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是亞夜,
今天來跟大家分享一則時事新聞:
以下引用新聞內文字:
「Cosplay著作權爭議」是多年以來不斷被外界拿出來提及的事情,對於粉絲的二次創作究竟是否為著作權合理使用或是涉及侵權,近年來更是有不少學術在探究此事。但由於對創作者而言,這同時也是在替自己作品宣傳,因此多半是不會選擇向Cosplay愛好者進行提告。
日本政府宣布未經過授權允許的Cosplay將有可能涉及觸法 且海外粉絲也一率適用!?
而如今,這樣遊走在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如今可能將要被打破。根據日本媒體報導指出,日本政府將規定,若是該Cosplay屬於商業行為,必須要向創作者取得授權,才可以進行角色扮演,否則將屬於侵權行為。
至於非商業目的的Cosplay,則將不違反著作權法,但若是將已著裝的Cosplay照片分享在具有營利性質的帳號,如Instagram或推特…等社群網站上的話,則將很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而此法規對於海外粉絲也適用。
日本政府宣布未經過授權允許的Cosplay將有可能涉及觸法 且海外粉絲也一率適用!?
而如今,這樣遊走在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如今可能將要被打破。根據日本媒體報導指出,日本政府將規定,若是該Cosplay屬於商業行為,必須要向創作者取得授權,才可以進行角色扮演,否則將屬於侵權行為。
至於非商業目的的Cosplay,則將不違反著作權法,但若是將已著裝的Cosplay照片分享在具有營利性質的帳號,如Instagram或推特…等社群網站上的話,則將很有可能違反著作權法,而此法規對於海外粉絲也適用。
看了以上報導,
各位有什麼看法呢?
以下是敝人的看法:
整件事情簡單來說,
其實就在於Cosplay(以下使用「角色扮演」)這個行為適不適用《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項目。
以下節錄自維基百科中關於「合理使用」的說明:
合理使用(Fair use),是著作權法的一個概念,允許人們於某些情況下,無需徵求著作權所有者的同意,就可以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部分內容。
「合理使用」這個概念在美國等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中都存在。合理使用試圖在著作權所有人的利益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在兼顧原創者利益的同時又鼓勵新的創造。
合理使用是一種製作未經授權的複製品,以用作一定的保護性的目的的權利。主要包括學術上的使用、教育、寫報導、或者寫評論。但是這也有一些限定條件,就是所使用的部分相對於該作品的總篇幅來說較短,而且不會有損於該作品的擁有人的經濟利益。
國際上對合理使用的判定大體上依據的是「三步檢驗標準」:
必須限於某種特殊情況
不得與受保護的作品或者版權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牴觸
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合理使用是一種製作未經授權的複製品,以用作一定的保護性的目的的權利。主要包括學術上的使用、教育、寫報導、或者寫評論。但是這也有一些限定條件,就是所使用的部分相對於該作品的總篇幅來說較短,而且不會有損於該作品的擁有人的經濟利益。
國際上對合理使用的判定大體上依據的是「三步檢驗標準」:
必須限於某種特殊情況
不得與受保護的作品或者版權持有人的正常利用相牴觸
不得損害作者的合法利益
詳細內容可以點擊上方連結有更詳細的記載。
我們這裡先引入一個概念:「二次創作」。
不了解「二次創作」意思的讀者請點擊上方連結。
這邊只簡單說明一下:二次創作指的是在既有的創作物上加以延伸出來的創作。
角色扮演的重點在於「扮演」,
因此可以視為扮演者的一種演出創作。
然而因為其扮演的角色並非原創而是既有創作物裡的內容,
因此毫無疑問符合「二次創作」的定義。
「二次創作」一詞既包含了「創作」,
就自然擁有屬於自己創作部分的著作權。
然而因為是「既有作品」的延伸,
那麼就符合了「改作」的定義,
而「改作」就是屬於《著作權法》中限制的部分,
因此你要令「角色扮演」合法,
勢必就只能主張「合理使用」的適用,
一旦適用自然就沒有問題,
但若判定不適用那自然就是侵權行為了。
根據新聞內容,
將著眼點放在「商業利用」的部分。
接著回頭來看各國的《著作權法》中對於合理使用的界定,
原則上也都會禁止涉及「支付酬勞」的部分。
簡單來說,
本新聞的重點其實不外乎就是「錢」的問題,
也就是說,
日本政府要開始對利用「角色扮演」進行「營利」的行為來進行管理了。
這並不是新立的法條,
而是《著作權法》一開始就板上釘釘地列在那了,
只是一直沒有人跳出來講話,
然後日本政府現在跳出來罷了。
「角色扮演」的發展成熟到已經可以在同人誌展售會引起大量金流的程度了,
知名的扮演者光是賣寫真集賣到要繳稅的大有人在。
利用角色扮演的照片收錢收到要繳稅,
這不就是明明白白的營利行為嗎?
