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用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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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琴海談論私刑正義的文章。總之,她的主張是「私刑未必正義」。因此,「私刑正義」一詞有待斟酌。
1. 正義是什麼概念?一種形容詞(與「對」類似),還是某組具體的演算程序?
2. 正義是對的嗎?是錯的嗎?
2.1. 當大家的對是一致的,結果上也是雙贏的,某一項「正義」,是正義的,是對的
2.2. 但相反,當大家的對「不一致」,結果上也「非雙贏」,是否某一項「正義」,仍是正義的、對的?
2.3. 對的一致與否,與利益的排列組合
2.3.1. 一致、雙贏
2.3.2. 一致、你輸我贏
2.3.3. 一致、你贏我輸
2.3.4. 一致、雙輸
2.3.5. 不一致、雙贏
2.3.6. 不一致、你輸我贏
2.3.7. 不一致、你贏我輸
2.3.8. 不一致、雙輸
2.4. 上述排列組合,價值上一致的標準,並且結果雙贏,若宣稱是正義,則不易有爭議,但其他狀況,卻容易產生爭議,因為結果不是某一方想要的(損害)。
3. 存在許多價值演算程序,是宣稱正義的,但若未有共識,且無法促成雙贏,則很難被認同。
本文引用自此
看了琴海談論私刑正義的文章。總之,她的主張是「私刑未必正義」。因此,「私刑正義」一詞有待斟酌。
前言:正義是正義的?
回到本文。正義的這個詞的混亂,幾乎跟「對」、「錯」兩個字一樣久遠。某種層面,正義就是對,但為什麼有些人的正義不是正義,有些人的對不是對?或許,我們發現,背後蘊含的條件有待確定,因此必須建立充分資訊,才有辦法判斷。
條件是一種資訊,但決策理論的創立者西蒙,給我們啟發是「人永遠無法逃離資訊有限狀況下的決策,因此,『滿意』或許是一個好決策的標準。」對我而言,私刑正義一詞的探討,其是否正義問題,或許只能不斷正反合的辯證。
目前,對於這議題,或許可以這樣思考:
1. 正義是什麼概念?一種形容詞(與「對」類似),還是某組具體的演算程序?
2. 正義是對的嗎?是錯的嗎?
2.1. 當大家的對是一致的,結果上也是雙贏的,某一項「正義」,是正義的,是對的
2.2. 但相反,當大家的對「不一致」,結果上也「非雙贏」,是否某一項「正義」,仍是正義的、對的?
2.3. 對的一致與否,與利益的排列組合
2.3.1. 一致、雙贏
2.3.2. 一致、你輸我贏
2.3.3. 一致、你贏我輸
2.3.4. 一致、雙輸
2.3.5. 不一致、雙贏
2.3.6. 不一致、你輸我贏
2.3.7. 不一致、你贏我輸
2.3.8. 不一致、雙輸
2.4. 上述排列組合,價值上一致的標準,並且結果雙贏,若宣稱是正義,則不易有爭議,但其他狀況,卻容易產生爭議,因為結果不是某一方想要的(損害)。
3. 存在許多價值演算程序,是宣稱正義的,但若未有共識,且無法促成雙贏,則很難被認同。
代結論
前述是我的短暫思考。當我們需要個案分析,某種狀況正義(正確?)與否,可以思考:一、利害關係人價值判斷一致與否;二、測量利害關係人,誰得了什麼利,受了什麼害?
至於「法律是否允許」的問題,譬如私刑正義什麼時候合法?翻開法制史,古羅馬時代是允許「血親復仇」,法院只是「認證」是否有無這資格。
或許,我們不只是對正義的想像是單調的,對法律也是,需要再一步界定,我們需要探討的問題是什麼,否則不只法制史上有很多有趣的例子,就連「惡法亦法?非法」的法哲學爭議,也會繼續撼動我們的信念。
思考琴海在文章中的命題,其帶來的啟發,也許我可以提出新問題,作為我這篇文章的總結(另一篇文章的開端):「什麼條件下,可以不守法?或者說,某些不守法的樣態,譬如『私刑』,什麼條件下是暨正義又不違法的?或者正義但違法?違背什麼法?實定法還是自然法?倘若是實定法,則在該法下,該私刑行為,可否解釋成合法?倘若是自然法,又是哪種流派的自然法?」
結尾,我不見得能完善的談論這議題。本文僅是一種暫時性的自我詢問的總結,留作紀念,並期待啟發下一階段的問題與思考。
追記
我重新想了一下,「私刑」這個詞的構成要件是模糊的。另外,即使創設一個不常用的對立的新詞「公刑」,也許問題呼之欲出:「公刑難道比私刑更對,更不容易犯錯嗎?」
到頭來,恐怕我們害怕的,只是權力凌駕在其他人或群體頭上,而且不但無法滿足自己,更可能損害自己的「不安全感」。
真的要說,公私刑之分,在於「大家對誰來判斷有罪與否、執行懲罰與否的安全感不同」。
公刑好,私刑好?就跟死刑存廢的問題類似,這個安全感投票。
感謝回應。
1. 其實寫到最後,越想越覺得概念上有些需要釐清的,譬如私刑與犯法的異同。另外,其實私刑和公刑我沒有特別的想法,因為「沒有一種審判能保證不誤判,公家審判也好,非公家的審判或執行也好」。那麼,有趣的事情是,跟死刑的問題類似,到最後都會有人呼籲「問題不在怎麼處罰,而是為什麼社會產生了需要處罰的成員」。不過,在這之前比較能觀察到聲量大的訊息是「支持私法正義或不支持」。
我就越來越相信,這類「可能是公共事務」的議題,就只是嘉年華型的跟風。
2. 回應最後的飆車族&私刑。如果大眾認同私刑還可以拆成正義的和不正義的話,差別就只是在於「我認同」\「我不認同」、「對方行為合法」、「對方行為不合法」的差別。現在的狀況比較像是,一群人開始談論「某些不合法的行為我好認同!」的興奮情緒。
3. 但要認真討論,私刑是否可以列入法律,我認為的問題是在「有罪與否的認定程序與原則」、「刑罰的執行」是否不須公權力介入與監督。部分共同體的成員,倘若不信任他們的政府(或者說,不信任政府這個組織,或者儘管信任政府,但不信任當前組成政府的這群人或制度),會傾向於認為「不如自己來」、「或非政府的事務」。美國擁槍的權利,一定程度是這種延伸(儘管我們不見得認同):
(1)某一個人拿一把槍就把某個罪人轟了,好,假定神視點下,那人是罪人,沒問題。
(2)但神視點存在嗎?假設存在,有人敢保證「這就是神視點」。倘若不是,他又能遭遇甚麼相對應的懲罰?好像也不行。
(3)因此,不會因為「某一個人拿一把槍就把某個罪人轟了」→「人人皆有把某人轟了」的權限。因為沒人能保證,是否「誤判」。
因此,私刑正義也許可以分成兩部分:一、誤判是「認定有罪與否」的系統問題,既然公家會審判錯誤,所以要諸多公開透明的遊戲規則與程序,為何我們相信私家不會?二、若「執行刑罰」不夠妥當,太快或太重,則都可能難以補償。如果我們這樣認為公家,則為何我們不用同一標準要求私家(無論表達的形式是族規、革命黨規範等)?
最終的理由,「私刑正義」只是一種事後結果論:
(1)存在一違法行為
(2)若我認同,則為私刑正義;
(3)若我不認同,則為犯罪;
我目前的辯證結果暫時為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