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收到第二十五個勇者評價 (紅心) ~
感謝給我紅心的朋友! ^^
Thank you very much ~
分享個很不一樣的:生活經驗,租屋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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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外租屋十幾年,分享一個小經驗給感興趣的朋友們:
如果租屋契約書不是一般內政部版本(似乎7-11有販售),最好看清楚合約的內容,以免之後有麻煩的糾紛。
曾經某回,很少見地,看房子時,屋主沒來,讓我自行參觀。看過房子,聯絡屋主準備租屋,屋主沒特別說什麼,但是在抵達後,拿出他自己打印的合約。
疑問:這個合約,與一般的不同嗎?
屋主回答:租屋兩個月內,家具、電器修繕費由屋主負擔;兩個月後,修繕費需由屋主和房客各負擔一半。其他沒什麼不同。
屋主長篇大論,態度不怎麼好地說了一堆「使用者付費」、「消耗品」、「新買的」、「保固期」等名詞,試圖表示他的規矩合理。
但是,事實上,我在外租屋十多年,包含臺灣、美國,向來情況如下。
1. 房客付房租,屋主需要負責「房屋,以及所有由屋主提供的電器、家具」的修繕。
2. 房客「使用者付費」,付的是「房租」。房租已包含房子,以及屋主提供的家具、電器等的使用費。
3. 電器、家具等是「消耗品」,在正常的使用下,仍會折舊、耗損。因此,在正常使用下的折舊、損壞,由屋主負責修葺、換新,費用也由屋主負擔。
4. 至於保固期,對於新買的電器,廠商的保固期是以年來算的,可並不是兩個月。
另外,我瞥了眼那份合約的其他內容,尚未細看,只先看了下那屋主說的「唯一需要看的不同條約」的下一條說了什麼。
看見上面說,還屋時,電器、家具需要“回復到剛租屋時的原狀”,若有損毀,房客需要“負責修到好為止”。這也不是一般合約會有的規定。那份合約中不同於一般規定的,“不只”屋主告知的那一條!
我向屋主說,我跟他表示有意願租屋時,他並未提到合約有特別條文,這合約我不能簽。然後,直接離開。
在此想向善良、溫和的朋友們分享,千萬不要因為以下兩點而簽約。
1. 屋主已經特地來了,合約已經擺在面前,不簽不好意思。
2. 房租本身不貴。
否則,之後可能遇到以下問題,花錢、惹氣,又添麻煩。
1. 租屋期間內的任何電器、家具的修繕、處理,你起碼得負擔一半的費用,而且“金額沒有上限”。看似不貴的房租,貴在其他地方,而且無上限。
2. 屋主可能會把握所有機會“精打細算”,多扣你一些錢。影響你的心情與生活。
3. 當還屋時,電器、家具可能被屋主各種挑刺,說不是他租你時的“全新”樣子,要你“復原”。
看見房間裡有幾件,看起來蠻新的家具,屋主說是剛買的。不知是否前房客被挑刺的沒辦法,只好買新的給屋主。
4. 被合約中的其他規定坑到。那份合約中,我只看了兩條,就發現如上問題,沒看的地方,不知道有多少陷阱。
分享完畢,提供大家參考 ~
祝有租屋的朋友們,租屋順利,遇到好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