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公共政策分析的課談論到通姦除罪化的問題,不知道是不是涂爾幹的陰魂不散,腦袋又想到其經典論點:「並不是因為有罪才處罰,而是為了處罰才有罪。」
雖然不想管某些論點,譬如「允許性交易合法=鼓勵性交易」,而「通姦除罪=鼓勵通姦」,這些幾乎不動腦的反射連結,是不需要討論的。我更在乎的是老師在課堂上關注的一組統計數字「在通姦罪中,女生作為被告而定罪的比例,高於男性」。
只看數字,我們理所當然可以聯想到一些歸咎於男性的「社會不公」,和他們說不清楚卻很喜歡談的「傳統觀念」,好像中國社會5000年以來都是同質,而自從孔夫子出現之後,中國的觀念便定型,而西方觀念是進步的代表。但是,每個判決都有不同的關係人以及故事,我們真的了解這些故事了嗎?我們甚至得問,婚姻是甚麼?家庭又是甚麼,在看這篇文章的您,又會為了甚麼結婚、甚至交往?
隨手打開法源,輸入「通姦」。我看到這樣的裁判:
「89,易,658」 事實經過:「緣甲○○因開設美髮公司而自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底時起僱用乙○○,並於七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與丙○○結婚,婚後育有二子,為有配偶之人,乙○○明知甲○○、丙○○已結婚多年,因故於八十八年六月間分居,二人竟仍基於通、相姦之故意,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許前之某時,在臺北市○○區○○路一段七十六號六樓甲○○之住處通、相姦。」 |
在這判決的事實經過中,中立敘述仍能看見一種道德觀點「有配偶的人縱使因故分居,仍沒有性自由」。儘管可以理解該觀點,「如果結婚是因為兩人相愛,而彼此渡讓跟其他人做愛的自由之契約,則與非配偶做愛,便是違反這樣的契約,而必須受到處罰」,但婚姻契約,是否與愛不愛為要件?可是話說回來,不愛又為什麼要結婚?而經驗調查上,不愛的婚姻,是否會比有愛的婚姻來得不和諧?
課堂的最後,聽到了一種反對通姦罪除罪的態度。當老師問,那覺得通姦應受到怎樣的處罰才合理?關對方或是拿到一千萬?對方回答:「都要。」在這裡,或許法律僅淪落為單純的武器,讓偶然或計劃性取得此武器的人,能死守某種道德底線而揮舞暴力,滿足自己的慾望,貪得無厭。
我看通姦罪若加上死刑,會讓更多人笑呵呵。刑罰的本質若不是為某種需要辯論的「正義」服務,而是某種面向的受害者逞兇的工具,誰才是加害者?當社會約定俗成認為某些人就是被害者,而不認為討論個案和其價值是重要的問題,這樣的社會並沒有生病,只是病入膏肓,無藥可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