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對於懷孕女工的不利益對待,應該滿多人在說了。
簡單說雇主確實有調動權利,但權利的行使不能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否則就屬於侵權,而違法的法律行為也屬於無效,有錢很了不起但違法就是違法。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沒料老大因為女工申請安胎假、產假...等等(甚至是育嬰留職停薪),而施以具有明顯報復、不利目的的羞辱性調動,且該調動還使勞工減損大量薪資,無論如何都不可能通過法律檢視,除了上開性平法的不利對待禁止外,勞基法第10-1條也明文調動規範(以前較調動五原則,現在已明文入法):
-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光第一點沒料老大就沒辦法通過檢視了,不當動機超明顯而且也很難認為是「經營上所必須」,因此後續其他各款都沒有再討論的必要。
更何況,在這議題中性平法應屬於特別法,所以在性平法都過不去的前提,根本不用討論勞基法的調動規範。
對於一般中小企業來說,女工懷孕確實會增加滿多麻煩,雖然這些麻煩能透過很多方式解決,只是一般中小企可能法遵能力本來就不足,所以會抱怨無可厚非。
但沒料老大不是整天喊自己事業有成、很有錢?
說到底就是個土財主,完全沒有CSR的概念,只是靠時代紅利跟剝削勞工取得高額利益罷了,看他那直播的嘴臉是真的令人感到噁心、反感;而從他的言論中也只讓人覺得,這麼大、這麼有錢的公司,難道連個像樣的法務都沒有?是舉例如下:
沒料老大說:「這名員工就因懷孕而不斷孕吐一直請病假,不僅請假已超過《勞基法》規定一年得請30天病假的額度」
好吧,說請假是勞基法規定的勉強算他對啦,畢竟勞工請假規則是源於勞基法。
- 勞基法第43條: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那勞工請假規則是怎麼規定懷孕女工的安胎假呢?
-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癥(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一項明文規範病假的請假日數,未住院病假確實一年(沒特別約定,就是採曆年制:1/1~12/31為一年),但住院病假是兩年內可以請一年。
然後!!重點來了!!
第二項規定,懷孕期間需要安胎休想者,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也就是懷孕安胎共計可申請一年病假(超過30天不用給薪),而且實務中只要你開口說不舒服,需要安胎請假的證明,醫生幾乎都願意協助開立,畢竟現在少子化,每個孩子都是寶。
只懷一胎的女工有可能把安胎假請完?阿娘威~難道懷哪吒嗎?
- 說自己沒違法,勞工局與各路人馬,馬上出來打臉。
- 說自己被罰8萬,勞工局馬上說已和解,故沒裁處。
這廝還有甚麼話能聽?只是可憐當初那群近乎被詐騙的飲料店加盟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