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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遊戲中道具與角色之所有權淺論

沉靜悠閒之風 | 2009-12-09 23:23:16 | 巴幣 8 | 人氣 1416

 
根據 97/01/08 版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
應記載事項所規定:

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
甲方對於前項電磁紀錄有支配之權利。
而這條應載事項,在95年的版本中就已經明定:
「電磁紀錄,屬於官方所有。」
這一點在主管機關目前的認定來看,應該沒有問題,
但重點是遊戲內之道具、角色,究竟屬不屬於官方所有?
 
以下從幾點面向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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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方面:
 
我國民法所謂之物權客體,必須具備「特定存在」的條件,
也就是不得以「不存在、不特定之標的」為物權效力上之主張。
 
以線上遊戲中之道具為例,取得方式可分為:
打寶取得、遊戲幣購得、官方商城購買等方式,其中不乏與其他玩家交易的情況發生。
不難發現,在一般玩家認知中,在主觀上已經對於「道具裝備」認定具有支配效力,
也把該道具當作可交易的特定標的。(能否現金交易為另外的問題)
 
線上遊戲發展至今已數十年,從最初的情境互動衍生到現在,
在交易市場上也特化出獨特的產權概念,
我們可以說,虛擬道具已經成為一種擬制的交易客體,
民法對於這種新型態的標的物必須有個完整的規範,不應該再以類推的方式解釋之。
 
但在這之前,我們再回到民法上物權的內涵:「標的物必須特定存在」。
這代表著什麼?
 
遊戲內之道具、角色,究竟屬不屬於「可特定存在之標的物」?
 
目前看來,很遺憾的,我必須說它在實務見解上,並不是特定存在之物。
 
為什麼? 難道這件穿在我身上的裝備,不是特定了嗎?
又或者全遊戲世界中僅有一件的神兵利器,不是只有一件嗎?
 
照常理來說是如此,但各位別忘記了,虛擬道具屬於一種數位上編碼的資訊,
雖然顯現在電腦螢幕上,但並非一種客觀存在的特定實體,
只要官方有意願,它更是一種可以無限複製的「電磁紀錄」
而遊戲角色,不用說當然也是相同狀況。
 
現在,您還敢以百分百的態度肯定它的「物權客體特定存在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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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權方面:
 
如果虛擬道具不屬於物權所稱之物,那麼我們從頭到尾都在做什麼?
我付出在遊戲中的一切,只是一場夢而已嗎?
 
當然不是,還記得我們所同意的「XXX使用者同意書」嗎?
沒錯,縱使沒有物權法上的效力,我們還有民事上債權的權利
 
現在我們把虛擬道具或人物角色,當作是一種官方服務,
如此一來,玩家具有支配之權,就變成合理而且在法律上言之有物,
成為一種具有實質上法律主張的標的。
 
在這種情況下,虛擬遊戲世界的產權概念,就被歸類於具有「準物權(動產)」之效力,
而所謂的「準」就是「實際上『不是』,但效力上歸於『是』」的意涵,
所以遊戲中的道具交流,在具有支配權的光環下,等同於具備「物權上使用收益」的效果。
 
至於使用者條款或契約中,明文約定玩家不得把虛擬道具等內容,
當作「實體上」現金交易的標的等規範,
以契約上特別規定的效力言,在法律觀點來看,
確實有「契約相對人(官方)解除權」行使的法效。
 
但如此一來,對於虛擬世界交易不得移轉到現實中,
於現今社會中仍有可議之處,而且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官方所有,
在現代型紛爭這類實力相差過劇的問題中,
玩家(消費者)究竟能不能得到形勢上的平等地位,個人是採否定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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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人意見:
 
從契約層面觀之,遊戲公司係提供服務讓玩家使用沒錯,
但虛擬道具、角色附屬在消費者帳號的名義底下,
與其說是契約關係,個人比較傾向於消費者才是所有權人,
至少在效力上,必須賦予玩家具有物權「占有」以上之效力。

否則縱使玩家具有支配權,使用收益的效果卻敵不過官方在所有權下的效力主張。

在極度不平等的現在型紛爭中,遊戲界官方普偏擴大電磁紀錄的解釋範圍,
主管機關僅在定型化契約中作約束,卻不見更加明確性的立法保障,
一旦消費者與遊戲公司發生糾紛,實力上的不均等,只能迫使玩家在契約上與官方做周旋。
 
 
我國目前對於這類糾紛的處理,通常只有重大特殊案件會浮上檯面,
但實際上每年發生的案件(加上黑數)遠比想像中還要多上百倍,
已經不是單純消費型糾紛所能等視。
 
個人認為,老一輩的學者或許無法真正了解線上遊戲的生態,
而年輕一輩的學界人士對於這塊領域也不甚精研,因為這是屬於新生的法律問題,
仍待許多專家學者去研究、定位。
 
但無論如何,實務界那種頑固僵化令人不敢領教的實務見解,
對於這種爭議極大的新興問題,向來只會採文義解釋,
因此目前來說,虛擬道具以及人物角色發生爭議,只能依照與官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去處理,
而所有權方面,多半也是認為在官方。
 
對於此種新興的「財產概念」,無論是物權效力、債權效力,或者有沒有可能涉及智財?
個人認為主關機關必須重視,並進一步尋求立法特別規範,
才能符合現在社會現況,確實保障線上遊戲在交易層面上的安全。
 
總結就是,官方定型化契約的擬定以目前觀點來說並無不法,
但對於玩家(即消費者)卻有實質上不利益之影響,
管見以為針對遊戲虛擬產權應該明文化規範,方能確立此一特殊類型產權的民法效果。
 
 
 
作出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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