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 iWin 事件與後續新聞衍伸出的爭議寫個個人評論,標題算是我自行定義的,畢竟事件還沒結束,我也不知道以後的人會怎麼稱呼此事。
本事件事件起因可以自 2020 年開始的「N號房」、「小玉 deepfake」事件等等,使用科技工具製造與散布他人之私密影像,因而展開修法,最終於 2023 年通過數項修法,其中之一為本次事件主角: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2023 年修法後) 第 2 條
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
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
本條例所稱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
而衛福部保護司於 2024 年初,於 iWin 對於網路上色情內容管理爭議上,在中央社訪談中提及: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長) 張秀鴛指出,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款) 保護對象為潛在兒少被害人,是為了避免要讓人認為「有小孩在做性交猥褻行為」,因此限制圖像不該看起來像是兒童或少年,並沒有排除圖像是否是奠基於真人或是虛擬創作。
至於要怎麼判斷,張秀鴛說明,有些作品讓人一目了然,例如穿著學生制服,或形體發育狀況明顯未滿18歲,從一般社會通則概念上,就可以判斷是兒少;若圖畫或影像又與性有關,會引起性慾、令人心跳加速,或會讓人覺得露骨、引起羞恥感,或者商品描述文案與性有關,就適用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中央社,下架兒少性剝削疑慮圖 衛福部:保護不限真人圖像 (2024/2/1) @ |
由於司長口中的兒童或少年定義包含「虛擬創作」,且判定方法十分的主觀,又由於司長與有關的臺灣展翅協會對於 ACG 愛好者不友善,導致於 ACG 族群的恐慌。
為何我認為是擴張解釋?
1. 罪刑法定原則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兒童或少年」這一個名詞,從兒少法乃至於整部刑法是指自然人是顯而易見的,如果「兒童或少年」要能被解釋包含從虛構的創作物誕生的人物,甚至是法人、非法人團體等必須明文規定。同時並且刑法具有禁止類推適用的原則,也就是不能用「狀況類似」來擴張解釋刑法法律內容。
2. 當初修法沿革與目的為保護真實人物的侵害,並無討論二次元等創作圖像
引用當時參與修法的立法委員 - 范雲委員於遠見雜誌採訪的內容,原始修法意指在於處理「有真實受害者」的性私密影像散播,並沒有討論二次元圖像。
和婦女團體一起提案修法的立法委員范雲向《遠見》指出,當時提案主要針對「有真實受害者」的性私密影像散播,例如她當時主張,為了讓被害者即時得到保護,要求24小時內下架性私密影像,「真人因為有受害者,才要緊急下架。」
范雲強調,「當時都在講防止受害者二次創傷,二次元沒有受害者,對於現在(下架)做法不能接受,並非立法時對於這個制度的原意。」她表示將會要求衛福部將創作者意見納入考慮,「跨黨派關切兒少保護,但要跟創作自由取得平衡。」
遠見雜誌,宮崎駿都恐審查不過?動漫圈炎上「iWIN」事件一次看懂(2024/02/08) @ |
為何擴張解釋有害?
1. 法規上欠缺對虛擬創作物的討論。
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異動理由書,與立法歷程 (兩文件需自行
查詢,無法建立連結),尤其是委員會審查上,討論意旨於如前所述: N 號房,各種換臉事件,等性影像散佈、防治科技侵害真實人物的議題上,討論的主體是「受害者」與「加害者」的關聯;但是二次元虛擬創作的討論對象卻是「創作者」與「閱聽者」的關聯,
兩議題討論的主客體關係根本不一樣,更沒有說
會議沒有提及二次元創作圖像與法規所述個行為的關聯性。
因此,在立法完成後,直接使用真實兒少的討論出的結論,類推至虛擬創作應比照辦理,規避廣泛討論,是破壞立法流程,誣陷羅織不當的罪名於 ACG 族群上。
2. 主觀審查,引起對政府的不信任。
先不論什麼是「虛擬兒少的性影像」,什麼圖片類型叫做「虛擬兒少的影像」?
無論是我個人,或是立法委員 - 蔡易餘委員於 2024 / 03 / 01
質詢舉出的例子,皆顯示了判斷基準存在的荒謬性,其原因,我認為是因為思想是自由發散的,不是任意切一刀或幾刀就能找出「虛擬兒少的影像」的分界線,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想法皆相同,也因此
一切解釋權將落於執行機關。
事件中衛服部保護司表現出的強硬不溝通態度,與其具有關係的臺灣展翅協會
見解回應,已經使 ACG 族群對政府單位與該組織形成對立與不信任,其該組織論述也
與中華民國憲法上的人權自由價值嚴重衝突。
Q. 限制創作自由難道不是一種思想控制 A. 法律是樹立價值與改造文化的重要工具
臺灣展翅協會, 展翅的立場 有關虛擬兒少性剝削製品QA Part 2,圖三 @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
我的觀點
1. 即便假設虛擬兒少性影像有害,也必須重新討論立法。
如我所提及的,當初設立兒少法時,根本沒有討論與考慮到虛擬創作物的問題,因此我認為現階段的兒少法不能直接適用於虛擬創作物,即便要限制虛擬創作物,也必須重新進入立法階段,邀集有關專家與利益人士充分討論;而非像現在的衛服部保護司在排擠 ACG 有關人士的狀況下,訂定大幅度干預 ACG 的有關行政命令與罰則,更不用說這是刑法。
2. 虛擬創作,應回歸釋字第 617 號解釋。
事實上,臺灣早就對色情刊物等作品呈現與販賣上做過釋憲,當時就是有保守人士大肆騷擾檢舉書局販賣猥褻刊物引發此釋憲
@,最終的結果就是現況:軟蕊 (非硬蕊) 資料能在有適當隔絕措施的狀態下傳播。
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 部分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林子儀
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 、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 所謂硬蕊 (hardcore ) 猥褻資訊或物品。另一類則為 「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非硬蕊之一般猥褻言論或資訊。 |
而值得注意的地方是釋字第 617 號其實解釋並不包含兒少法之特別法條文:
司法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 理由書
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於 104 年更名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 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特別法,其適用不受本解釋之影響,均併予指。 |
因此個人臆測衛服部保護司將虛擬兒少性影像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掛勾,其中之一的理由是欲繞過釋字第 617 號解釋。因為即便再另定立特別法來處裡虛擬兒少性影像,也可能被釋字第 617 號解釋影響,無法達到展翅協會所謂「禁絕」的目的。
個人總結
我認為整體政策應當回歸當初立法調整的初衷:保護「真實兒少、真實性影像受害者」,這是現在正在發生的社會問題。而非大張旗鼓,打擊連衛服部保護司或是展翅協會多年關注兒少議題的單位,都無法舉出有何實際危害的虛擬兒少性影像。
虛擬兒少製品縱使並非所有人都能接受,但我們是自由包容的社會。對於兒少保護,虛擬兒少性影像應與其他的猥褻影像一樣,應具有適當的警語提示,建立分級制度。並且我們也可以如同一般的猥褻作品,檢視的創作過程,有沒有兒童與少年涉入其中。如果有,我們就依照兒少法處罰,這是法規的初衷。而非因組織信仰,做出違反法治,恣意擴張權力的措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