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 19 - 3 我説
再開庭
現在,有請辯方開案陳詞
陪審團、法官的各位,首先,辯方認為,少年的恨意是蓋住真相的紗幕,殺人意圖在其心理狀態下不可能形成,換言之,辯方是認為佐島 一茂在記憶改變或否的條件下,本身就缺乏殺人的能耐或動機
辯方如此相信的理由,乃有兩個主要理由:「行為與言語上目的不一」以及「言行前後邏輯上不一致」,辯方同時有理由相信少年的真正意圖是「自我投射」,動機則是自我懲罰
從前者開始,少年最主要的動機疑點乃這個:「言論提及的主觀動機,並非第三者分析得出的『客觀性主觀動機』」
比方說,原理上,佐島不需要殺死鈴木,強迫將自己留下來就可以,甚至乎參考第三方意見,讓人形監視並禁止自己逃出,這些方法在邏輯上可行,而且一定比「自我犧牲」、「謀殺解決」,無論道德、精神還是程序成本更低
何況實行成本會因為自己公諸於世而上升,他會沒有想過嗎?少年沒有藥癮,身體沒有受傷或障礙,思考能力偏高,他會不知道將計劃說出來,會令自己的行動更為困難?
正如控方曾經提及,少年只是受壓狀態,但思緒仍然正常,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擁有自主權和擁有行動意識
至於以真亂假的方面,有可能,但怎也不會是純粹誠實話這麼簡單,考慮到少年在各言行中反映出來的計劃性,可以合理地排除他笨得誠實的可能性
明明方法這麼多,言語方面也可以用其他方法誘導他人默許計劃的執行,少年卻執著使用「殺死」如此強硬的字眼,其言行的中心思想是什麼?至少絕對不是殺意的執行,而是?更複雜的心態?
例如什麼??試探心態???
辯方請注意發言的合理性,不要提出沒有理據的指控
抱歉,法官大人,辯方會加倍注意以後的陳詞內容,請容許這邊繼續
?其次,辯方亦發現佐島 一茂前言不對後語
例子壹,被告曾經說過:「自己並非追求正義」,但在「殺人動機」為前提,又斥責「殺人也沒有關係」的態度,也許這一小撮的證供對於案情的主要過程沒有重大的意思,但是這對於我們如何理解被告的心態,有著決定性的作用
要理解被告行為的意義,可利用逆轉程序的方法,由其結果開始,解釋作用,最後回到原因
少年將殺人行為的「毫無報應」看為重點,語境中至少是這樣,殺意從其發言中能見之不是出於私怨仇恨,而是公共利益上的「正義」
在這處小總結而言,其言論走向可以稍微分析得出表裏不一的心態,幾乎可以肯定,佐島 一茂以「私怨」為由,以「正義」出發而行動
出爾反爾的心態,也包括例子貮,提出「非人力量要靠非人力量管制」,然而又無法解釋單憑自己的能力,如何箝制目標的非人能力:前提是少年不只一次,是兩次被拉進仙境
如此的心理狀態,有機會代表在長時間的討論中,少年陷入了「價值觀偽命題」的邏輯陷阱:因為自己的立場被假定,而選擇認同自己或許不同意過的事情
要發生這種情況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當事人缺乏堅定立場
原因可以是單純的忘記,或是壓力性失憶,也有混亂心態的可能,無論是那一個理由也好,擁有其中一個可能性的少年,換言之說,殺意可能是維持於一個假定、假模因狀態
貳,該選擇對於當事人而言既有正面,亦有負面影響
比方說,如果問題是「二選一」,當兩方也是各有各所利處,大腦可以因假定立場,自由忽視其好壞處,以解釋選擇
卻,問題是不平等的「一或零」,假定的負面立場是無法被解釋,因而絕大機會在思考過程中發現「偽命題」的陷阱
條件叄,答題人必須受壓,既可以是狀況沒有容錯率,也可以是時間迫使,總之盡量減少思考容量
跳過理所當然的敘述,如大家所見,以上條件皆集齊了,因而這個假設可以大膽地肯定之合理性?
當然不能,但可以合理懷疑其發生過
即使轉到另一面看,少年的多重心理,是無可否認的事實,殺人動機有仇恨,亦有部分正當性,也有懼怯,但將所有感情加起來也好,也不足以説明真正的動機,缺失的拼圖彷彿只能由「夢記憶」填補
證據缺乏的情況下,只能推測合理性,人不懂讀心,不懂預視,只是靠已有資訊推理得出的是,佐島的多重心理為自我質疑的表現,反覆互相重疊的心態,是自我保護用的織布,蓋住真正動機
但他本人也知道,這「帳篷」的外觀一點也不自然,會被人發現其問題處,一定,所以用更強烈的情緒遮蓋自己
以至於其他證據中,也反射了少年的多重心理,佐島用激動的情緒、誇大的仇恨覆蓋了真正的意圖:自我懲罰
「因為自己留下了線索給KDUL追蹤」,鈴木也想過,這個可以用來作控方說明仇恨的理由,但是當中一個重要的細節,無效化了證據的證明
他應該甚至一定,早就發現了自己偷走了裝置,畢竟跟上來的他是追到分叉路的地方,那是這個走廊更深處的地方,分叉左右到兩道長廊,然後又有其他小路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有地圖的話,記憶力和邏輯正常的人會選擇使用吧?為了找到自己的所在處,他在看見分叉路口時,第一個想法會是「用裝置了解位置」,並因此發現了物品被盜竊
換句話說,他很早便知道自己的意圖,何況在時間線上考究,當時的鈴木仍然在行動或否之間徘徊著,合乎時間、合乎次序、合乎情理,且與現刻的自己無關
至於為什麼意圖是「自我懲罰」,辯方重新檢討過往發言後,認為被告的自殺傾向與個人仇恨,被少年主觀地作為負面情緒處理
雖然口供出爾反爾,無法作為案情的邏輯性證據,但是言論的用詞能夠反映其頓下的想法 —— 一切仇恨和自傷傾向,少年只是客觀地將動機歸納為以上原因,而沒有真正表達出來,將這些情緒指為「殺人動機」,但其身上卻不見真正的殺心
客觀地敘述自身主觀感受,先不說身份上的衝突,發言根本不客觀 —— 被告終究只是在為討論點連點,而沒有實際表現出口中所說的情緒
仇恨?他最多打了少女一掌,這就是殺意?如果自己來說的話,更多的是不安、煩躁的心情,殺意不見得
更何況,他間接承認自己對殺人的想法:很噁心,至少他是這樣斥罵自己
過於冷靜、「理性」的態度才是引人懷疑的重點,少年究竟是否有殺人動機呢?
以上便是辯方陳詞
控方是否需要盤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