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在自助餐店用餐,無意間瞥到一則新聞,
是關於民進黨立委增加三席,到達關鍵性的四分之一席次的內容。
因為對於政治並不熱衷,所以不以為意,
準備起身離去的同時,一位資歷很深的立法委員正在接受記者的訪問。
他的一句話,當下差點把我嚇到暈倒......
「我們考慮請總統(tǒng)到立法院做國情報告,接受立委的質詢、備詢。」
大意是如此,聽起來雖然合理,卻完全沒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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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法院相關職權觀之,立法委員具有對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聽取報告,即質詢之權,
而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同樣具有備詢的義務。
這是憲法對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的具體保障與規(guī)範,
其中,確有一條關於總統(tǒng)做國情報告的規(guī)定,根據憲增第四條第三項: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tǒng)國情報告。
這是唯一一條,立法院得邀請總統(tǒng)到場,也就是聽取國情報告的情況,
但並未明文有可以對其質詢的權限。
相對於憲增第四條,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的質詢權,在憲法中有明文賦予,
對於司法、考試、監(jiān)察三院卻僅在憲法第七十一條明文: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基於避免濫權、維持五院平衡的民主原則下,
對於行政院以外,具有決策權之其他五院首長,
立法院有決定是否聽取報告的權限,卻沒有質詢之權。
立法院質詢權的行使,必須有憲法明文為依據這一點,已經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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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立法院確實具有直接的民意基礎,得以代民監(jiān)督行政權的重要決策與執(zhí)行,
但同樣的,總統(tǒng)本身就是具備直接民意力量的行政體,
因此,代民行使職權的立法院,是沒有對抗直接民意之總統(tǒng)的權力。
這也是為什麼縱使總統(tǒng)的罷免程序在立法院通過,
仍需交由人民投票,來決定是否罷免總統(tǒng),
因為總統(tǒng)只對權力來源,也就是「人民」負責。
意即總統(tǒng)「可以」應邀出席,可是沒有「被問」的義務;
而立委「可以」讓總統(tǒng)來,確沒有「問」的權利。
縱使修憲過後,讓總統(tǒng)有備詢義務,法律人都應該跳出來維持憲政平衡了,
今天若立法委員非要質詢,就更不是違法,而是違憲的行為,
這是代議政治制度下,立法院為什麼沒有權力要求總統(tǒng)受質詢、備詢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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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的笑話,或許只有少部分人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一般來說連法律系學生可能都不太會注意到,所以這不是什麼大問題,
因為大多數(shù)人不太會去關心憲法。
但如果今天這個話,是從一個立法委員的口中講出來的,
那我只能在心裡,把大多數(shù)「立法」委員諸公們的法學素養(yǎng)這一塊,再次用立可帶塗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