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的界限
言論自由是近代先進社會的基本人權之一。許多國家都把這項自由列在憲法中保護。不過說是自由,也不表示說甚麼話都能被允許。舉例而言,美國在911之後,言論自由似乎漸被限縮,產生許多例外。即使在作文中寫「槍殺寵物恐龍」也會被公權力質詢。這種事件在本地的處置,應該不致那麼嚴重;畢竟我們的學生預設允許犯錯,就算是不懷好意,做這種事頂多被老師教誨一下。但本地倒有太多妨害名譽被告的例子。從這些事件中,我們大致可以知道,言論自由最起碼不包括妨害名譽及信用、施展暴行、威脅傷害他人生命等。那言論自由的底線到底應該置於何處呢?言論自由實際上指的是人們思想以及表達意見的自由。我們不應該箝制人們想甚麼。而在所表達的內容不至於實地傷害人時,也不該禁止。在此我想引入 Justice 所提到的共識說,如此來定義言論自由的界限:人們有任意思考與表達的自由。但若表達言論的後果,導致了共識不允許的情況;在經過公正的評議後又不可能改變共識、使之允許,則此時表達者須接受共識所預期之處置。這定義的「後果」指言論產生的效力,而非其本身的內容。像是會造成一般情況下,社會大眾無法接受的損害,如傷害人格或生命時,此類言論就會被禁止。處置方法包括共識所期待之認錯懺悔、改過自新、負起補救責任、受到相應懲罰、驅逐出境等等。但假如只傷害了統治者心情或好惡,此時就不算是共識不允許的範圍。甚至若此種言論已形成共識,則大興文字獄、專制獨斷的裁決、取締或懲罰言論之行為等,反而會招致公憤。若是有少數人或個體覺得受到損害,評斷裁決的也應該是公眾的共識,而非這些少數人。只是評斷時可以引入同理心,考慮「若我也受到這種言論(侮辱侵擾、威嚇),是否可接受?」;在這過程中,甚至可能暴露出既有的矛盾或標準不一致、不合理之處,導致輿論裁決標準改變。我們當前的言論自由,其實也是在一次次的共識導正中演化出來的。其主要的動力,起碼有自洽、真實、同理心、流行文化等幾項。較重要的是前三項,亦可參考人生的意義。
至於推薦的發言(意見發表)方法,則是以盡可能尊重他人的誠懇態度,最起碼是對方可以接受的作法;藉由能自圓其說的道理,目的為達到整體的幸福(細見下一段)。每個人都有自己所珍惜的價值。就算自己沒有值得他人的攻擊至寶,不能感同身受、以嘲諷的態度譏笑他人重視的,也是不智之舉。拿出誠意來討論,恐怕是更有建設性的方向。不過就 Attentat contre Charlie Hebdo (查理周刊總部槍擊案) 而言,嘲弄他人固然不好,奪人性命卻更不應該。但是,我們或許還得考慮歐美先進國,對中東區域各國所遺留的歷史共業。事情總不能僅看單一面向。若還要冤冤相報,例如攻擊破壞、燒毀清真寺,那就止不了了。
願亡者安息。
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