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沒有義務帶給別人好處,卻有義務不要帶給別人傷害。
如果我們有義務帶給別人好處,那你現在應該不停地在討好我。就因為沒有這種義務,所以不必這麼做。
另外,如果我們沒有義務不帶給別人傷害,那就代表你可以隨意傷害人,或者因為某些好處而傷害人。
人只要被生下來,必定受傷害。鬥爭、欺凌、疾病、意外、殘疾、死亡,每個人都必然遇到其中某些,從古到今都沒有改變。這些都是生殖所帶來。就算你同時也帶給他快樂,不代表你所帶給他的傷害就合理,你永遠無法假設尚未被生下來的人可以接受這些傷害。如果夠倒楣的話,受到的傷害可能很大,大到無法承受。
存在的人為了生存,許多時候不得已要受傷害、風險。所以我們不會說人不能受傷害,或者人只能有快樂,那對活著的人來說不可能,也不切實際。
但不存在的人沒有生存需求、沒必要受傷害,你把他帶到這裡受傷害完全不合理,就算其中有好處也一樣。他原本不需要那些好處,不存在的人沒有任何需求。
那麼,你可以綁架一個人,然後拿他的贖金收買其他人、帶給許多人好處,讓其他人贊同你的行為嗎?
如果不行,為何你會認為把一個人生下來,讓他替其他人工作,帶給其他人好處的時候,這件事就變成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