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主要會從考古題入手,帶大家過一遍各式各樣的考點??
本篇大綱:
一、婚姻
(一)近親結婚(血六姻五)→無效
(二)瑕疵(得撤銷)
(三)(96年修法後)登記婚制
(四)重婚:後婚無效
(五)三大無效:近親結婚、重婚、不符合形式要件
(六)婚姻關係被撤銷(如受暴力脅迫等)後,不向前溯及(對婚生子女之保障)
二、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
(一)約定財產制:各自管理財產(非重要考點,因為這樣沒辦法算離婚後的財產怎麼分配)
★(二)剩餘財產分配
(三)「特有財產」:離婚後不需分割-(A)純受利益(繼承、遺贈、遺產、他人已先書面寫明的贈物)、(B)婚前財產、(C)慰撫金
(四)如何算夫妻離婚之後誰該給誰多少錢?(用選擇題,現場算給你看)
(五)法院裁判離婚:符合要件,才能去法院爭訟(若通姦或重婚,得配偶事前允許或事後宥恕者,不得至法院爭訟)
三、提「婚生推定否認之訴」的適格者
(一)子女本人
(二)婚姻關係的父母本人
(三)本生父:不行
(四)本生父對私生子的認領/私生子的認祖歸宗(爭訟)
(五)(本生/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與財產行為的處理權限(法律賦予的權利)
四、收養契約
(一)適格:雙方合意、輩分相當原則、血六姻五、相差20歲、16歲
(二)原則:夫妻共同收養
(三)單獨收養之要件:一方生死不明三年、不得為意思表示(失了智)
(四)特殊成立要件-要式行為(書面為之,法院裁定後,向前溯及至契約成立時)
(五)收養的限制:誰不可以收養誰(岳父不可收養女婿、爺爺不可收養孫子、離婚後的女婿也不能娶原本的婆婆)→基於社會倫常與輩分(民法§983)
(六)收養契約關係之終止:(要件)養父母死亡。效果:無行為能力人(由法代代為聲請)、限制行為能力人(可親自向法院聲請)
(七)法院「判決」終止收養之要件:(A)虐待、重大侮辱、(B)遺棄、(C)故意犯罪,受兩年徒刑宣告確定,且不可緩刑、(D)其他重大事由
五、子女的姓氏變更
(一)出生登記前:父母書面協議為之
(二)協議不成:去戶所抽籤
(三)出生登記後:書面可再更改一次姓氏
(四)子女成年後:可再去戶所自行更改一次姓氏
※婚姻之瑕疵(得撤銷):
一、血六姻五
直系、旁系血親六等親內禁婚、直系姻親五等親內禁婚。
例外:【選擇題】(108高三)
Q:宇智波鼬與宇智波佐助是兄弟(旁系血親二等親),宇智波鼬婚後收養了一名養子(佐良娜的堂哥,四等親),佐助婚後生下佐良娜,成年後鼬的養子與佐良娜想結婚,請問該婚姻是否有效?
A:雖然鼬的養子在五等親內,但因為是收養(1)而且是同輩(2)所以該婚姻有效。
※只要符合「輩分相當原則」+沒有血緣關係=不禁婚(婚姻關係有效)
另:堂伯父(六等親)也很常考,只有收養成立的才可以結婚。是血親的不行。
二、96年修法(儀式婚→登記婚)
Q:(104鐵路)民國92年,佐助與小櫻大宴賓客,但未去戶政登記,故兩人身分證配偶欄皆空白。(←該婚姻有效,因為96年前採儀式婚)
民國98年,佐助另娶鳴人,有書面登記+鹿丸與大蛇丸作為證人,到戶政辦理登記,請問該婚姻是否有效?
