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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父權體制下的兩性關係演變與改進方向——以性工作合法化為例

武田透織 | 2021-05-10 14:35:12 | 巴幣 20 | 人氣 909

抱歉啦各位

這陣子都沒什在小屋發文
因為忙東忙西的
還欠了一堆文章

目前欠的文章有:
V家同好交流活動
風船貓老師講座心得
喬瑟與虎與魚群心得
高雄寶可夢VGC遊記
臺大寶可夢盃

我想我有空會盡量生出來

今天丟這篇文只是想報備一下近況

都在忙一些學校的事

可是又怕文章內容太少
乾脆把我上學期的期末作業丟出來給大家看

這是一門臺大的平等課程
我選擇以性別平等當作業主題
基本上就是簡單介紹臺灣的女性主義流派跟姓工作狀況
有興趣的人可以往下看

沒興趣的就看到這邊就好,我只是上來呼吸的





臺灣父權體制下的兩性關係演變與改進方向
——以性工作合法化為例


提 要
此報告作為平等、性別與法律之課堂作業,藉由臺灣性工作的除罪化為例,說明臺灣的性別關係演進以及其未來走向。報告先介紹臺灣較為主流的自由女性主義,以及說明性工作與父權的關係,和臺灣的性工作發展背景,以便建構接下來的思考基礎。接著報告將說明臺灣的性工作除罪化過程,並且帶出正反雙方觀點,最後以此議題背後的平等意涵作為主題,比較各方想法,再以大法官宣告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憲之原因和我個人的看法作結。
關鍵詞:女權 性別平等 性工作





目錄
 
前 言
一、自由女性主義
二、性工作的演進
    (一)父權與身體自主權
    (二)臺灣的性工作背景
       三、臺灣性工作除罪化
    (一)過程
    (二)支持方觀點
    (三)反對方觀點
    (四)背後的平等意涵
結 語
           參考資料




前言
性別議題一直是世人常接觸到,卻又盤根錯節,難以處理的議題。自工業革命和啟蒙運動以來,受到自由意識啟發的女性率先針對性別議題邁開腳步,試圖解決女性在社會長期受壓迫的現象。而今日性別議題也是我國熱門的話題之一,從陳水扁上任臺北市長廢除公娼事件,到同志婚姻合法,由此也可看出,我國對性別問題的探討工作從未停歇,也未只涉及單純的男女兩性的性別權力地位問題,更是包含了同志、少數性族群等面向,顯出多元的一面。
而我身為現代社會的一份子,也不希望置身事外,期盼了解曾於父權治下之傳統華人社會的臺灣,在近年來如何逐步走向性別平等的道路,而過程中又有哪些激辯和未解的問題,其癥結點又為何。對此,我選擇以性工作的合法化為主題,並且以我國較為主流的「自由女性主義」為探討觀點,結合我在課堂上的所學以及我於課堂外的研究,幫助了解我國性工作合法化的過程和未來發展。
 
 
 
 
 
