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H官方钱包

切換
舊版
前往
大廳
主題

鄭捷,你不怕死,但你的父母總怕死吧?---簡論連坐罰制度

兔二:見不平戰你娘親 | 2014-10-02 14:27:01 | 巴幣 20 | 人氣 553

  鄭捷,你不怕死,但你的父母總怕死吧?
  
  很多人把專注點放在廢死與否,似乎除了「死刑」以外,就沒有任何制裁的終極手段了,這令我感受到現代人想像力的貧乏,或者他們都把精神放在影劇。姑且不吐槽,大家偏好死刑一部分來自於其嚇阻力,常識認為「沒有人不怕死」,儘管偶爾出現像鄭捷這樣公然主張自己就因為「想死才殺人」,但他若願意把中華民國刑法分則看完,他會發現當個海賊王,也可以獲得死刑,或者有種一點,犯個內亂外患罪。

  好吧,我們姑且順著民意,不廢死,但為何有死刑的當下,社會仍然存在犯罪?在科學上處理理論與現象不符合時,我們可以修正:不但不該廢死,而且得加上連坐,就像古代的誅九族。這樣的話,鄭捷的家人才會盡可能的防止自己小孩犯罪,而鄭捷也可能因此為了防止父母犯罪。申言之,任何家庭理應如此。

  不然,小孩滿十八歲且犯了刑法,父母除了為了道義責任在事發時出來下跪,到底在這之前,他們做了甚麼?如果把責任推給社會,最後甚麼都回到馬英九身上,那等於不用咎責了---若捷運發生隨機殺人案,則槍斃總統。

  也許,不信任我們的司法,審判過程會有偽證或不公;也許,若家族中一人犯罪,家族的其他人主張干我屁事,那麼無限上綱推給社會難道就是對的嗎?

  所以,法律應明文小孩殺人就讓父母一起陪葬(專業術語來說:一等直系血親視為共同正犯),這些父母才會好好的、戰戰兢兢的教育自己孩子。而這不是嚴刑峻法,因為大家都主張不廢死,認為死刑是理所當然,那麼,現在只是提出更有效讓死刑發揮嚇阻力的效果,不然死刑只是個空架子,事後正義。

創作回應

轟之舞
生存不需講求正當,能夠活著才是最重要的
2014-10-03 19:42:17
兔二:見不平戰你娘親
那很顯然我們不需要法律了,因為法律無法擁有一個合理剝奪一人生存權之根據。
2014-10-03 19:57:18
轟之舞
嘛...某些意義上是如此
2014-10-03 20:01:28
月君
話說我覺得,人們從學校受教育的時間,顯然是比父母長多了。歷史的演進是國家慢慢取代家庭的教育職能。然而,教育的背後主導者、監督者是誰,當然是政府,不然教育部、教育局就可以廢了。罪犯的產生,政府才應該負最大的責任。
2014-10-04 10:29:34
齊格菲奇恩?高雄尼克
鄭捷的刑則[e34]。

構成要件:

中華民國刑法_第271條/
第1項=<普通殺人既遂罪>4件[e34],
第2項=<普通殺人未遂罪>22件[e34]。

違法性:

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成立犯罪[e34]。

罪則:

中華民國刑法_
第50條=<數罪並罰與限制>[e34]。
第55條=<想像競合犯>[e34]。
2015-10-16 01:43:45
兔二:見不平戰你娘親
有責性檢驗呢?
2015-10-16 01:45:24
齊格菲奇恩?高雄尼克
對<鄭捷>的起訴書[e34]。

以下的內容純屬於虛構:
被告:鄭捷,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星期三/16時22至26分當,於當日搭乘臺北捷運_板南線,使用刀械,襲擊無辜的市民,已經有4人死亡,22人輕重傷,被告:鄭捷係犯中華民國刑法_第271條/第1項=<普通殺人罪>4起,中華民國刑法_第271條/第2項=<普通殺人未遂罪>22起,被告:鄭捷犯案之後,不具悔意,無教化的可能,仍然有在犯案之愉,有格絕社會的必要,請求法官,將被告:鄭捷判處死刑,永久格絕於社會,以昭炯威。
2015-10-17 02:59:48

更多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