A:(1)96年前的儀式婚,佐助與小櫻的婚姻有效。
(2)96年後的婚姻關係,雖有書面+兩證人+戶政登記,但因為重婚,所以後婚無效。
Q:馬唯中與蔡沛然相戀結婚,但後來離婚,婚姻關係終止。
蔡沛然發現自己的真愛是周美青(丈母娘),於是兩人結婚,請問該婚姻是否有效?(104 警消特考)
A:無效,就算前段婚姻關係終止也一樣。
《民法§983》: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堂哥、堂妹、表哥、表妹)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Q:張起靈去長白山上開門,生死未卜十年(已超過七年)。
其配偶吳邪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並當然繼承張起靈剩下的所有遺產(因為張起靈沒有過去也沒有未來=他沒有直系、旁系尊卑親屬,所以他的所有遺產會被配偶當然繼承)。
法院裁定張起靈的死亡宣告後,吳邪改嫁黑瞎子,然而十年後張起靈卻龍王歸位。請問吳邪與黑瞎子的婚姻效力為何?(102高考)
A:(要件)吳邪、黑瞎子為善意不知情第三人,不知道張起靈居然還會有活著回來的一天,因此後婚有效。
※ 善意(不知情)重婚:
下列何者的雙方善意重婚,因不具有信賴保護效果,故無效?(102身障三)
(A)結婚登記欄為空白 ←這就是答案,他們的配偶欄空白是因為他們沒去戶政登記,這沒信賴表現。
(B)戶政已作兩願離婚登記
(C)法院已宣告配偶死亡(就我上面那個張起靈的例子)
(D)法院判決離婚確定
B、C、D皆可作為人民的信賴基礎,所以會有信賴保護的效果。(人民的信賴表現=跑去改嫁、再婚)
※結婚的三個無效:
→只需記三個無效即可,其他什麼被暴力脅迫、其中一方沒有判斷能力(失智)、婚後才發現對方癌末,都是「有瑕疵,得撤銷」。
無效是「重大瑕疵」,得撤銷是指撤銷之後就可以被治癒,但重大瑕疵是絕癥,不能被治癒。
令:若婚後已懷孕,為了保障腹中胎兒權益,該婚姻通常是不可撤銷。
(不然小孩一出生就直接被扔孤兒院 or 單親,這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佳原則」的立法目的,學民法親屬編,最好把這個當一般法律原理原則記起來。)
※三大無效:
(一)近親結婚-血六姻五(例外:平輩且是收養所成立的關係,看我宇智波佐良娜那個例子)
(二)重婚-後婚無效(例外:後婚兩人皆善意第三人,看我張起靈那個例子)
(三)不符合形式要件:1.書面為之 2.兩證人 3.戶政登記 →無效
※ 婚姻關係「被撤銷」,效力如何?(98司五)
(一)上一篇談收養契約的成立時,有提到收養契約成立是從法院裁定成立,「往前溯及」至契約成立時。
(二)收養契約的終止是相反的。即契約成立→聲請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後才生效)
(三)婚姻關係被撤銷是「不向前溯及」的=法院裁定撤銷後,「向後」生效。
(四)立法目的(底層邏輯):「未成年子女利益最佳原則」
假如「向前溯及既往」,那婚生子女的身份會變成非婚生→父母離婚,卻變相懲罰子女,害他們變私生子。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
(一)法定財產制→沒有特別約定,所以財產是一起算的
(二)約定財產制→超級有錢人一定要用,財產分別管理「要式行為」
選擇題會考→(三)無法證明是婚前還是婚後的財產,會被「推定」為婚後財產。
(有證據可以證明是婚前所得的話,可以去提否認之訴,推翻該推定,避免離婚之後要跟對方分這筆財產)
選擇題→(四)「特有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根據「法定財產制」,不需與前配偶分配:
(A)遺產、遺贈等繼承而來,純受利益者(贈物有書面聲明者更好,有時候選擇題的選項不會寫那麼詳細,只會說那是「無償取得」、「贈物」等) (B)慰撫金(這超愛考) (C)婚前財產
Q:下列何者應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扣掉債務)之範圍?(108初等)
(A)因「無主物先占」而取得先占物之所有權→無償取得,純受利益,離婚的時候不用分對方。
(同樣的例子:如繼承遺產,不論繼承多少錢都不用跟前配偶分,看我筆記)
(B)因拾得遺失物所取得之報酬(失主給你的謝禮) ←道理同A選項,純受利益,不必跟對方分。
(C)受「遺贈」而取得之財產 ←前面我A選項說過了,遺贈=繼承來的遺產,不用分。
(D)因侵權行為而取得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正解(婚後有償報酬)
Q: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即婚後雙方未以書面約定財產各自分配,因此以法定方式分配),下列何者屬於剩餘財產(扣除債務)分配請求權之範疇?
