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勞基法有規定(三十九條),遇到國定假日,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換句話說,勞工若不同意,國定假日自始為「正常休假日」,也無須另外請假。
但是,交通部以及臺鐵局給大家示範了一個妙招,叫做:工作性質有特殊性!
是的,今天工作性質有特殊性的時候,似乎就不必管勞基法的規定了。別說我唬爛,連勞動部的上級機關「行政院」都表明支持臺鐵立場,完全不甩轄下勞動部所定的法規究竟是怎麼寫的。
老闆們,學起來!遇到國定假日、員工又想回家過年時,就以「工作性質有特殊性」為理由,大膽強迫他們來上班吧。這是行政院官方授權的做法哦。
來源:
另一面|感謝交通部長賀陳旦幫我們找到了「勞基法大漏洞」! 簡單三步驟,老闆再也不怕被罰 - 臺灣小吃札記
但是,交通部以及臺鐵局給大家示範了一個妙招,叫做:工作性質有特殊性!
是的,今天工作性質有特殊性的時候,似乎就不必管勞基法的規定了。別說我唬爛,連勞動部的上級機關「行政院」都表明支持臺鐵立場,完全不甩轄下勞動部所定的法規究竟是怎麼寫的。
老闆們,學起來!遇到國定假日、員工又想回家過年時,就以「工作性質有特殊性」為理由,大膽強迫他們來上班吧。這是行政院官方授權的做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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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面|感謝交通部長賀陳旦幫我們找到了「勞基法大漏洞」! 簡單三步驟,老闆再也不怕被罰 - 臺灣小吃札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