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新聞說日本大阪地方法院不承認同性婚姻不違反憲法,突然想到臺灣之前的同婚公投議題,但是因為日本的事情我不熟悉,所以我也不敢妄下評論,我今天就只是有感而發跟大家分享一下關於我對臺灣同婚專法的心得而已。
首先我認為選擇自己所喜愛的人並想跟他結為連理,
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因此在民法下本就應該保障的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因為這是基本人權之一,而現今的臺灣卻把同性婚姻排除在民法之外,婚姻本就是人民的基本自由權利,而把同性婚姻從民法中分離另設專法,形同將同性婚姻者當成某種「異類」來看待,將會造成法律上與社會面的不平等,因此這樣的立法根本不符合憲法所保障的個人自由與平等權利。
這邊我引用立法院法制局的文獻:「即便我國領先全亞洲保障同性婚姻合法化,但仍有部分權利與異性婚存在巨大落差,顯示在落實婚姻與家庭組成之實質平權上,法制尚有未臻完備之處,亟待解決。」,這邊也簡單整理一下目前同婚專法跟普遍民法在婚姻權利上幾個的不平等地方。
(一) 保障我國國民與外國人之跨國同性婚姻
「根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之實質要件,準據法應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亦即雙方當事人均「各自」符合其本國法所定之成立要件時,始足當之」。而眾所皆知跨國婚姻在臺灣早已行之有年,但是由於目前同婚專法的欠缺,導致外國同性伴侶無法在臺灣獲得法定婚姻保障,因此亟需修正。
(二) 允許同性婚姻共同收養子女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可知同性婚姻如欲建立親子關係,現行法僅限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即「繼親收養」,但是同性婚姻尚無法收養未有血緣之子女,這在同性婚姻的家庭組成將造成極大障礙,也需要修正。
(三) 開放女同婚伴侶準用人工生殖法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於第2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但是我國目前人工生殖法僅針對保障不孕之夫妻生育權,而同性婚姻因為不在民法的夫妻保障內,因此也不得進行人工生育。
綜上所述,目前的同婚專法明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中的第 7條與22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與「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以下是大法官第748號釋字(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
民法第 4 編親屬第 2 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22 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2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但是在2017年的時候卻同婚公投的結果則是,另設專法而非修改現存民法,將同性婚姻排除在民法之外,難道到此公投結果就不違憲嗎?事實上是違憲的。
我國《公民投票法》的第2條規定: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意思是人民在憲法的保障所行使的公民創制權,並不能推翻或違反現有憲法,如果有超出或違背憲法的情況發生,則應該走修憲程序而不是直接公投創新法,所以現今臺灣的LGBT問題並不在於同婚是否合法,而是此法是否有真正符合憲法所賦予給我國國民的基本自由與平等權力。
相關法律依據為《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第12條與大法官釋字645號: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釋字第 645 號》
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而我不支持LGBT運動的原因不是因為我討厭同性戀,事實上我相當喜歡看百合和薔薇類作品的,如果他們真正出現在真實世界我沒有任何理由討厭他們,加上我本身也認識幾個同性戀者,大多數真正的同性戀者在跟人相處的時後其實跟一般人沒有任何差異,跟那些在網路上叫囂然後上街穿怪異服裝高舉彩虹旗的人完全不一樣,有很多上街抗議穿怪服裝的那些人常常都不是真正的同性戀者,反而只是藉著同性戀議題和政治正確的浪潮,趁機展現出自己的癖好而已,這樣的運動並不會增加社會對同性戀者的認識,更別說去支持同性婚姻了,在一般人(包括我)眼裡,他們只是群擾亂社會安定的怪人而已。
最後我認為,隨著時代變遷現今的臺灣社會已經能包容下許多不一樣的聲音與文化,從同性戀議題到同婚議題我們都能暢所欲談,因此讓社會大眾認識同性戀與跨性別障礙有許多手段,並非一定要透過上街遊行抗議才能爭取到民眾的支持,這種硬碰硬的方式容易造成新舊價值觀的衝突,進而導致社會的不安定,相反的我認為應該給予社會一段時間去適應這個較新的價值觀,在這段期間政府應先從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以確保同性婚姻者的權利,並透過完善的公民教育達到此種價值觀的逐步普及,才是正確之道。
延伸補充: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司法院釋字第645號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同婚專法未竟周全之研析(立法院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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