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了憲法這麼久,我才知道中華民國憲法至少有505條!
&_事實經過_&:下午5點下班巔峰時間,鄭水萍不服交警指示,卡在十字路口不肯走,硬是把交警值勤的站臺給撞開,監視器看得很清楚,外側車道在路口不能左轉,他卻硬是要插入秩序的車龍強行左轉,誇張的是,警察攔下來他還不聽往前開,試圖要把警察撞開!嗆自己是教授還是市府顧問,警察要求出示證件被一口回絕。違規教授鄭水萍:「我是市政顧問鄭水萍,我要告2位警察妨礙自由,還有違反憲法505條。(http://news.tvbs.com.tw/entry/547251)
一、中華民國憲法本文175條,增修條文12條,怎麼會有505條?
二、有朋友表示,可能是釋字505號,那來看看505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5)寫甚麼:
&_爭點_&:財政部就增資擴展設備申請獎勵先辦登記之函釋違憲?
&_分析_&:「財政部六十四年三月五日臺財稅第三一六一三號函」,擴張了「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的「檢齊應附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的意義,認為這項行為就是「增資變更登記」,但理由書指出這兩者並不相同。因此,這函違反憲§23的法律保留原則,不予適用。
&_結論_&:釋字505號,到底能讓你告甚麼
另外,我對於他的抄襲指控覺得以大欺小了些。
&_事實經過_&:
雄中校長謝文斌回應,已針對指控比對論文內容,需要時間才能釐清全貌。初步結果顯示,學生在論文中都有註明引述出處,應是認知上的誤會。若真的有抄襲疑慮,一定會道歉,甚至不排除帶著學生登門致歉,但也希望給學生一個機會。
鄭水萍說,張姓學生這篇小論文疑似抄襲他2011年發表於《臺灣國家政策學刊》的「苦力研究─黑奴、烏鬼、苦力制蛻變」,也是他博士論文一部分;當時他親赴哈佛大學、京都大學、劍橋大學翻史料,發想出論文概念架構,而學生論文中「荷蘭人畜養烏鬼為爪牙」、「烏鬼是無酬工具」、「南臺灣勞力生產網絡」等均是來自他的觀點,雖然沒原文照抄,但文史研究中觀點才是關鍵。
&_爭點_&:懶得寫
&_分析_&:懶得寫
&_結論_&:鄭老師,您有些以大欺小。
上頭似乎兩篇都在批評鄭教授,這一篇我得幫他說說話了。
我對鄭水萍現象的看法:交往是私德而不該被過問
&_前言_&:
之前在巴哈貼了「鄭水萍被警察取締時,說『要告警察妨礙自由和憲法第505條』」的簡單法律分析。結果閱覽數兩天內爆到2800......但GP只有6,儘管如此,巴友問,能否轉貼我這篇文章到對方FB的取暖文上,或者貼出鄭教授其他的八卦。
&_事實經過_&:
有一篇,是來自蘋果的報導,內容大要是:「單身的鄭教授在交友網站上認識了一個39歲的女生後,不時發一些肉麻訊息給對方,而且酒後亂性,令對方很不愉快。」
報導最後,兩性關係一段評語可以詮釋出:「江映瑤說:「多數男性認為會上網交友的一定可以動手,網路只是肉慾交流場所,但多數女性即使上網交友,還是期盼能享受戀愛的過程!」因男女認知有差異,上網交友更需小心,「只要稍察覺到不對勁,一定要踩煞車!」」->我覺得這邊說的剎車,反而是建議男生,因為在現在這種社會案件,男生在輿論下很容易是弱勢。
&_我的評論_&:很簡單。感情私德的事情,我不評論:我對我喜歡的人追求時也很肉麻^^,甚至我可以說,非常喜歡而且我酒後亂性難以克制的狀況,也難保不會對對方做甚麼。而教授也是人,有追求喜歡女生的權利,因為雙方認知出現問題所以出現糾紛,這仍是私德領域,不該拿出來公開討論。我想問:一個人單身到55歲,好不容易遇到喜歡的人,性急而不小心侵犯她人,這是他們兩人的事情,還是值得在社會公開批判的事情?
但我沒辦法忍受拿學術專業開玩笑。憲法第505條?指責中學生抄襲觀點?這既把法治國家精神和公民素養開玩笑,也撼動自己學術工作回饋社會的目的:你的學術產出,不是為了讓更多人引用和繼承,那是為了甚麼?學說有人賞臉和引用,這不就是學者求的嗎?
