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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為政府或民間團體所成立的滅火及救援團隊的成員,該組成的團隊稱「消防隊」。消防隊通常是一個國家所成立專門司職於滅火及救援等事項的專門部門最底層的分枝,為站在第一線的政府機關。而我國一些熱心的民間人士,也會在政府的許可下,成立民間的消防隊,人選原則上由各縣市政府的消防隊招募義勇消防人員,簡稱「義消」。
我國消防隊的起源伴隨著近代警察制度(詳情請點閱《六?一五警察節》專欄)而生:民國2年(1913),北京的前清工巡總局改為中華民國京師警察廳,同時設立各縣市警察機構,地方消防組織隨之誕生。民國18年(1929),國民政府公布《擴充消防組織大綱》,規定各縣市消防組織隸屬於公安局,一律統稱「消防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