(101原五)(原民特考的題目都會「比較有鑑別度」,可以多參考XD)
(A)繼承取得的遺產:不用
(B)婚後取得的退休金:要,因為這是有償報酬(即你工作得來的薪水的一種)
(C)慰撫金:不用
舉例:鳴人與雛田已結婚。某日佐助強姦了鳴人,鳴人因此與他爭訟,最後勝訴,獲得一筆慰撫金(精神賠償)。之後鳴人與雛田離婚,難道這筆慰撫金要分給雛田?
被佐助強姦的人是鳴人,又不是雛田,為什麼要跟她分這筆錢?
(D)因他人贈與取得之財產 → 一、純受利益,不用。
二、假如佐助要送一臺「最新的哀鳳」這種高價物給鳴人,最好本人書面寫明「這是送給『漩渦鳴人』的禮物」+簽名(宇智波佐助),然後鳴人留著這張字條。這樣比較能避免與雛田離婚的時候要分財產,哀鳳被分走。
Q:佐助與鳴人是夫妻,二人採法定財產制(即未特殊書面約定,各自管理財產)。
兩人離婚時,佐助「婚前財產」:100萬臺幣
婚後財產: 100萬臺幣(-債務50W)=剩餘50W
有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下列何者正確?(103 初等)
A:先看我筆記。婚前不論有多少財產都不必分,所以佐助真正要跟鳴人分的是婚後那100萬臺幣。
但是有債務50萬,必須先清算掉那50萬。
因此,實際上佐助會與鳴人分的錢只有新臺幣「50」萬。
Q2:同一題。鳴人無婚前財產(這不重要,反正有沒有都不用分對方)。
婚後財產:共100萬新臺幣。(含車禍所受慰撫金10萬,與好色仙人所贈與之新臺幣10萬)
A:參我前面「佐助強姦鳴人」的例子,所受慰撫金(十萬)不需跟前配偶分財產。
再來,其中有10萬塊是好色仙人送他的純受利益,這個也不用分。
因此,鳴人需要跟佐助分的錢是臺幣80萬。
夫妻財產共同分配:佐助50W + 鳴人80W=130W 總共有130萬可分
130/2=65萬,一人應得65萬。
但是佐助比鳴人窮,佐助只有50萬,鳴人共有80萬。
因此80(鳴人的婚後財產所必須被分配的部分)-65(夫妻兩人各自應得的財產)=15萬。
→正確解答是:佐助可以向鳴人請求新臺幣15萬元。
※ (法院)裁判離婚(符合要件如(A)虐待、毆打、謾罵、侮辱配偶與配偶的家人、子女,或者(B)故意犯罪後,裁定徒刑宣告六個月、(C)身患不治之惡疾或精神病、(D)重婚、(E)生死不明滿三年 等等,請看我上篇筆記):
(一)法院調解、和解離婚
(二)裁判離婚的限制(例如佐助雖然跟鳴人通姦,但因為他事前報備過小櫻,小櫻也允許了;所以小櫻不能以「通姦」作為去法院聲請離婚的要件,法院會不受理)
(三)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滿「三年」,即可訴請法院裁判離婚(死亡宣告是七年)
(四)夫妻合意,依法去戶所登記離婚(可為信賴基礎,登記完配偶欄就會空白)
※ 【複習】提「婚生推定否認之訴」的適格(109 原特)(民§ 1063)
→由於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所生之子女皆「推定」(非「擬制」、「視為」)為婚生子女。故此事在法律上是可以「推翻」的。
(向法院提一次「婚生否認之訴」,費用是 $3,000元新臺幣,這個要民訴才學)
(一)子女本人(知悉後「兩年內」可爭訟,若知悉時未成年,則成年後兩年內可爭訟)
(二)夫或妻任一方(知悉後兩年內為之)
(三)不可提(不適格者):(A)法院 (B)老王(本生父親) (C)曾祖父母 ←這是選擇題的選項,看到不要選,他們不適格。
(四)從小孩的出生日期回推181日~302日(六個月~十個月)內,只要這段期間婚姻關係仍存續,該子就被「推定」為婚生子女。
(五)就算生父未曾認領其私生子,只要其曾「撫育」過該子(給生活費),即為「擬制認領」=在法律上,視為本生父已認領該子。
(六)「認領」是一種「單獨行為」,爸爸可以去戶政機關登記私生子為親生子女=認領。
相對地(反面解釋),兒子也可以去戶政機關,登記自己的本生父為父親。(未成年的話,由法代為之,「認祖歸宗」法律是完全不阻止的。)