一、自由女性主義
女性主義的肇因為人們在主觀上感受到男女不平的的地位,或是女性長期受到壓迫,而力求改變現狀[1]。而女性主義也隨著時代的演進衍生出不同的派別,本款將以臺灣較為主流的自由女性主義派別說明其演進歷程與在臺灣的發展。
自由女性主義為所有女性主義的濫觴,其形成原因為17、18世紀以來啟蒙運動的誕生所造就,女性一方面受到自由主義的薰陶,一方面也因工業革命造成的經濟型態轉變而獲得自信,其背後原因為社會輿論為避免女人「走出家門」和男人競爭工作機會,開始讚揚女人自持而高尚的道德,鼓勵女人待在家中處理家務,使女性從家庭活動中取得優越感和自主性[2]。這些培養出信心的女性在之後結合了爭取民主的浪潮,針對男性的記得利益做出批判,形成女性主義。
爾後的法國大革命與美國獨立運動中所催生出的法律,其條文僅保障了男性,造成許多女性主義者的不滿,如法國女性劇作家德古吉(Olympe de Gouges)於1791發表了〈女權宣言〉,以諷刺口吻模仿法國制憲議會的〈人權宣言〉,內容強調女性生來自由,且權利應和男性一樣,所有公民不論男女,在法律中皆同,為首個針對法律中性別平等質疑之說[3]
一直到二次大戰結束後,自由女性主義者持續主張男女於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外,同時政府也要正視兩性實際的處境差異,這樣才能夠改變男女的權力結構,使兩方在公私領域都能分擔工作,促進實質平等[4]。經過種種變革後,聯合國於1979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其以婦女為中心,而1960年代的女性主義強調婦女的「共同性」,在消除社會對性別既定期待的同時限制個人自主選擇性,進而演變出不同性別權利和資源分配問題。
臺灣的自由女性主義發展,可以從1970年代呂秀蓮等人所提倡的「新女權主義」說起。1970年代的臺灣自由主義高漲,許多受過高等教育的知識份子提倡體制內的改革,連帶影響女性意識。雖說過去臺灣的女性主義已有雛型,不管是戰後由東亞大陸所傳入,抑或是自清末至日治以來的本土演進,但受到戰後的政治壓迫和國際處境變革,使之難以成長。如國民黨婦工會所提倡的傳統性別分工,壓縮了女性主義發展空間[5];以及1968年在聯合國督促下成立之「婦女地位委員會」,在1970我國退聯後便終止[6]
而新女性主義立基於西方的自由女性主義,標榜平等與獨立,卻又傳習傳統中華文化,肯定女人的本分,介於中庸,在當時的社會較容易被接受,甚至因其不挑戰女人本分的立場,受到國民黨改革派的青睞[7]。而呂秀蓮也批判男性優越性,以其法律專業呼籲修改《民法》、《國籍法》中,關於子女姓氏、國籍、夫妻住所、財產、親權等不平等規範,。
不過,自由女性主義雖然強調女性的經濟獨立,營造和男性公平競爭的環境,卻常被批評其衡量平等的指標是建立於男性觀點之上,最終促成的頂多是形式平等[8]。而呂秀蓮認為性別差異並非追求平等的障礙,強調「相異但平等」的理念,一方面推崇女性的「天職」,另一方面又只針對傳統性別分工和角色做修正,未從社會、經濟、政治、文化面著手,容易造成女性繼續被婦權體制掌控,未能達成實質平等。
1987臺灣解嚴後,各種結社活動可說進入「百家爭鳴」的情況,此外,原本因各種壓迫而只能仰賴留學生傳播的女性意識,也在這時期真正於臺灣女性之間散播開來,如受到西方激進女性主義和自由女性主義激辯的影響。同時,在經歷臺灣經濟起飛的洗禮後,不少女性進入職場,亦有女性認為婦運不需要進行,女性可以在試著在職場上拿出好成績,來獲取自信,我認為這偏向於美國自由女性主義者傅利丹(Betty Friedan)於1930出版的《女性迷思》中所主張之,女人應擺脫主婦形象,進入職場實現自我[9]。然而在我國實際的情況是,這些中產階級婦女往往仍會因婚姻之故,放棄工作擔任全職家庭主婦。1982年成立的「婦女新知雜誌社」(後來的婦女新知基金會),便訂1985年為「家庭主婦年」,鼓勵婦女重回職場,接收新知以建立自信。其後又訂1987年為「職業婦女年」,試圖凸顯婦女在職場上遇到的不平等。自此之後,臺灣婦女的工作權益也被納入了性別平等的討論範圍之中。
當然,目前臺灣的女性主義不能以最原始的自由女性主義一概而論之,其背後形成脈絡和演進仍屬複雜,也發展出多元面貌,揉合不同派別。但我認為臺灣目前的女性主義仍是以西方自由女性主義和呂秀蓮的新女性主義為基礎,尤其就其多與男性觀點「達成共識」的特色可洞察之。而目前臺灣女性主義的主流派別尚有激進女性主義並列,如上述之婦女新知早期組織,以及社會主義女性主義等,但此非本文重點,暫不詳論之。
 

二、性工作的演進
本款將試以20世紀的女性主義討論重點之身體自主權與傳統父權的壓迫,說明女性對於「身體政治」面臨到的性平不平等,並稍帶出激進女性主義者持有之觀點。第二項將解說臺灣性公作的歷史脈絡。