恐怕很難主張這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新聞裡其實有提到,
基於非商業使用是不用擔心違法的,
但分享在具有營利性質的地方就還是有可能違法。
看起來彆扭,
其實重點很簡單:不作商業利用只是先決條件,重點是你不能拿來營利。
那麼賣寫真集,
或者將照片放上會員網站需要支付月費才可以閱覽的形式,
自然就牴觸了《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禁止的項目,
因此日本政府跳出來管並不是多管閒事,
不如說是現在才跳出來管是不是有點太慢了呢?
當然,
做任何事情都需要錢,
角色扮演也要。
敝人也玩過敝人也很清楚,
光是治裝費隨便就是萬來萬去,
如果還要請攝影師幫忙拍攝修照片又是一大筆支出,
如果還要租攝影棚什麼的,
這個口袋不夠深的還真的無法想像。
既然角色扮演的開銷這麼大,
那麼會想要多少收點錢貼補應該也是人之常情,
於是不知不覺間就觸法而不自知。
我們就講拿寫真集賣錢的問題就好了。
一本「二次創作角色扮演」的寫真集,
願意為其買單的讀者究竟是因為「是這個扮演者的寫真集」而買單,
還是因為「是這個角色」的寫真集而買單呢?
如果答案是後者,
那麼實際上跟這個扮演者自身的演出相關性就會薄弱,
因為人家讀者是因為「是這個角色」才付錢的,
實際上是誰扮演對他來說就相對不是那麼重要。
反過來如果答案是前者的話,
讀者是因為「是這個扮演者演出」的關係而買單,
那麼就反過來變成他扮演誰相對不重要,
反正只要是他出的寫真集讀者就會買。
在讀者大多是因為支持扮演者而付錢的情況下,
扮演者本身其實不太需要進行二創扮演。
大家都知道角色扮演的花費很高,
所以必須營利來維持開銷,
那麼你出原創角色的寫真集不就不會有上述爭議了嗎?
反過來說,
如果扮演者出原創角寫真集就會賣不動,
不就正好說明了,
實際上就是因為原作光環才讓扮演者有錢賺而不全是靠著扮演者自己的努力得來的,
換句話說就是原作光環幫扮演者打了免費廣告才讓扮演者能夠獲利,
可不是嗎?
既然如此,
那麼扮演者必須事先向原作取得授權,
這應該是必須的吧?
如果連政府使用於政策宣傳上的文宣圖都會被放大檢視必須購買授權才合法,
那麼為什麼角色扮演者用來營利的作品不需要向原作方購買授權就能逕行出版營利?
以上還只是針對「錢」的部分。
若要講對於原作方的影響,
可能還不是只有「錢」這麼簡單。
有在玩角色扮演的玩家應該聽過OOC這個術語。
OOC是「Out of Character」的縮寫,
意思是「不合角色」或「脫離角色」。
簡單的說就是,
「雖然看起來是那個角色但實際上根本就是別人」。
對於角色的詮釋,
這毫無疑問的是原作方的權力。
將原作角色詮釋得偏離原作時就是OOC。
我們看過很多好萊屋翻拍的日本IP都覺得彆扭的原因之一不就是因為每個角色都OOC的關係嗎?
如果你今天角色扮演者的手夠大粉絲眾多,
有沒有可能影響到原作對於詮釋角色的權力?