※具體實例:王永慶的私生子在王永慶死後,想認祖歸宗分遺產,故向法院提「認領子女之訴」。
就算是私生子,但他就是王永慶的骨肉,且王永慶撫育過他,因此他有「分遺產的權利」。
其他王家的子女(很多房)都禁止他認祖歸宗,回來分遺產,就是在侵害他的權利。「有權利就有救濟。」
(七)29臺還有6臺的辣雞八點檔裡時常出現「驗DNA」的垃圾橋段,事實上這種證明文件是在「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時使用的證據。(且老王不具備訴訟人的適格,所以他有驗DNA的報告也沒屁用)
→底層邏輯(立法目的):
〈民法親屬編〉有一個很重要的立法核心,在於「保障家庭的穩定」。
假設雛田與鳴人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博人從來都不知道自己的生父其實不是鳴人,而是佐助。
然後有一天佐助忽然拿著DNA報告,去法院提婚生否認之訴,說博人其實不姓漩渦,而是宇智波家的血脈→鳴人、雛田、博人一家三口的幸福家庭生活就會「直接破裂」。
→因此老王(佐助)要去爭訟,是絕對不適格的。
(八)因為未成年子女(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代是他們的父母(或養父母),因此可代為處理身份/財產行為。
這就是為什麼很多小孩過年從親戚那邊拿了好幾萬塊的紅包,爸媽說:「我幫你存起來」,這筆錢就不翼而飛=_=(同理,「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小孩出去打工,打工錢被爸媽沒收」 ←109警四)
因為在法律上,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對小孩的財產是有合法處分權的。
(未成年的小孩不會知道可以為了這個上法庭告父母啦(難道是「生而知之者」?)
……假設裁判費 3000-6000元不等,不請律師直接公設辯護人,5萬的紅包錢直接被父母貪污掉,從成本/回報的情形來看,其實是應該要告(告了以後,更有回報、期望值),但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代理人=父母,所以未成年子女還是無法為了消失的紅包錢,而上法院告父母)
※ 收養適格與其限制(97初等、97司五、96原五)
(一)輩分相當原則:輩分不相當者,一律不得收養
(二)血六姻五同樣適用,所以旁系血親超過六等親者,如七等親、八等親,只要輩分相當,就可以收養。
(三)在「血六姻五」的前提下,就算旁系血親六等親、旁系姻親五等親,輩分相當者,也是可以收養的。(以不敗壞倫常、輩分為優先前提)
(102 行政警察)
(A)祖父欲收養其孫→不行,因為這樣孫子會跟爸爸變成兄弟。就好像蘇轍叫蘇軾「哥哥~」,然後蘇軾也叫蘇洵「哥哥~(愛心)」一看就知道這有病吧=_=
(B)岳父收養其女婿→
我知道古代有很多這種實例,就是讓女婿入贅(上門女婿、軟飯硬吃),讓女婿作自己的「繼子」。
我國民法主要繼受自「德國、瑞士」(選擇題),跟古代中國的差別很大。
爸爸與女兒是直系血親一等親。因此爸爸與女婿之間的關係是直系姻親一等親,根據「血六姻五」原則,岳父不可收養其女婿。
(至於EX亨泰裡,有很多什麼太太跟女兒一起出去旅行,之後岳父跟女婿通姦、和姦……這是另一段故事了,從親屬編的內容來看,太太(丈母娘)+女兒(妻子)都是可以請法院裁判離婚的XDDD)
(C)繼父收養其繼子女 →(O)這是一個例外(但書)。雖然從親等的角度來看,鳴人是博人的直系血親一等親(父親)。鳴人與雛田離婚後,與佐助結婚,佐助是其配偶。因此,佐助是博人的直系姻親一等親(相當於父親)。
但是自立法目的來看,立法者會認為,只具有姻親的關係沒差;但如果繼父能收養繼子,將使得整個家庭更和諧,因為從法律上的角度來看,就算博人不是佐助的血親,卻已是擬制的父子關係,故「繼父收養繼子/女」這件事事實上是被鼓勵的。
