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志》塞北/華南史:蒙臺閩地方史─我國地方性公投票歷史紀錄(民國34年至今)
(以下為精簡整理,欲看較詳細的內容,可點閱以上連結)
中華民國地方性公民投票是依照我國以地方(如:直轄市、縣、省轄市)為範圍實施的公民投票。除了首次地方公投採記名投票外,基本上投票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等方式進行。
我國公民投票始於民國20年(1931)6月1日公布之《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7條「複決」精神,後於民國36年(1947)12月25日施行之《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取代,到中央政府遷臺後的民國92年(2003)12月31日更進一步制定《公民投票法》使地方自治的公投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