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境概述(注意!此轉載於網路新聞,非法律事實):
今年2月,一名林姓嫌犯,在甲仙鄉圖書館內,性侵6歲女童被發現,遭到檢方以強制性交罪,被求處7年10個月,不過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竟然說,小女童當時沒有反抗,認定嫌犯並沒有違反女童意願,改判3年2個月,引起外界議論;兒童心智專家說,6歲孩童對性行為還沒有判斷能力,法官這樣的判決,把6歲兒童想得太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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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6日,林姓嫌犯看到一名6歲女童,獨自在甲仙圖書館內的樓梯間玩耍,起了歹念,將女童放在自己的大腿上性侵,結果被一名婦人目擊,嚇得趕緊報警。
目擊者:「他們就躺在那邊。」記者:「有一個男生對不對?」目擊者:「對,我就趕緊跑過去去喊他們。」
嫌犯的獸行,遭到婦人指證,檢察官將林姓嫌犯,以強制性交罪,求處7年10個月,不過案子移到高雄地院,法官卻說,因為女童當場沒有哭喊和反抗,認定嫌犯逞獸行之時,並沒有違反女童的意願,因此改用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將嫌犯改判成3年2個月,法官的判決理由,引起爭議。
據了解,女童在事發後,檢警做筆錄詢問時,即便有家人陪同,都嚇得全身顫抖;在幾個月後,法官開庭審理時,還是害怕得幾乎說不出話,看得出來小小心靈受到的傷害。
當地居民:「小孩子根本就不了解,這是怎麼是一回事,如果是用這個理由來輕判,這個太沒有道理了!」
兒童心智專家也表示,6歲孩童對性行為,根本就還沒有判斷能力,也不知反抗,法官這樣的認定,把兒童的性觀念想得太成熟了;對這樣的結果,家屬相當不能接受,還要再提起上訴。
(以上轉自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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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登入信箱時,赫然發現一封來自好友的推薦(臉書),
是關於前述新聞,法官審判是否有問題的連署文。
雖然我不用看,也知道這連署內容是怎麼一回事,
但基於好奇心作祟,我還是點了進去。
果不其然,一片慘烈撻伐盛況空前,
全部針對合議庭的三位法官(連名字都PO出來了)。
不堪、過激、把法官當狗譙的言論,這裡就不悉數陳列,
這回個人不想說太多,隨意談談就收手,若有未詳盡之處,還請見諒、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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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因為個人不了解真實案情,僅就上述報導內容作論述。
(不喜歡字多的朋友,這裡是摘要版)
刑法221條,保障的是性自主權。我客觀的問一句......
一個六歲小女孩,如何自主?
一個六歲小女孩,如何自主?
如果在場的各位承認,六歲小孩有自主權,
那或許臺灣所有未成年小孩都不需要監護人了......
那或許臺灣所有未成年小孩都不需要監護人了......
法官判得如何,我不予置評,也許真的太輕,
但這個案子若判在被告違反女童性自主,是有問題的。
但這個案子若判在被告違反女童性自主,是有問題的。
刑法221條在這裡確實無法使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亦無法該當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七年以上。)
那麼選擇227條,以與幼童性交罪處斷,這才是合法的審判結果。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亦無法該當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七年以上。)
那麼選擇227條,以與幼童性交罪處斷,這才是合法的審判結果。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條適用上若有錯誤,使被告擁有上訴最高法院的權利,
想必對受害者家屬來說,這才是最糟糕的情況。
想必對受害者家屬來說,這才是最糟糕的情況。
大家都是從報導上,吸收報章媒體丟出來的結論,
有誰真的看過判決書?
有誰知道法官真正的判決理由是什麼?
有誰真的看過判決書?
有誰知道法官真正的判決理由是什麼?
媒體說什麼,就是什麼? 太過於隨波逐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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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完整版)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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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撻伐聲不斷,甚至連署抨擊法官裁量失當的動作,也已如火如荼地展開,
既然大家心證已定,個人也不好再來個違世之論,只是想說:
普遍認為『治亂世用重典』的觀念依舊濃厚,
但靠重罰,是無法改善社會風氣的,甚至,可能衍生更多的社會問題。
現今社會大約二十年為一個世代,我們把一個人關二十、甚至三十年,
關到他與社會完全脫節,關到他喪失人性尊嚴,
出來以後,無法適應社會的更生人,將是更危險的犯罪因子,
出來以後,無法適應社會的更生人,將是更危險的犯罪因子,
因為他被社會遺棄、漠視,自然也就可能不顧人情倫理了。
也許有人就認為,那不如死刑、終身監禁,
大家捫心自問,如此一來刑過於罪,罪刑不相當,這部法律還公正客觀嗎?
