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以前就常看到有人說「女方離婚可以跟對方索取一半財產,那男方不就破產?」,最近又看到某位公眾人物帶頭宣傳此論,讓我非常頭痛。且慢,並不是理所當然就把男方手頭所有財產對半分給女方!
趁著最近藝人離婚議題,想依據國內婚姻法來釐清一下常被誤會的某些概念。
Q1.
「離婚後女方有權把男方名下所有的一半財產撈走」
「離婚後女方有權把男方名下所有的一半財產撈走」
首先,結婚前的財產不在分配範圍內。婚前財產無論多寡,都是沒得分配的。
約定用「共同財產制」才是婚後財產淨額(雙方收入減雙方債務)直接對半,約定「分別財產制」時則無法要求分配。
沒有約定下,是用法定財產制進行剩餘財產分配。婚前財產依舊不計算在內,夫妻各自得出婚後收入減掉負債後的淨額,彼此產生的差額除以二,才是比較有錢的一方要給對方的金額。
法定財產制下,不是男方直接要給一半財產,而是彼此婚後財產淨額較多的一方,要分配彼此差額的一半給對方。最近修的法條(民法1030之1)正式啟用後,還會參酌彼此對家庭的貢獻還和共同居住時間,經濟狀況等因素會再有所調整。
Q2.
「家庭主婦/主夫沒有出外賺錢工作憑什麼拿婚後財產的一半?」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如果沒去工作導致婚後收入為零,又沒擔起照顧家庭的責任,不可能讓對方白白分到錢。
若對方明明有共同養家,為照顧家庭而沒辦法工作導致離婚時雙方財力差距懸殊,為何不能分配剩餘財產?
就好像兩人合作開啟了新事業,和你合夥的人用幫公司處理內部事務代替出資,沒辦法獲得原本可得的收入(在外幫人做這些事是可以領到薪水的),讓在外拉生意的人可以不用雇用其他人或自己兼任辦公室內務,專心幫公司賺錢。
難道因為內務不會直接產生利潤,拆夥時就不分配一下彼此這些年共同經營增加的盈餘嗎?
Q3.
「都給一棟房子管她吃管她住,平常買家用品也有給錢,為什麼只不過是照顧小孩做個家事而已,離婚還要分配給她財產?」
如果不是無意義的奢侈,家用品的添購也是維護家庭機能的一部分。而照顧小孩和做家事,在家庭外本來是可以收錢的。
就算是傭人,供吃住之外也是要付人家薪水的。兩人本來共同扶持著家庭,卻只因離婚就否定家務工作者對家庭的貢獻,管吃管住就讓對方活該做白工這麼多年,豈不像奴隸一樣?
(未盡家庭經營的義務,「一棟房子讓妻兒免費住十八年」就好似施捨了什麼大恩惠,那就更荒唐了)
Q4.「都分配到剩餘財產了,還要求賠償,贍養費和扶養費是貪得無厭吧?」
看過有人把離婚後要求各種費用斥為貪婪的行徑,其實不然。
*剩餘財產:
是彼此搭夥期間的財產盈餘分配。
*賠償:
導致離婚原因為侵權行為(比方說家暴或出軌),單純就侵權損害做填補。
另外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得向有過失的那方請求賠償,但只有自己無過失時才可以主張,因此雙方都有過失的情況下也不可能要求。
*贍養費:
傳統上女性比較常為結婚放棄工作,失婚後陷入經濟困境,沒有贍養費保障不太可能答應離婚,因此說到贍養費,通常會認為「無論如何,男方就是非得付給女方不可」。
我們常常見到給付贍養費作為協議離婚的條件,但因為請求依據只有彼此的約定,若一方不肯鬆口,另一方就同意離婚,事後也無從請求(不過也可能因為贍養費給付與否陷入僵局,只好從協議離婚轉向調解/法院和解離婚或判決離婚)。
判決離婚時,請求贍養費的法條依據是民法第1057條,「一方(不分男女)無過失情況下因判決離婚而陷入生活困難時」,由於實務上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較嚴格(比方說是否有工作可以糊口),如果雖有工作但難以維持一定水準而被認為生活沒有困難,則可能陷入無從請求贍養費的困境。
*扶養費:
是用來養小孩的,因為離婚後小孩不會突然消失,就算只有一方擁有監護權(跟父方或母方共同居住),還是要父母共同出錢扶養。反之,沒有小孩就不用付這項。毛小孩不包含在內,需要當事人自己商量。
總結:
這些名目不是無端被創造出來的,若真的無緣無故的話,即使想請求也拿不到錢。覺得不需要而不去主張沒關係,如果哪天遇到事情有可主張的權利時,千萬不要覺得太貪心不好,就隨便向對方承諾拋棄權利啊。
