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處理的核心爭點是:大學入學考試之考題裡出現「家庭由一夫一妻組成」的文字,是否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
這關係到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便是探討「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性別歧視」及「家庭」六組概念的文義解釋。第二個問題,何謂性平法第13條的「差別待遇」?
本文結論,性平法在本案之適用亦有解釋上的不周延而有裁罰瑕疵,接著,該裁罰瑕疵恐導致兩個不良後果,故本文建議,教育部應補強其法律解釋,以免造成反效果,傷害性平法的良善目的,甚至其他外部效果。若教育部無法補強或怠惰,應以司法系統介入,完善法律解釋。
壹、事實經過
2016年3月,臺灣大學機械系個人申請入學第二階段筆試申論題,以聖經為引言,提到「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這是社會和家庭的律,而工程師的工程創新不能違反自然的律」,要考生用100字闡述「工程師應盡的社會責任,以及該社會責任所依據的自然的律」,占分20分,引發爭議。
貳、爭點
爭點:大學入學考試之考題裡出現「家庭由一夫一妻組成」的文字,是否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
參、法規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民國102年12月11日)
「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準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
肆、影響
教育部性平會校園防制組依性平法第13條與第36條裁罰臺灣大學3萬元,臺大仍可申訴。
伍、結論與建議
爭點:大學入學考試之考題裡出現「家庭由一夫一妻組成」的文字,是否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
以下分兩段落陳述,第一段是官方文件的論述,第二段是本文的論述。
關於官方文件的論述。首先,法規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3條前段規定「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接著,本案爭議的考題是「臺灣大學機械系個人申請入學第二階段筆試申論題。其以『聖經』為引言,提到『家庭是由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組成,這是社會和家庭的律,而工程師的工程創新不能違反自然的律』,要考生用100字闡述『工程師應盡的社會責任,以及該社會責任所依據的自然的律』」。最後,關於法規如何適用本案,教育部學特司副司長顏寶月陳述理由,「由於先進國家已普遍尊重多元性別及多元成家,本案考題提到家庭由一夫一妻組成,所以違反性平法」。[1]
教育部的論述毫無問題嗎?由於教育部並未將裁罰書公開,因此無法就官方法律文書論斷,但觀新聞資料[2],判斷臺灣大學業已違反性平法,儘管如此,本文主張,其涵涉過程仍有須探討之處。首先,關於性平法第13條的「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與「家庭由一夫一妻組成」的文義是否相關。其次,此內容被出於大學入學之考題,是否構成「差別待遇」?
關於本文的論述。第一個問題,便是探討「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性別歧視」及「家庭」六組概念的文義解釋。[3]第二個問題,何謂性平法第13條的「差別待遇」?
第二個問題,首先,單就題幹之文義「自然有許多的律,例如…社會中也有許多的律,例如…」[4]難說該考題蘊含「僅有家庭由一夫一妻組成為律」的義涵,「例如」乃「其中之一」,而未排除其他可能,包括一夫一妻以外的家庭關係。接著,題幹和申論題目之間也無明示或暗示,應評價前述引文的答題提示,縱使題幹引文蘊含性別歧視,題目亦可與之分割作答,難謂有造成「差別待遇」之虞。最後,「差別待遇」應有實際的「無正當理由行分別待遇」的事實,方得成立,觀本案為大學入學考試,一來,並未有考生的分數因答題觀點違背一夫一妻之意識形態而低落;二來,並未有考生因違背一夫一妻的答題觀點而被差別待遇無法入學的事實。換句話說,無論形式上的性別歧視,或實際上的差別待遇都不存在,教育部的裁罰理由並非周延而有瑕疵。
除此之外,教育部的裁罰理由之瑕疵恐有兩個不良影響。第一,依據有瑕疵的理由形成先例,拘束其他裁罰事件,恐造成其他「積非成是」的裁罰裁決。第二,侵犯大學自治。首先,大學的入學考試是憲法第十一條所導出的「大學自治」而直接保障,就大學自治之個別發展,得就自身發展而有出考題且不受干涉之自由。由此觀之,教育部介入了大學的考題,而干涉了大學自治,且其裁罰理由並非毫無瑕疵,故教育部此作為應當被視為對大學自治的侵犯。
綜上所述,性平法在本案之適用亦有解釋上的不周延而有裁罰瑕疵,接著,該裁罰瑕疵恐導致兩個不良後果,故本文建議,教育部應補強其法律解釋,以免造成反效果,傷害性平法的良善目的,甚至其他外部效果。若教育部無法補強或怠惰,應以司法系統介入,完善法律解釋。
[1] 聯合報新聞網,2016,http://udn.com/news/story/9/1916731。最後流覽日期:2016年10月7日。
[2] 譬如,聯合新聞網,同註2
[3] 關於這六個概念的文義解釋:一、性別:(一)生理學上指男性、女性、雌性、雄性或其他可能的性別。(二)社會學上指由社會文化形塑的男性及女性的行為特質。二、性別歧視:在觀念、行為或制度上對於各種性別種種不等的對待方式。三、家庭:一種以婚姻、血緣、收養或同居等關係為基礎而形成的共同生活單位。由此觀之,第一,「性別」的外延和內涵可由生理學和社會學認定;第二,「性別歧視」是對各種性別的不等對待方式;第三,「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單位,成員的關係十分多樣,儘管如此,其餘「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等三個概念並無法在該辭典中找到定義。另外,是否除了性平法第13條所列的其他「有關性別教育的重要概念」?本文認為有,就大法官釋字第684號的註五所言「輔導中,完全將注意力集中在學生的性傾向,攻擊學生的性別認同,甚至要求學生坦白『性生活』內容」觀之,可發現「要求坦白『性生活』」亦該是性平法的關注之對象。請見教育部,http://dict.concised.moe.edu.tw/jbdic/index.html。最後流覽日期:2016年10月7日。
[4] 臺大機械系,2016,申請入學考題,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dts2gVzYcCWXhLdUxiUW0yMm8/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