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世紀農民的誤區
西歐中世紀的非都市帶通常以封建領主的莊園或大莊園為中心,更富有的領主住在大城堡裡,但大多數的普通領主住在莊園裡,至少在 11 世紀以前,大多數的領主只有一個簡單的木製城堡,領主莊園的大小取決於他的財富。 為領主工作的農奴和自由民的小屋和商店聚集在城堡或莊園的周圍或附近,這些建築與小教堂和磨坊一起構成了一個小村莊,村子外是領主的田地、牧場和狩獵用的樹林,中世紀西歐的大多數莊園都是長這個樣子,在中世紀的歐洲,平民 (Commoner) 的數量在80-90%,其中農奴在西歐比例不ㄧ,大致落在30-40%之間,在村莊庇護著絕大多數人,對於中世紀的農民而言,村莊幾乎就是整個世界,農民的生老病死幾乎都可以在村莊中見到,這些人不是中文語境的 ''奴'' ,但農奴本身就是一個自由人身分與奴隸之後的一種模糊概念,與奴隸相比農奴可以自由耕種與獲得食物、衣服和住所土地的權利,在滿足了自己日常需求和應給領主的份額與勞役外,他們還可以出售其餘的穀物。
這裡我還是以中世紀的西歐為主,而說實在各地農民即使相距幾個村莊也完全有自己的習俗習慣與不同的義務
會特別強調農奴不完全是奴隸的另一個原因在於,在中世紀,不要想像有一個明顯、直白的階級劃分模式,不然你會落入馬克思那種過於簡化歷史的理論以及農場文的誤導之中,在中世紀,非貴族的平民階級跟地位實際上一直在變化,在諾曼征服英格蘭之初,對於村莊內的農民、動產與不動產用《末日審判書》詳細記載,清算書內用了一共高達 20 種術語來形容農民,但是本意上基本沒有差異,而且每個莊園與村莊對於農民的形容皆不相同,但可以確定的是,用來確定農奴地位的方法要看經濟生活,特別是擁有土地,法國歷史學家喬治·杜比 (Georges Duby) 在談到歐洲的封建制時提到所謂階級區別是根據世襲制度和法律劃分的,藉此將自由人和不自由人區分開來,但到了 1300 年,一個人的經濟狀況才是真正地位的判準,由於早期領主的意志可以決定很多事情 (比如到底要不要給予土地給農奴和收回來),也撇去個西歐國家對於農民的別稱,我們是可以把莊園的農民切割成: 地主、自由民、農奴。
名稱 | 說明 |
地主 | 12 世紀末開始出現的有地富有農民,土地的擁有被法律確定,並可以傳承給下一代 |
自由農民 | 租用領主土地,擁有土地,但繳納更少稅與勞役,也負擔更多重要職能的農民 |
有地農奴 | 租用領主土地,擁有土地,服勞役與納稅 |
無地農奴 | 租用領主土地,沒有土地,服勞役與納稅 |
原則上來說,富農地主應當是不應該存在的,惟中世紀的領主在黑死病之前的態度可以說是盡可能的開發莊園領地以及獲取足夠的現金流,讓村莊內部蓬勃發展才是得以實現領主富裕的基礎,在中世紀早期,大多數村莊由於沒有甚麼貿易機會,所以仍舊保持了自給自足的經濟體系,大多數農民也是租賃領主的財產,包括土地、烤爐、磨坊全部屬於領主,不過到了 1200 ~ 1300 年左右,農民富有到足以買地的情況也出現了,領主也默許了這一行為,在英格蘭各地的村莊的莊園法庭審判中,不少就是判定土地交易是否合格,或協助農民確立所有權,而其他時候農奴通常以莊園主的租戶身分持有該土地,中世紀法律上不自由的農奴更為常見,為了確保莊園有足夠勞動力、未經領主許可,農奴不得擅自離開莊園,否則罰款,但假如真的想離開,透過付款獲得你就可以離開了 (不過人治社會...)。
中世紀的農村相當自治,很少會有領主親臨小村魚肉鄉民,而且大多數管理村莊的官員也是農民,這與中世紀缺乏識字管理人員有關
