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過「快電影」(fast movie)這個名詞嗎?如果沒有聽過,那「谷阿莫」這位網路名人大家就應該耳熟能詳了吧?
谷阿莫先前曾在youtube上發布多部「○分鐘看完一部○○的電影」的影片,內容是將電影原片擷取重要片段「濃縮」後,加上自己的「詼諧」評論。由於這種方式能讓人快速瞭解電影劇情,同時又不直白的說出觀影感想,因此迅速成名。
不過人紅是非多,谷阿莫使用電影片段無可避免會踩到著作權法的紅線,因此有5家片商提告谷阿莫非法重製及改作影片等,經檢察官偵查後把谷阿莫起訴。之後谷阿莫與片商在審判中全數達成和解,片商撤回告訴,案件隨之結束。
據報載,谷阿莫當時在臉書上貼文表示:
"…承審法官認為本案的爭議,係為新興科技所衍生,依我國著作權法及實務見解,是否侵權,仍未見明朗,基於訴訟經濟考量,法官極力勸喻訟爭各方能透過和解方式使本案圓滿落幕。"
"本人雖認未有侵權,仍再三審思承審法官好意,並考量本案已歷經長期訴訟程序,各方均耗時、費力,因此願意調解成立,希望藉此能止息紛爭,並期待各方在未來有繼續合作機會。"
那麼,「○分鐘看完一部○○的電影」,或是國外稱之為「快電影」(fast movie)的剪輯、改作影片,真的是像谷阿莫說的「是否侵權仍未見明朗」嗎?或許可以參考一下最近日本法院的案例。
今年 6 月,日本警方拘捕了 3 名 YouTuber,罪嫌是他們把電影內容以片段或畫面截圖方式上載至 YouTube,而仙臺地裁(地方法院)在2021年11月16 日)判決 3 名 YouTuber 有罪,是日本第1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例。其中1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 4 年)、併科罰金 200 萬日元,另2名被告則均被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緩刑 3 年)、分別併科罰金 100 萬和 50 萬日元。
該案的裁判長(類似臺灣法院的審判長)特別在判決時表示:
“製作和公開快電影將使電影著作權人喪失收取正當對價(電影收入)的機會、破壞電影市場、且可能對電影文化的發展產生阻礙,應值嚴厲非難(需要嚴加譴責)。”
“依照包括本案判決等案例,當快電影的違法性已更進一步為大眾周知後,對於仍執意製作公開快電影的人而言,在量刑時應適度加重刑責。”
對這種輕視著作権的侵害行為敲響了警鐘。
雖然臺灣跟日本的著作權法治不太一樣,我們還有「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不過就「未經允許直接剪輯電影片段或截圖,並在加上配音或文字說明後上傳網站營利(廣告收入或業配)」的行為,我想無論怎麼看都是侵權了吧。所以谷阿莫與片商和解,從策略上來看是正確的,不然被判刑的機會真的頗大。
網路世代,電腦科技發達,斜槓概念正流行,想要在正職之外提高收入、甚至直接以經營自媒體為本業也是十分正常的一件事(收入甚至比很多包括律師在內的職業還高…),但當你把腦筋動到介紹他人的影視作品上時,請記得不要任意使用作品的內容,否則你其實是走在鋼索上,收版權警告還是小事,更可能隨時落入著作權法訴訟的爭議中。
後記:寫完這篇後,特別又去搜尋了一下谷阿莫,發現他的youtube頻道又有許多「快電影」了,看的我是為他捏一把冷汗啦…
谷阿莫先前曾在youtube上發布多部「○分鐘看完一部○○的電影」的影片,內容是將電影原片擷取重要片段「濃縮」後,加上自己的「詼諧」評論。由於這種方式能讓人快速瞭解電影劇情,同時又不直白的說出觀影感想,因此迅速成名。
不過人紅是非多,谷阿莫使用電影片段無可避免會踩到著作權法的紅線,因此有5家片商提告谷阿莫非法重製及改作影片等,經檢察官偵查後把谷阿莫起訴。之後谷阿莫與片商在審判中全數達成和解,片商撤回告訴,案件隨之結束。
據報載,谷阿莫當時在臉書上貼文表示:
"…承審法官認為本案的爭議,係為新興科技所衍生,依我國著作權法及實務見解,是否侵權,仍未見明朗,基於訴訟經濟考量,法官極力勸喻訟爭各方能透過和解方式使本案圓滿落幕。"
"本人雖認未有侵權,仍再三審思承審法官好意,並考量本案已歷經長期訴訟程序,各方均耗時、費力,因此願意調解成立,希望藉此能止息紛爭,並期待各方在未來有繼續合作機會。"
那麼,「○分鐘看完一部○○的電影」,或是國外稱之為「快電影」(fast movie)的剪輯、改作影片,真的是像谷阿莫說的「是否侵權仍未見明朗」嗎?或許可以參考一下最近日本法院的案例。
今年 6 月,日本警方拘捕了 3 名 YouTuber,罪嫌是他們把電影內容以片段或畫面截圖方式上載至 YouTube,而仙臺地裁(地方法院)在2021年11月16 日)判決 3 名 YouTuber 有罪,是日本第1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例。其中1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 4 年)、併科罰金 200 萬日元,另2名被告則均被判處1年6月有期徒刑(緩刑 3 年)、分別併科罰金 100 萬和 50 萬日元。
該案的裁判長(類似臺灣法院的審判長)特別在判決時表示:
“製作和公開快電影將使電影著作權人喪失收取正當對價(電影收入)的機會、破壞電影市場、且可能對電影文化的發展產生阻礙,應值嚴厲非難(需要嚴加譴責)。”
“依照包括本案判決等案例,當快電影的違法性已更進一步為大眾周知後,對於仍執意製作公開快電影的人而言,在量刑時應適度加重刑責。”
對這種輕視著作権的侵害行為敲響了警鐘。
雖然臺灣跟日本的著作權法治不太一樣,我們還有「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不過就「未經允許直接剪輯電影片段或截圖,並在加上配音或文字說明後上傳網站營利(廣告收入或業配)」的行為,我想無論怎麼看都是侵權了吧。所以谷阿莫與片商和解,從策略上來看是正確的,不然被判刑的機會真的頗大。
網路世代,電腦科技發達,斜槓概念正流行,想要在正職之外提高收入、甚至直接以經營自媒體為本業也是十分正常的一件事(收入甚至比很多包括律師在內的職業還高…),但當你把腦筋動到介紹他人的影視作品上時,請記得不要任意使用作品的內容,否則你其實是走在鋼索上,收版權警告還是小事,更可能隨時落入著作權法訴訟的爭議中。
後記:寫完這篇後,特別又去搜尋了一下谷阿莫,發現他的youtube頻道又有許多「快電影」了,看的我是為他捏一把冷汗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