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臺澎主權 以舊金山和約、中日合約為範圍
- 1952年時任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的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並說:「基於這些領土原來就是我們的,以及現在被我們所控制,更加上日本已經在《中日和約》中放棄,因此,它們事實上還給我們。」在其他事項上,葉公超說:「《舊金山和約》也都沒有條文要決定臺灣與澎湖的前途。」[21]
- 《中日和約》第十條:「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英文版:shall be deemed to,即「應視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好
先看這兩條 現在的理解是什麼?
舊金山和約是當年大和帝國戰敗跟戰勝國(群)簽立的戰敗和平基礎母條約
按照簽屬契約的原則 因為相對人太多 個別權利義務關係太複雜
所以先跟所有相對人簽立一個主要、規定名目與範圍的主約
再按照個別相對人的請求、聲明、主張
簽屬個別企約
這是可預見的
總之
舊金山和約就是這個母條約(跟世界各國所簽暑)、中日合約則是 單純個別兩國之間所簽屬的
這兩約的爭點在於
帝國只在舊金山和約放棄臺澎權利
但聲明放棄還需要進行 一定的法律公式行為
就像是 你不能只是嘴上說說 放棄綠卡 就當然放棄綠卡 使綠卡失去效力
你需要像米帝主管機關提交辦理
並獲得裁決結果。
所以說 1 舊金山和約 帝國放棄臺澎 - 債之行為 物之行為 裁撤公署管轄行政、 停止徵稅 、 遣返軍隊 等鞛
一個國家實際實施統治與 控制的各種手段
就好比 中共宣稱他要開始搞民主 - 債之行為
物之行為 全面退出各級黨支部 (包含機關、單位、企業、學校) 、 開放民主選舉、開放黨禁、報禁等
臺灣大學的民法總則 一定期考會考一提 買賣所涉及的法律行為
這同時具備4的法律行為 分別是 債之邀約、債之承諾、物之移轉、物之確認一轉收受同時具有出讓移轉與獲取所有
以上都可以拿來理解 在舊金山和約的前提下 (放棄臺澎主權) 然後.... 然後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