大家捫心自問,如此一來刑過於罪,罪刑不相當,這部法律還公正客觀嗎?
動不動就要給人重罪,動不動就要死刑,
這不叫作正義感,而是充滿暴戾之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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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1條,保障的是性自主權,相信大家沒有異議。
這裡先容我客觀的問一句......
一個六歲小女孩,如何自主?
一個六歲小女孩,如何自主?
如果在場的各位承認,六歲小孩有自主權,
那或許臺灣所有未成年小孩都不需要監護人了......
這個案件,法官判得如何,我不予置評,
也許真的太輕,但這個案子,
若判被告是違反女童性自主,是有問題的。
行為人自主權的有無,
除了年齡增長、婚姻關係、喪失行為能力等原因,取得、喪失、被限制外,
不能因為各種情狀而有不同的判斷標準。
沒有行為能力,就沒有自主權,大家這時候硬要說這六歲的小女孩有,
是一件非常危險事,同時也破壞了法律的安定性。
試想,一個六歲小娃兒,就能以自主意思,與他人訂立有效契約,
不再需要監護人同意,她所作的任何法律行為,都有完整的效力。
很可怕不是?
但多數人在看到抬頭那篇報導後,全都忘了這層思考,
缺乏獨立思維,人云亦云,這是很多人改不掉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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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專家學者認為,法律制定上有問題,需要重新修訂,
如果法律可以更加公正、人性、符合社會觀感與正義,我們樂見其成。
然而法官在這個案子的現行法適用上,
是不是仍應符合該有的適用原則?
未訂定的要件,不能裁罰;已明定的內容,不許擴張。
大家期盼一個公正、裁判又要讓人民痛快的法官,
卻不知隨興適用法律的法官,將造成司法上空前絕後的浩劫。
再者,這幾條法律條文,
真的有問題嗎?
問題又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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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1條在這裡確實是無法使用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因為小女孩根本沒有性行為自主權,不能因為她今天被性侵,就承認了她有行為能力。
另外,既然不成立221條,亦無法該當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七年以上。)
這是邏輯上的推演,B是A的加重,但A既不成立,何來加重過後的B?
上面的條文,都不能適用在這個案例上,
那麼只剩下一個選項,是的,
法官選擇227條,以與幼童性交罪處斷,這才是合法的審判結果。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法律人,也是從民間上來的,要說法官不食人間煙火,我相信那是少數,
為什麼不選擇量刑空間較嚴格(較重)的221條? 原因也是一個構成要件該不該當的問題。
罪行與罪名無法兜在一起,就不能給人羅織入罪。
被告令人髮指的行為,已有227條予以歸責,
至於,法官裁判被告三年多有期徒刑,是不是有問題?是不是輕判?
個人不想談太多(也沒辦法談),畢竟那是二審法院的問題。
我只能告訴大家,從『報導中』得知,檢察官以221條起訴,基本上可能是有瑕疵的。
若法官在法條上援引錯誤,下了錯誤判決,
法條適用錯誤,將使被告擁有上訴最高法院的權利,
對受害者家屬來說,這是最糟糕的情況。
對受害者家屬來說,這是最糟糕的情況。
最高法院(即第三審),是法律審,
不管法律事實,只看法律適用層面是否合法。
一審法官在法條上適用錯誤,當下判得順應民意,大家很開心,
然而被最高法院一股腦兒打回來,最後開心的,是誰?
至於法官量刑是否過輕,基於對案件事實的不明瞭,
以及對法官裁量權的尊重,這裡就不便多說了。
大家都是從報導上,吸收報章媒體丟出來的結論。
有誰真的看過判決書?
有誰知道法官真正的判決理由是什麼?
媒體業者唯恐新聞不夠聳動,過分選染、扭曲事實,早已司空見慣,
然而不經篩選,將報導資訊全面接收的,卻大大大大大有人在。
臺灣人的民主,是自以為是的,
向來只把自己的權力擴張、自己認為對的,無限上綱,
卻不曉得,你拜的那塊「神主牌」,
是不是佔到人家神桌上去了呢?
人不要把視界放得太小,耳朵也不能專挑喜歡的聽,
媒體說什麼,就是什麼? 太過於隨波逐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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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大家滿腔烈火要求法官「順應民意」,
那一天,也許你會跪求希望法官「 依 法 審 判 」。
多聽,多看,多想,
少一點義憤填膺,
多一些考據求證,
很多時候,你會看得比別人遠,也更貼近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