另一個中世紀村莊的誤區在於,領主大人在領地內可以為所欲為、魚肉鄉里、各種奪貞操,不過你猜怎麼著,領主一年在村莊露面的次數幾乎不超過一個手掌的手指數量,騎士跟男爵這種低階貴族會露臉徵收實物但也就一年 1、2 次,他們只關心一件事,錢跟實物有沒有收上來,罰款繳了沒,大多數時候村莊裡的秩序是完全「自治」的,以英格蘭的農村來說,真的在管村子實際上是三巨頭加上莊園法庭,三巨頭分別是領主的管家 (Steward)、治安官 (Bailiff)、以及村子的頭人,管家負責打理領主的領地,大多數時候他也跟領主一樣,一年根本不會去村子幾次,治安官則負責周遭治安跟處理強盜,而其他官員,包括頭人、執事、莊園法庭陪審員、啤酒釀造師、什一稅稅吏,這些官員全都是村民自己選的,所有職位都是負有責任職位,要嚴肅的宣誓就職,而怠忽職守者將被處以罰款 (接下來你會看到很多很多罰款),許多村民踴躍地參加莊園的公共事務並擔任重要職位,著名的中世紀著作《蒙大猶》中,提到了蒙大猶村莊內的農民可以暢所欲言,甚至流利地談論政治、宗教和道德、並進行哲學思考。
二、村莊的日常
中世紀的村莊農業可以粗略的劃分成三個部分: 農地、公共牧場、荒地,中世紀村莊的經濟生活就是農業,沒甚麼好說的,由於中世紀早期的物流不便,導致村莊必須多角化發展,在作物上不僅僅是種植麥類作物,還包含了各式各樣的蔬菜,至於蔬菜之前就已經寫過了就不再贅述,為了養活一家人,種田是必須的,英格蘭牛津的庫克林姆 (Cuxham) 農奴耕種的面積約十二英畝,差不多 48,000 平方公尺,也就是 5 個足球場這麼大,法國的紀錄中,收成量大致落在播種量的六倍,這樣的土地所生產的農產品足以養活一個家庭,這種土地份額在各地都有所不同,庫克林姆算是相當大的一個例子,如同前面所說的,一開始農民不被允許擁有土地,但隨著時間這種農民領有土地並繼承給下一代已經成為了慣例,除了每個人負責的農地外,還有公共牧場就是拿來放牧牛羊的,通常農民們在農活繁忙時會乾脆一起集資,聘用專門的牧人來放牧牛羊,而荒地就是指未開發的山林地,你要撿木材、採石料、或其他山林中的東西比如蘑菇、毛皮都在那裏,只要不在領主私有的莊園林地上,理論上荒地是所有農民都可以使用的。
一個典型的莊園風景,假如你只是一個小騎士,那領地範圍很可能就只有一個農村+一個城堡,而標準農村人口大概在 200 ~ 300之間
中世紀農業耕作使用經典的輪耕制,不過在人口壓力不大的情況下,以兩田為主,一塊耕種一塊休,但人口增加後使用三塊田地的情況大增,三田輪耕的流程是一塊農地全年休耕,第二塊在秋季種植冬小麥或其他耐寒穀物,第三塊在春季種植大麥、燕麥、各種豆類與其他春季作物,農業本身就是一個非常科學與嚴謹的過程,種不好就挨餓是一件非常嚴重的問題,許多村莊對於放牧草地、休耕地、肥料的利用、種植的相關詳細規定與細則都被詳盡的規定在村莊的明文章程中,對於違反者,比如竊盜農具也有相對應的處罰 (就是罰款),早期如法國耕地以牛為主,後來在 12 世紀改用馬匹,對於耕地的要求也十分謹慎,若農民稍有不慎,比如在種田的同一個洞放入了太多種籽,也會被處罰 (對,又是罰款),農地在收割作物時,領主通常需要準備足夠豐盛的食物給收割的農民們,除了自掏腰包也有從農民稅款或勞役欠款中扣除,以英國的艾爾頓村 (Elton) 而言這頓食物通常有麵包 (小麥+黑麥,兩人分享三個麵包)、鱈魚、與起司,有趣的地方是艾爾頓的農民有一次發現麵包給的不夠就罷工,直到去教會上訴被打了回來才返回隊伍裡。
在村莊裡農業是重中之重,包含種植與畜牧,當時的農民不但要熟知農業知識,也需要盡全力搶救牲畜生命