&_來源_&:(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30/34403685/)
&_事實經過_&:下午5點下班巔峰時間,鄭水萍不服交警指示,卡在十字路口不肯走,硬是把交警值勤的站臺給撞開,監視器看得很清楚,外側車道在路口不能左轉,他卻硬是要插入秩序的車龍強行左轉,誇張的是,警察攔下來他還不聽往前開,試圖要把警察撞開!嗆自己是教授還是市府顧問,警察要求出示證件被一口回絕。違規教授鄭水萍:「我是市政顧問鄭水萍,我要告2位警察妨礙自由,還有違反憲法505條。(http://news.tvbs.com.tw/entry/547251)
一、中華民國憲法本文175條,增修條文12條,怎麼會有505條?
二、有朋友表示,可能是釋字505號,那來看看505號(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505)寫甚麼:
&_爭點_&:財政部就增資擴展設備申請獎勵先辦登記之函釋違憲?
&_分析_&:「財政部六十四年三月五日臺財稅第三一六一三號函」,擴張了「獎勵投資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的「檢齊應附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核定之」的意義,認為這項行為就是「增資變更登記」,但理由書指出這兩者並不相同。因此,這函違反憲§23的法律保留原則,不予適用。
&_結論_&:釋字505號,到底能讓你告甚麼
另外,我對於他的抄襲指控覺得以大欺小了些。
論文疑遭中學生抄襲 文史學者反應大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0206002531-260405&_事實經過_&:
雄中校長謝文斌回應,已針對指控比對論文內容,需要時間才能釐清全貌。初步結果顯示,學生在論文中都有註明引述出處,應是認知上的誤會。若真的有抄襲疑慮,一定會道歉,甚至不排除帶著學生登門致歉,但也希望給學生一個機會。
鄭水萍說,張姓學生這篇小論文疑似抄襲他2011年發表於《臺灣國家政策學刊》的「苦力研究─黑奴、烏鬼、苦力制蛻變」,也是他博士論文一部分;當時他親赴哈佛大學、京都大學、劍橋大學翻史料,發想出論文概念架構,而學生論文中「荷蘭人畜養烏鬼為爪牙」、「烏鬼是無酬工具」、「南臺灣勞力生產網絡」等均是來自他的觀點,雖然沒原文照抄,但文史研究中觀點才是關鍵。
&_爭點_&:懶得寫
&_分析_&:懶得寫
&_結論_&:鄭老師,您有些以大欺小。
上頭似乎兩篇都在批評鄭教授,這一篇我得幫他說說話了。
我對鄭水萍現象的看法:交往是私德而不該被過問
&_前言_&:
之前在巴哈貼了「鄭水萍被警察取締時,說『要告警察妨礙自由和憲法第505條』」的簡單法律分析。結果閱覽數兩天內爆到2800......但GP只有6,儘管如此,巴友問,能否轉貼我這篇文章到對方FB的取暖文上,或者貼出鄭教授其他的八卦。
&_事實經過_&:
有一篇,是來自蘋果的報導,內容大要是:「單身的鄭教授在交友網站上認識了一個39歲的女生後,不時發一些肉麻訊息給對方,而且酒後亂性,令對方很不愉快。」
報導最後,兩性關係一段評語可以詮釋出:「江映瑤說:「多數男性認為會上網交友的一定可以動手,網路只是肉慾交流場所,但多數女性即使上網交友,還是期盼能享受戀愛的過程!」因男女認知有差異,上網交友更需小心,「只要稍察覺到不對勁,一定要踩煞車!」」->我覺得這邊說的剎車,反而是建議男生,因為在現在這種社會案件,男生在輿論下很容易是弱勢。
&_我的評論_&:很簡單。感情私德的事情,我不評論:我對我喜歡的人追求時也很肉麻^^,甚至我可以說,非常喜歡而且我酒後亂性難以克制的狀況,也難保不會對對方做甚麼。而教授也是人,有追求喜歡女生的權利,因為雙方認知出現問題所以出現糾紛,這仍是私德領域,不該拿出來公開討論。我想問:一個人單身到55歲,好不容易遇到喜歡的人,性急而不小心侵犯她人,這是他們兩人的事情,還是值得在社會公開批判的事情?
但我沒辦法忍受拿學術專業開玩笑。憲法第505條?指責中學生抄襲觀點?這既把法治國家精神和公民素養開玩笑,也撼動自己學術工作回饋社會的目的:你的學術產出,不是為了讓更多人引用和繼承,那是為了甚麼?學說有人賞臉和引用,這不就是學者求的嗎?
&_來源_&:(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730/34403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