(但仍要符合極為嚴格的要件,即本生父母:鳴人+雛田同意,且全由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
(D)生父收養並認領其私生子 →(X)有血緣關係者,只能認領,不能收養。
(E)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其配偶)之親生子女,毋須夫妻共同為之 →(O)
鳴人跟佐助結婚,博人本來就是鳴人的直系血親,鳴人死掉之後,博人會跟佐助一起分鳴人的遺產。
現在佐助是博人的「直系姻親一等親」(繼父),所以只要佐助收養他就夠了。
鳴人是他的本生父,而且還是婚生子女(跟雛田的),完全沒有任何收養、認領問題。
(P.S:認養是對阿狗阿貓,法律用語要小心使用)(111 初等)
(F)「夫妻共同收養」雖是原則,但有不少但書,在符合但書要件的情形下(看我前一篇民法親屬編筆記),「夫或妻一方,可單獨收養」。
如:佐助出去流浪,生死不明超過三年→鳴人可單獨收養佐良娜。
佐助練萬花筒血輪眼,練到失了智(不能為意思表示)→鳴人可單獨收養佐良娜。
(G)【111 警四】成年人一樣可以被收養,如好色仙人收養鳴人,因為好色仙人肯定大鳴人超過二十歲(雖然他看起來很年輕,可能五十幾歲不到六十)。
→假如好色仙人已與綱手結婚,那麼他收養鳴人的決定,需得到配偶.綱手的書面同意。
→原則上,夫妻收養應「共同為之」。所以好色仙人想收養鳴人的話,綱手應與好色仙人一起收養鳴人,這樣綱手就會是鳴人的養母(法律上的母親)。
不然綱手長這麼年輕又漂亮(有+科技),與鳴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兩人卻同住一屋簷下,好色仙人不怕被綠?(別騙我沒在EX亨泰看過本子……)
(H)收養契約成立要件:雙方合意、書面為之、法院裁定(回溯至契約成立時生效)、「本生父母同意」(108 鐵路)
(四)收養效力的發生,自法院裁定開始,往前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終止收養相反:自法院裁定,始生效力,比較慢)
(五)佐助若想收養博人,應比博人老20歲。
佐助與小櫻若想以夫妻身份,共同收養博人,雖然小櫻只比博人老16歲,但因為佐助已滿足法定要件(20歲),且是夫妻共同收養(有些夫妻會有年齡差),故收養依然成立。
→收養契約成立後,博人與本生父母(鳴人、雛田)之間的身份暫時停止。
除非佐助跟小櫻離婚,然後跟鳴人結婚,這樣鳴人與博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才會回復。
Q:好色仙人、綱手夫妻收養鳴人時,鳴人已有三歲孩子博人,則博人與自來也、綱手之親屬關係為何?(102 鐵路)
A:(一)博人此時三歲,因為他還未成年,因此「收養」(擬制血親)的法效及於他。
假如博人已成年,滿18歲,那麼他必須在爸爸鳴人與自來也的收養契約成立前,也書面作意思表示「自來也是我爺爺」如此一來,鳴人的被收養關係才能及於他。
(因為成年的博人是完全行為能力人,他應作自己的意思表示,法律只對「未成年子女」作「最佳利益保護」,不及於已成年者)
(二)鳴人是博人的直系血親一等親,那麼爺爺自來也就是博人的直系血親二等親。
Q:鳴人已與雛田結婚,且育有一名19歲的孩子博人(已成年)。鳴人30歲時,與50歲(老20歲)的好色仙人合意成立收養契約,下列關於該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104 關務三等)
(A)鳴人已結婚,故該收養契約,應經雛田同意→(O)而且要書面同意
(B)鳴人已成年,故收養契約僅需書面為之,毋須法院認可→(X)同結婚,要滿足形式要件,否則無效(無法發生法律效果=擬制的血親關係無法成立)