除了農業生活,受領主之命執行任務也是農民生活的一部分,在中世紀約 10~11 世紀的法國,農奴必須每週三天黎明時分出現在莊園中心並執行領主所發出的命令,執行任務的過程中部分食物由領主提供,而自由民、佃戶所負責的工作也有所不同,但自由民承擔更責任更重的工作,他們被要求將莊園內部的做柵欄,開闢的一塊可耕種土地,或著是在約定的時間內將集結足夠人手進行領主土地的農活、修繕,運送牲畜至指定地點、奉領主之命廣發訊息,而領主自己手中也有眾多僕人專門執行自己的任務,不過這種賦予任務的勞役在中世紀中期以後就比較少見,大領地的領主,特別是低地荷比盧一帶經濟富裕的地區對農民的需求降低不少,除非有必要,不然農民基本上就忙農活不做別的。差不多到了 12 世紀,人口的增加也使開墾荒地成為了重要任務,而這項任務通常是農民們自發的,去獲取更好的土地以及草料牧場,領主通常也不反對,就如同剛剛所說的,有沒有收上稅比較重要,不少荒地開墾後的新村莊也是領主主動發起,提供資源並吸引更多農民去開墾,一來也是增加自己的稅收基礎。
除了農業,狩獵與漁獵也是重要的農民收入與食物來源
在中世紀的村莊,全家人一起出動集體勞動是非常常見的事,一個中世紀村莊的家庭通常不會超過 5 ~ 6 個人,中世紀村莊的男人、婦女、足夠成熟的兒童與青少年都需要參加集體的農業活動,而他們也都是有償勞動,這些人生產農產品,而其他日常用品由村莊各式各樣的店鋪提供,包括鐵匠鋪、麵包店、磨坊、啤酒店,鐵匠從 12 世紀起,就在村莊裡出售工具,在法國埃丹修道院 (Hesdin Abbey) 附近的三十個村莊中,有十個村莊都有鐵匠,他們的顧客包含領主與農民,但大多數時候以打造農具為主,麵包店受到了封建法的保護,由於早期物資短缺,烤爐由麵包師傅向領主租用,並負責烘烤麵包,這是一種壟斷事業,若農民私自開設烘焙坊就要被處罰 (罰款,是的),而磨坊以水力磨麥,但是磨坊主也是農民最痛恨的角色,特別是麥粉的秤重與計量,磨坊主往往在裏頭動手腳,以至於作家喬叟 (Geoffrey Chaucer) 諷刺地說到磨坊主連一片燕麥不見了也知道。啤酒店嚴格上來說不是店,由於農民可以自行釀酒,所以有鄰居釀好酒之後大家就會去那裏享用便宜的啤酒,不過酒後鬥毆成為了中世紀村莊經常見到的情況,許多莊園判例中都提到了酒醉痛毆的問題。
三、村莊男女與打官司
中世紀專指農民的文字資料與統計數據很少,大多仰賴莊園法庭的紀錄,但農民的典型結婚年齡是男性二十多歲 (25~28),女性二十出頭,農民對於妻子的要求通常就兩種,能幹 (會打理家裡+農業工作) 以及嫁妝,而對象通常不限,至少在第四次拉特蘭會議 (Fourth Council of the Lateran) 之前,近親婚姻也不是什麼太大的問題,而農村裡的婚姻主管不出意外的,就是教會,在中世紀農村結婚登記由教會負責進行,而這個過程當然是要花錢的,但農村的農民們對於婚姻的態度比較自由,跟現在印象中的清教徒形象相比,婚前求愛與交往行為相當常見,農民也不太在乎教會要求舉行公開儀式與教會認可+繳費,經常在森林、酒館或其他非教堂區域完婚,這種被教會稱之為秘密婚姻的行為在第四次拉特蘭會議被禁止,要求婚姻一定要在教會主持下進行,舉行婚禮彌撒,跟繳費,對於那些婚前就有男女之情者或未婚懷孕,都要被處罰 (罰款、敬請見證),結婚後,他們就會搬進農民小屋中 (大小差不多就 7m x 3m 的小空間)。
中世紀的經典農屋,但有許多翻修痕跡 (連結),該屋位於現在英國肯特郡
