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把這篇貼回臺灣國護照貼紙原文留言
大意就是臺灣國貼紙小編因為在護照上貼臺灣國貼紙 遮住國徽
被檢察官以刑法第160條侮辱國徽偵辦
小編說檢事官還恐嚇他可能會被列被告 檢事官好壞好可惡
看完這篇之後 我只能說這是繼蒂瑪小姐咖啡館之後
寫了整篇落落長一堆法律名詞好像很懂很深入 但其實整篇都是屁話的假法律文
什麼叫告發意旨 就是有人去告發的意思
什麼叫告發 就是有人去檢舉啦
根據我國(對 抱歉 我國是中華民國 不是臺灣國)刑事訴訟法原則
不告不理 告即應理 這條又是非告訴乃論罪
所以有人告發 檢察官就一定要受理
並不是他吃飽沒事故意要去迫害小編(如果要迫害你還不起訴是幹嘛?)
一開始告發人只附上照片 所以檢察官並不能確定貼這張照片的人是誰
所以只能先列小編為證人
但後來經過一些調查確定行為人是小編 就改列被告
檢事官口氣也很好 你自己都錄音了
他只是告知你這個可能 被列被告一般人是會害怕沒錯啦 但不代表人家有恐嚇你
因為證人不能帶律師 也沒有不自證己罪原則 亂講話會變偽證罪 也沒有緘默權
等你劈哩啪啦講一堆了才說喔喔好 從現在開始你變被告
你剛剛說那些是認罪是嗎?
結果把你列被告還被罵
這麼不想要享受訴訟權利的人還真第一次看到
對啦結果是不起訴拉但是檢察官是因為小編人在國外才不起訴
天啊 這不起訴理由代表什麼 代表如果人在國內 就會被起訴了
好可怕根本威權時代白色恐怖 媽媽我好害怕
叫你讀書不讀書
這意思就是案件審理要先審理程序事項有沒有合法
如果都合法才繼續審理實體
如果高雄的案子搞錯送到臺北 直接移轉管轄就好了我管他有沒有罪
如果上訴都逾期直接不合法駁回就好有沒有理由根本不用看
臺灣的司法對這種案件並沒有審判權
意思就是「根本不關臺灣司法的事情」
所以連審理都不用審理 直接不起訴就可以
一個美國人在日本打了韓國人一巴掌
有個好事的臺灣人跑到士林地檢署告發美國人殺人未遂
直接無審判權不起訴
這代表臺灣檢察官認為 打人一巴掌是殺人行為 好可怕喔 媽媽我害怕?
但跟檢察官一點關係都沒有 人家好好的做自己分內的事情還要被你說成迫害者
寫得通篇好像很悲壯
人家鄭南榕是真的被迫害 你們只是被害妄想癥
雖然我覺得貼臺灣國貼紙是打手槍的行為
尤其160條第二項 侮辱創立中華民國的孫先生罪
這太可怕了那所有說孫中山蘿莉控的都有危險了啊快陶啊啊啊
順便貼到臺灣國貼紙原文留言處
錯誤的法律知識不能一直流傳 檢察官是無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