舉個例子,
《西遊記》裡的唐僧,
按照原作小說裡的形象,
唐僧最少是個和尚。
然而受到日本翻拍同名電視劇的影響,
在日本人心中唐僧是個女僧人。
再舉一例,
史書《魏氏春秋》中對曹操容貌的描寫為:「姿貌短小而英明神發」,
羅貫中的《三國演義》中則對曹操的容貌閉口不談。
而現代受到電子文化的影響,
「曹操」在玩家的心中搞不好都是個帥哥。
雖然我們不知道曹操具體長什麼樣子,
但在普通人的印象裡至少不會是個矮子,
但這就與史書的記載相悖了。
如果像《西遊記》或《三國志》這麼有名的角色都會因為後人的OOC導致形象改變,
那麼當角色扮演者太過有名時,
萬一他對原作角色詮釋出現OOC,
誰能保證這對原作不是一個嚴重的影響?
遊戲《純愛手札》(原文:《ときめきメモリアル》)當中登場的角色「藤崎詩織」,
做為主人公(玩家扮演/可自訂姓名)的青梅竹馬身分以第一女主角的地位登場。
然而作為一款戀愛遊戲中的可攻略對象,
該角色對玩家心動的條件奇高無比,
玩家必須在遊戲規定的時間內努力充實自身才有可能滿足條件不說,
由於是戀愛遊戲,
因此遊戲中也會有其他女主角登場,
而詩織的設定又是很容易吃醋的類型,
整體遊戲散發出「想追她她姿態太高追不到,想追別人她又一天到晚來搞破壞」的氛圍,
於是同人作家宇奈無英雄氏就將其對詩織的不滿畫到同人誌上(包含凌辱性行為的18禁本),
結果受到《純愛手札》原作方的科樂美控告。
與此同時,
另一部同人作品《尷尬幻想》(原文:《どぎまぎイマジネーション》),
劇中以影射的形式描寫男主角與藤崎詩之間的性愛關係,
也因同樣的理由被科樂美告上法庭。
按照《純愛手札》原作中的設定,
藤崎詩織就是個漂亮、認真、品學兼優的清純女孩,
因此二次創作中描寫成慾女婊子的形象毫無疑問是跳脫角色的行為,
至少在原作的角度是如此。
如果科樂美沒有出手,
玩家沒有玩過聽過《純愛手札》原作,
就只是片面接受了這些二創作品的內容,
然後認為詩織就是個婊子,
這難道對於原作沒有影響嗎?
如果沒有的話敝人相信科樂美才沒那麼閒去告一個根本賠不了多少錢的個人或小工作室。
經由這些例子,
相信已經可以佐證,
無斷二創事實上已經理虧,
至於要不要興訟那完全是取決於原作方的態度,
但原作方不出手不代表這件事就是對的。
【後記】
雖然新聞講的是角色扮演,
然而實際上同人誌創作的部分在更早之前就已經發生過相關的爭議事件了,
甚至知名漫畫家赤松健老師都要跳出來推廣「二次創作許可標誌」。
一直以來二創這一塊大家的共識就是:
版權方說不行二創那就是不行,你想用,就去找官方談授權。
版權方沒說不行二創你拿去二創,也只能限於「非商業」範圍。想要商業使用,就去找官方談授權。
版權方說歡迎二創,除非有明確說「商用也OK」,否則基本同上。想要商業使用,就去找官方談授權。
版權方說歡迎二創,除非有明確說「商用也OK」,否則基本同上。想要商業使用,就去找官方談授權。
《著作權法》是自訴罪,
也就是說人家不動你你沒事,
但如果要告你你一定跑不掉。
大多數情況下原作方都會當作是免費廣告而默許,
然而總有人會樹大招風到官方也看不下去的地步,
所以敝人其實認為其實根本沒什麼好爭議的,
二創就不要用來營利,
想營利就搞原創,
這並不困難。
敝人這幾年的作品也都開始轉向原創這不是沒原因的,
一方面是擇善固執,
另一方面自己也是怕被告。
雖然也許有人會說像敝人這種奈米手在擔這種心之前先掂掂看自己有沒有那個價值被人告,
然而就因為自己沒有被告的價值就可以隨意侵權嗎?
敝人認為這樣是不對的。
而讀者們又是如何認為的呢?
雖然是舊照片,
但敝人也是玩過角色扮演的過來人,
因此絕對有資格對這件事置評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