不過拉特蘭會議其實效果有限,這種秘密完婚儀式一直持續到 16 世紀,而私奔與婚前性行為經常出現在中世紀被教會譴責的素材,未經家人同意的私奔以及有關坎特伯雷座堂 (Canterbury Cathedral) 的僧侶出身的紀錄,這種為了愛情的私奔、偷情也是比比皆是 (坎特伯雷座堂在 11 世紀的紀錄中,許多僧侶都出身自被遺棄的私生子),對於中世紀的觀念來說,結婚是一種控制肉慾與激情的手段之一,教會教義認為結婚只有一個目的,生孩子,任何跟生孩子無關的性行為都被教會禁止與譴責,雖然天主教義不允許離婚,但根據義大利中世紀法學家葛拉提安 (Gratian) 的看法,若精神肉體無法契合 (不孕) 則離婚是被允許的,農民結婚後男女一樣擔起了家庭生計的重責大任,鄉村婦女要負責房屋的打理,以及照顧牲畜與家禽、餵養牲畜、擠牛羊奶、剪羊毛等工作。
婦女在中世紀農村與男人工作幾乎無異,她們的工作也往往是有償的,因為她們也是村莊農業集合體的一部分,自然也要投身勞動
村莊的司法通常是在莊園法庭內處理完畢,絕大多數的農民只會在一生中見過這個法庭,在英格蘭 "Hallmote" 是領主的莊園法庭,由領主的管家主持,內容包含收取稅款、罰款、繼承稅 (當農奴死亡時,領主可以從他的遺產中挑選最好的牲畜或其他東西給自己)、勞務的履行、選舉莊園官員、繼承的合法承認、跟最重要的民事與刑罰審判等等,但是這些司法審判與徵收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是村民,村民本身也是法庭的檢察官、證人、法官,領主對於這些事情基本上很少直接參與,由於有陪審制的緣故,莊園的官司通常需要陪審員的一致同意,這時候當事人對於法律的熟悉程度、以及他在鄉里之間的名聲與關係就佔了很重要的份量。
而若不幸的涉及刑事犯罪,罰款或監禁較為常見,殘酷的肉刑理論上僅限於特殊罪行,包括異端、叛國、巫術,割除身體某部位是中世紀早期的一種常見懲罰形式,到了中世紀中期已經很少見了,但小偷仍然可能會失去一隻耳朵或拇指、強姦犯可能會被閹割、強盜殺人可能會被失明、闖入領主林園被砍腳之類的,跟一般人印象不同,酷刑比較少見,除非被告保持沉默,或某些官員勒索不成去折磨你。莊園法庭也對窮人比較寬容,若沒錢繳納罰款,通常會以寬恕作結,卷宗可能會這樣寫道 "由於繳不起罰款,他/她的處罰以寬恕作結"。每一次法庭的開庭,莊園的書記都會以羊皮紙來記錄開庭的過程、結果、標記上日期時間,並收藏起來,這也是我們少數可以窺探到農民生活的紀錄,畢竟中世紀農民識字並非必須,菁英地主級的農民永遠不會是多數。
至少在黑死病前,農民與貴族之間的關係是比較融洽的,但就像開頭說的,人治就是上限很高下限很低的制度,不會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說法
後記:
這邊算是修正我古早文章,補了不少遺漏的點,因為黑死病之前之後,歐洲的農民生活有很大的差異,黑死病後農民地位的急遽下降,在法國百年戰爭飽受劫掠的法國農村經常爆發叛亂,領主在黑死病與戰爭後試圖掌控生產力,而氣候變化與道德敗壞的因素讓壓迫更加強烈,不過農民的生活型態也發生了變化,農民的飲食在黑死病之前缺乏油脂與蛋白質,但在黑死病大量人口死亡後,個人跟所獲資源的比例大幅提升,在 15 世紀的西班牙的巴塞隆納 (Barcelona) 的 25,000 名居民每年大約會屠宰並食用 57,400 隻各式各樣的不同牲畜,以比例來看,巴塞隆納甚至比現代人更常吃肉,總之黑死病可以當作封建時期的重要分野,貴族與農民關係的變化、生活型態的改變皆然 (比如洗澡的頻率在黑死病前非常頻繁),而不是現代人想像的,農民就是完完全全被壓迫,也不是天堂一般的環境,當然罰款真的到處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