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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P與同人創作、二次創作 續

皓月當空 | 2011-11-08 11:43:26 | 巴幣 1000 | 人氣 346

話說昨天又看了一些討論
有個網友闡述的狀況滿實際的
記下來參考一下

米國的ACG界(當然通常還混著MOVIE或一般影集)中
主角的智財權通常是在公司上
像蜘蛛人、綠巨人以及X戰警等角色
都是智財權都是MARVEL的
雖然這些角色都有創造他們的畫師
但米國的系統是
畫師受雇於公司
就是領公司的死薪水
而畫師創造的人物及故事情節其智財權都是屬於公司的
例如蜘蛛人的漫畫由MARVEL出版
但畫師不會一直是同一個人
一個畫不好就換另一個
後面有許多人等著要畫
所以通常人們會記住角色
但比較少人能對於曾畫過這個角色的畫師如數家珍

其實迪士尼在收購MARVEL過程中也因此產生了很多問題
像是一些創造知名角色的畫師家屬
跳出來要求該角色的權利金等的
如果說先前提到的WCT或WPPT的原始精神是保障創作者
其原本創作著作的權利
而最後這些創作者只拿到微薄的薪水或報酬
但公司卻用這些角色出漫畫、拍電影、賣玩具大發利市
那麼是不是這樣的法規出了什麼問題呢?
當然有些的情形是創作者在弱勢的情形下讓出了角色的權利
這也說明了這樣的法規其實是不能保障創作者
而是保障這些商業集團的

再回到日本方面來說
日本漫畫的情形反而是角色及故事都屬於漫畫家
漫畫家跟出版社談不攏了
可以自己帶著作品去另一家出版社繼續創作、出版
若要動畫化或製作週邊商品也都是找漫畫家或目前所隸屬的出版社談合約
所以對於日本漫畫通常會知道作者
且作者沒有同意授權
其它人是不能拿他的角色來創作"官方"故事的
(當然同人跟二創在上篇文章中所說的"默許"範圍中)

所以符合WCT跟WPPT原則的法規
其實也並不是真正能夠保障創作者的方式
據說超人的創作者當初也才拿到18美元的代價
這樣好像不太符合道德的公平正義原則(應該是合法的就是了)
既然這樣的作法都會有問題了
是不是還能夠直接去套用在不同生態的業界
直得思索

PS1:更正,在法律中並沒有"公訴"這個詞,而是"非告訴乃論"。
(不過大眾都習慣"公訴"這個詞,為什麼不從善如流的用,要大眾拐個彎想呢?)
PS2:法律上有明確的分著作權、智財權什麼的,定義都有所不同,因為我不懂,只是大致上闡述現象,若有錯誤請多包涵。(法律真麻煩,不懂法律的就只有被玩弄的份......)

創作回應

劍斷紅塵
[PS1]非得搞得高深莫測,才表示立法者程度高?律師才有錢賺?
[法律]是規範全民、給普羅大眾遵循的;這些人看不懂,
[法院]才不會無聊嗎?無奈.....。
*那些人看得懂的有些則拼命鑽法網漏洞,司法顯得一副莫可奈何樣-真是諷刺啊!
2011-12-09 16: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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