各該地方政府之自治事項,根據釋字498號,中華民國的地方自治乃「憲法制度性保障」,然基於我國之國體並非聯邦制,故「地方自治事項」實為中央政府授權給地方,基於因地制宜(古力克,4P之「Place」)考量所生。單一國制的主權只在中央,非是地方。
2. 中央政府乃決策層,負責「制定目標,擬定計畫」,地方政府則執行目標:
我國現有體制,類似史隆的「事業部門制」採「集權的規劃、分權的執行」,故身為下級政府的地方政府,其自治法規不應逾越中央法規及其他法位階更高之法律,應符合積極的法律保留原則,及消極的法律優位原則。藉由「依法行政」此一科層體制首要原則,中央可達到有效控管地方之目標。中央如大腦,地方如手腳,大腦發號施令,使手腳一起完成政策的推動。
3. 上對下的命令服從關係:
中央政府乃上級政府,根據《地方制度法》第2條,中央可先規劃政策,再委辦給下級地方政府辦理。根據M. Weber的官僚型模,下屬對直屬上司有服從命令之義務,故地方政府應辦理委辦事項,不得拒絕。
4. 上級對下級的控制與監督義務與其身為主管之職能:
中央政府對於委辦事項,可作「適法性」與「合目的性」(比例原則)兩種維度(2 Dimensional)之監督,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二條,若地方政府顯有重大過失,透過中央政府的先行「核定」權,可不予核定,使地方政府所制定的法規不生效力,藉此達到控制、監督等主管職能。若中央政府無法有效控管地方政府,導致具有全國統一性質之事項,遭地方政府逾權,侵犯中央政府的管轄權,如「111憲判6」萊克多巴胺案的發生,根據古力克「主管的七項職能」(POSDCORB),中央並未做到有效的組織(Organising)、指揮(Directing)、協調(Coordinating)、報告(Reporting),以至於府際關係緊繃,經常發生衝突,甚至必須聲請憲法法庭的裁定,或是從前的大法官釋憲,那麼亦不得謂中央政府有完整地踐行其身為主管之職能。
「聯邦國制」與「單一國制」二者之最大區別,在於地方政府的權限大小。單一國制如中華民國,諸如鑄幣權、軍事權、司法權等,根據《憲法》第十章,皆為中央權限,地方政府不得逾越之,否則中央政府可依法函告無效,或聲請憲法法庭的裁定,以「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三權時刻監督,即時制止地方的違法行為並加以懲罰。自反面解釋觀之,「聯邦制」國家的地方政府,早在中央政府成立以前,就已各自為政,聯邦制國家好比「國中之國」,各州可自行透過法律來決定「擁槍權」與「墮胎權」等,國家元首極難透過行政、立法、司法三權來監督並控制,因各該地方政府亦具備此三種功能,故無需中央統籌,即可自行透過州議會與州政府之間的運作,制定並執行自己的政策,中央若有國策欲推行,只能請求地方的協助,卻不能指揮他們,一如2024年9月四級颶風海倫侵美時之情形。中央與地方政府好似兩個不同的水平部門,而非垂直的上下屬階層關係。「聯邦制」的主權(sov)分散在各州(邦)政府與中央政府之間?!竼我粐啤怪鳈鄤t僅歸中央政府所把持,地方政府不得越權。此即該兩種國體之意涵與特性,及二者間最大之差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