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事實經過
包括下列四項案例:94年7月1日非經按捺指紋則不可請領國民身分證;新聞自由;警察臨檢;在公寓大樓樓梯間裝設監視器。
貳、爭點
爭點一:非經按捺指紋則不可請領國民身分證: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是否侵犯由憲法§22導出的隱私權?
爭點二:新聞自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是否侵犯由憲法§11導出的報導自由?
爭點三:警察臨檢: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是否侵犯由憲法§22導出的隱私權?
爭點四:在公寓大樓樓梯間裝設監視器,是否違背憲法§22導出的隱私權?
參、法規
戶籍法第8條(民國94年06月15日)
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
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二、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警察勤務方式如下:三、臨檢: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肆、影響
一、非經按捺指紋則不可請領國民身分證一案,產生了釋字第603號,結論違憲:「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縱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綜上所述,該法違憲,該條即被刪除。
二、新聞自由案,產生了釋字第689號,結論不違憲:「社維法第89條第2款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如其跟追已達緊迫程度,不具正當理由不違憲法第11條保障新聞自由之意旨;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綜上所述,該法不違憲。
三、警察臨檢案,產生了釋字第535號,結論違憲:「臨檢實施之手段,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僅屬維持公共秩序、防止危害發生為目的之臨檢,立法者當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任意實施之本意。(正當的臨檢)應告知臨檢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臨檢應在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實施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受檢者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除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使其離去,不得稽延。」綜上所述,該法違憲,該條即被修改。。
四、在公寓大樓樓梯間裝設監視器一案,實務上目前個人生活私密領域認定未定,產生了不少判決。
l 判決結果:未侵害隱私權
104年度北簡第2518號:「雖其監視器視角涵蓋門口樓梯位置,惟無法透視原告其他私密或窺視原告生活起居。」
103年度簡上字第404號:「攝錄範圍未包含被上訴人住處大門,足認住處內之非公開活動未因此受到侵害。公寓大廈樓梯間乃周圍住戶等特定多數人得自由出入,而非屬私密性之非公開活動場所。」
l 判決結果:侵害隱私權
103年度板簡字第1732號:「兩造公寓樓梯間應僅為該層住戶及其親友或經住戶允許之相關人得為通行使用,不及於一般不特定之公眾,透過該層電梯、走廊之通行及使用情形(監視器可攝錄之範圍),得以明瞭或知悉該樓層住戶之作息動態及交友狀況等私人資訊。(申言之),未經該大樓社區住戶同意裝設前,即私自裝設,均可認有侵害他人生活隱私權之情。」
伍、結論與建議
爭點一:非經按捺指紋則不可請領國民身分證: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是否侵犯由憲法§22導出的隱私權?該案產生了釋字第603號,結論違憲。
爭點二:新聞自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是否侵犯由憲法§11導出的報導自由?該案產生了釋字第689號,結論不違憲
爭點三:警察臨檢: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是否侵犯由憲法§22導出的隱私權?該案產生了釋字第535號,結論違憲
爭點四:在公寓大樓樓梯間裝設監視器,是否違背憲法§22導出的隱私權?綜觀判決,更細部的爭點在於:「公寓樓梯之空間的屬性,是否屬於私人空間的認定。」因公寓樓梯的性質認定混亂,故,在公寓大樓樓梯間裝設監視器,是否違背憲法§22導出的隱私權,結論未定。
目前的立場分兩個。一是認定侵犯,因為仍可間接得知住戶的非公開資訊,譬如該戶人家的作息、訪客等,而可認定侵犯。二是非認定侵犯,因為非住戶的私人活動空間。
本文意見是應先認定「公開場合的認定,是否與『住戶訊息』之取得相關」,再討論上開「住戶訊息』的性質是否為憲法上生活領域的隱私權之保護範圍」。再再者,裝設攝影機的目的是否正當(e.g., 保護住戶整體安全),是否以侵犯各住戶之法益的最小手段。最後,若構成隱私權的侵害,其侵害是否與裝設攝影機的正當目的所保障的法益顯失均衡。
本文主張如下:承認公開場合取得住戶訊息仍為住戶的個人隱私,但衡量正當理由下的攝影機架設之功能,能保護住戶整體安全,以及公寓內若發生案件事後究責,攝影機的錄影資訊能提供立即有效的調閱,則若構成隱私權的侵害,其侵害非與裝設攝影機的正當目的所保障的法益顯失均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