在其他地方發表文章後,發現明明把結論寫在第一行了,還是一堆人沒在看文章,讓我滿驚訝的,也難怪新聞媒體的標題殺人法能夠這麼成功。特地跑來長篇留言卻和內文八竿子打不著也著實是個神奇的現象。
這些名目不是無端被創造出來的,若真的無緣無故的話,即使想請求也拿不到錢。覺得不需要而不去主張沒關係,如果哪天遇到事情有可主張的權利時,千萬不要覺得太貪心不好,就隨便向對方承諾拋棄權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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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後記:
在其他地方發表文章後,發現明明把結論寫在第一行了,還是一堆人沒在看文章,讓我滿驚訝的,也難怪新聞媒體的標題殺人法能夠這麼成功。特地跑來長篇留言卻和內文八竿子打不著也著實是個神奇的現象。
不知道講第幾次了,但還是要重申,我沒有自稱能取代離婚律師,只是突然發現自己還不夠理解這方面,藉此機會列出各種可能會發生的費用來釐清概念而已,如果這份備忘錄對誰派上用場,那只是附帶的,主要還是為了解自身的困惑而寫。光是寫出來就對我自己很有幫助了,但對我之外的人並不會直接帶來任何實益。
很多人表示「哪有這麼簡單就能解決」,誠然,因此我並沒有提出任何解決策略,只是非常受不了沒準備任何籌碼就直接翻桌試圖否定遊戲規則的風氣。
能在協議離婚中談妥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當然是最理想的,但離婚不只是感情問題,還牽扯到種種金錢和義務問題,無法和單純的交往一樣一拍兩散,和婚約解除也是不同領域的事。靠兩人合作維持起的一個家庭瓦解後,自然得彌補彼此因此受到的傷害,清算各自的貢獻,救濟離開家庭就無法生存的人。
聽過身邊男性親友說:「要是哪天我老婆敢和我離婚,我絕對不可能付她半毛錢。她敢告我試試看,我絕對讓她什麼都拿不到。」
若女方真是那麼糟糕的人,也就罷了,但她雖常和丈夫吵架,卻是小孩的主要照顧者,有在做家務也有出外工作養家,並非不負責任的另一半,這樣的發言聽得我十分心寒。
離婚談判桌上誰都想獨佔甜頭無痛退場,若心懷怨恨的情況下甚至會提出苛刻的條件意圖教訓對方,這是人性。但要是用這種報復心態來談離婚,怎麼可能順利兩願離婚呢?屆時為了離婚後的金錢問題不得不走上法庭,難道又真能如自己的願了?
文中那些可以主張的法定權利不是無端被創造出來,而是為了供離婚中可能陷入弱勢的一方主張,防止其因為離婚走投無路而存在的。
逼對方淨身出戶真的是就事論事,想要穩妥地把一樁婚姻的權利義務釐清,還是為了把對方逼得下跪求饒而試圖剝奪他人的權利?
若對方意圖報復,明明沒有那個需要卻濫用權利怎麼辦?
那麼我們該做的事情是尋求法律協助,舉證反擊,證明「對方並沒有這種權利」。
要是真能證明對方無緣無故主張不屬於自己的權利,即使他/她想請求也拿不到錢,若條件過分對自己不利也無須全盤接受對方要求。對方無理取鬧,我方更應就事論事。事前冷靜蒐證,出現爭端時合理主張,適時尋求協助,沒有把握不要單獨和對方硬槓。
但無視現實的情形,對有權利主張,也真的需要那些錢的人一概聲稱「能夠順利離婚你就應該感恩,這些權利本來就不該存在,你敢主張權利跟我要錢正說明你人格有瑕疵,貪婪」,不也是種無理取鬧嗎?
如果擔心協議離婚時亂簽文件會吞下自己不該接受的條件,又怕判決出爐後一翻兩瞪眼的結果對自己造成不利,調解離婚或許會是個折衷的好選擇。
只是最後仍需切記,和解、調解與提起訴訟,最終的目的都是順利解決爭端,尋求兩人利益間的平衡點,而非感情用事拼個你死我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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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圖來自免費圖庫提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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