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贊成多元成家的,但偏偏課堂上被指定「反對」。我想了很多令多元成家正當化的理由,突然間,要我想反對的理由真有點困難,最後,我還是只能搬出「法學」了。
啊,一度被我放棄的法學和法哲學突然拾起,卻有種莫名的爽快。
正方論證 同志婚姻不應合法化
構面:法律社會學及立法學面
1.法律社會學
(1)法律系統性及社會偏見
根據社會調查,社會上仍存在許多對同性戀的偏見,此亦為「多元成家草案」所指摘,則在配套措施及相關社會立法、行政、救濟管道堪稱系統性完善前,不當允許。否則,不但該建立結婚關係之雙方會受到社會的顯性或隱性的霸凌與歧視,其家屬、朋友,尤其是子女,亦會如此。
a.明顯違法的,堪稱可立即救濟;
b.不明顯違法且有爭議,卻足以產生影響者,則事關重大,足以影響孩童心智發展,並令家庭生活不諧。
->因現況,尚未提供「社會準備好接受相關觀念」的證據,故貿然實施下,除條文似乎明文保障而有心安外,實際上,恐無法實際保障同性結婚者之人權之虞。弊大於利,同性婚姻不當合法化。
2.立法學
(1)立法技術完備性(黃任顯,2014,《多元成家立法的風險損益評價》,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special-column/pastor-liao/duoyuanchengjialifadefengxiansunyipingjia)
a.該修法所涉及的法律語言之修改,造成華人自然形成的倫常文化之急遽解構,與法律系統的內在衝突
(a)修改了82條條文
本案所採用的立法途徑,係針對民法第972條的結婚要件,並其他相關親屬、繼承規定,總共修改了82條條文。
(b)修正改了五組關鍵字
「男女」,擴張為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夫妻」改為配偶;「父母」改為「雙親」;「養父母」改為「養親」,「祖父母」改成二等直系血親尊親屬。
亦即此修法結果,導致法律用語變更甚深,而所指涉的社會關係亦有所衝擊,並回過頭阻礙民眾對法律文字的認知,妨礙對法律秩序的理解。
b.衝擊憲法的法哲學性爭議,以及耗費成本的修憲、修法程序
(a)該修法涉及變更婚姻的「自然本質」和「制度定義」,乃是憲法制度性保障的憲法層次,亦撼動正當化憲法的自然法法源,於人類婚姻的本質性定義。而回顧我國立法特徵,法律層次的文字技術堪稱完善,但位於憲法層級的「法哲學」問題,卻明顯不足。從大法官做出的解釋繼受德英美而毫無新意外,法哲學亦為我國法律系以及法學國考所忽視。能否解決憲法層次的法哲學辯論,而正當化憲法層次的「同性婚姻」相關價值之論述,則有明顯堪憂。
(b)若修法通過,在《民法》的男女用語指涉消失的同時,在憲法本文第七條和其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所列之男女用語,必須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規定之『修憲程序』」予以修正。否則,依據凱爾森法階層理論之法理,此為公然違憲,則「多元成家之修法」條文因牴觸憲法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