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智浩(老P)沒去法院告人繳錢,所以駁回其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補字第 1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0號
原告 莊智浩
被告 PTT帳號Kavengany之人
PTT帳號louisFD2439之人
PTT帳號rty745698之人
PTT帳號s00000000之人
PTT帳號Z000000000之人
PTT帳號xc356321之人
PTT帳號happy50601之人
PTT帳號newtana之人
PTT帳號lastchristma之人
PTT帳號hyakkiyagyo之人
PTT帳號tony00000000之人
PTT帳號p200404之人
暱稱阿卡斯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即附表訴
之聲明欄所示自然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提出渠等最新戶籍
謄本(非省略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2,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