(C)鳴人已成年,與好色仙人合意終止收養契約時,毋須再經法院認可:(O)未成年的話就要,因為法院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保護」,法官不見得會同意終止收養契約。但是已成年的話,法院就不會管那麼多(你可以保護你自己,國家不用再動用強制力,來保護還年幼、懵懂無知的你。)
(D)博人已成年,故需經其同意,方為鳴人與好色仙人的收養契約效力所及:(O)而且最好書面作意思表示。未成年的話,立法者會認為博人本來就沒有爺爺,那這樣的話多一個爺爺來保護你、資助你、疼愛你不是很好嗎?所以效力就會及於博人。
但是博人已成年的話,萬一他其實很討厭好色仙人怎麼辦?立法者認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自己作決定,他爸想認好色仙人當爸爸≠博人就會想認好色仙人當爺爺。(你想幹嘛,你自己做決定)
※ 【複習】終止收養契約(106 特五)
《民法》中規定的終止收養方式:
一、合意終止收養(因為是契約,所以要雙方合意),且要式行為,需書面為之。
二、【106 警三】法院「判決」終止收養:這是一種國家強制力的介入,在未符合若干構成要件的前提下,通常不會發生這種情形。犯罪的構成要件,諸如:
(A)虐待、重大侮辱
(B)遺棄
(C)故意犯罪(過失不算),受「兩年」以上徒刑宣告,裁判確定且不可緩刑(可以緩刑的話,就沒那麼嚴重)
(D)其他重大事由(由法官來判斷,這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E)浪費、揮霍養父母的血汗錢 →這不是要件,所以如果能被富爸爸、富媽媽收養,請一定要盡量浪費他們的錢(X)
三、【109 地特五等】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同上,需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方可向法院聲請。
要件:「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終止收養。
→收養關係並不會在養父母死亡後就自動解消。
→無行為能力人:由本生父母(法代),代為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
→限制行為能力人:法代(本生父母)同意。(事後肯認)
四、鄉公所.調解委員會 →(X)關他屁事
Q:鳴人跟雛田,依法收養佐助與小櫻的女兒,五歲的佐良娜(無行為能力人)。
三年後(佐良娜八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鳴人與雛田因忍界大戰不幸雙亡。
佐良娜欲終止與鳴人、雛田之間的收養關係,應如何為之?(102 高考)
(A)應由佐良娜向法院聲請,但應得(本生父母=法代)佐助與小櫻之同意:(O)
(B)應由佐助、小櫻代理佐良娜向法院聲請:(X)此時佐良娜已經八歲,這是未滿七歲的情形。
(C)應由佐助、小櫻或鳴人與雛田的家屬協議為之:(X)口頭協議也沒用,佐良娜本人還是得上法院。
(D)因鳴人、雛田已死亡,故任何人均不得聲請:(X)跟A、B選項是矛盾、悖逆的。
※ 【複習】子女的姓氏變更(101 關務特考三等)
(A)子女「出生登記前」,父母應以「書面」(要式),約定子女從父或母姓:(O)僅一次為限。
(B)未約定或協議不成者,於法院抽籤:(X)要抽去戶所抽,關法院P4。
(C)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書面約定(要式行為),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O)僅一次為限。
(D)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O)自己去戶所變更(僅一次為限)。
→下一篇會開始複習「繼承」,即如何分遺產(法定應繼分、指定應繼分、法定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