()父權與身體自主權
20世紀,大多數國家已開放了女性的投票權、受教權、公民權、工作權與財產擁有權等多項權利,但實際上對於一位仍受傳統家庭觀念的束縛之女性來說,這些權利未必是必須的,要達成女性從父權體制中真正的解脫,應由身體解放開始[10]。此時,女性主義者投入身體解放的倡議之中,初期以「避孕」為關鍵議題,象徵女性對於父權的「拒絕權」,打響女性自主的身體政治第一槍。
這種主張當然受到社會強烈的撻伐,尤其是帶有基督宗教色彩的地區,因其違反女性的「母職」,並且試圖在性行為中阻絕「上帝所賜的生命」[11],這將導致性行為於傳統思想中神聖的地位,淪為單純追求歡愉的手段。一些女性主義者認為,女人在社會中受到壓迫,是經由男人對女人的生殖功能不斷強調所造成的。英國社會改革家約瑟芬.巴特勒(Johsephine Butler)所組成國家婦女協會(Ladies’National association)的溫和派也指出,女人彷彿分成「好女人」和「壞女人」,兩者皆是男性的性玩物,而前者作為財產傳承的「工具」,後者則為性娛樂[12]
此外,激進女性主義者指出,父權社會將女性身體構成男性權力與性的對象,甚至將女性附屬地位和受害經驗性慾化以取悅男人,因此強烈反對男人宰制下的性慾表現及其暴力本質[13]。激進女性主義對於身體自主權的核心觀念在於解構由父權掌控的體制所衍生出的性方面不對等,唯有將異性戀關係達成完全平等,女人才有可能跟男人平起平坐。激進女性主義者凱瑟琳.麥金儂(Catharine MacKinnon)指出,性是男性權力所在,性和性別都是權力問題。激進女性主義相信,除非能在「性」上重新結構,否則女性永遠是男性的附屬品。但這樣子的想法也被主張性自由的女性主義者詬病,父權的結構性不該被忽略,但女人在性方面的主動性和選擇性也不該被忽視[14]
隨著女性主義對於身體自主呼籲的發展,「選擇權」也成為重要課題,包含了「性自主權」以及「生育權」。到了晚近,性工作和代孕等議題也成為女性主義內外部所討論的焦點。

()臺灣的性工作背景
性工作的歷史淵遠流長,難以溯其源頭,不過我們可以從臺灣的公娼制度說起。臺灣的公娼制度始於日治時期,自1898年始,而1945中華民國接收臺灣後,採取一律禁娼的政策,但由於難以取締轉入地下化的特種行業,便於1956年制定《臺灣省娼妓管理辦法》,訂有所謂的「落日條款」,並允許地方政府對個人核發娼館執照,以及對個別女性核發公娼牌照,成為公娼。相對的,未被核準之非法性交易稱為私娼,如流鶯、應召女等,1991通過之《社會秩序維護法》認定賣淫妨害善良風俗,予以處罰,但只「罰娼不罰嫖」,成為後續針對此規定平等的釋憲議題,而在此之前已取得牌照之性工作者,可繼續營業至牌照自然消失[15]
1987年,婦女團體集結在臺北華西街集結的反娼妓大遊行,呼籲社會給予未成年弱勢少女進入到性工作領域的情況給予關注,此活動也強化了一些婦女團體和人士反色情和廢娼的決心。而在1994年後,部分婦女團體開始與政黨結盟,使性工作議題在政治介入的情況複雜化,一直到2009年大法官宣告罰娼不罰嫖違憲以前,性工作的議題也演變為對身體自主權詮釋的爭奪,甚至分化婦運。這段期間也有不少政治人物大力掃黃,包括臺北市長陳水扁,1997年下令廢除公娼,公娼們組成自救會,也和一些婦團開始和支持陳水扁政策的其他婦團進行了激烈的爭辯,將性工作者權益的問題推向高峰,同時帶出了接下來的重要議題——性工作除罪化。


三、臺灣性工作除罪化
本款將試以臺灣的性工作除罪化過程帶出其中的平等意涵,並規納正反雙方的意見,透析背後的理由以及現在的困境與未來的走向。

()過程
1997年,時任臺北市長的陳水扁下達公告,將要廢止公娼制度,將性工作的議題推向了討論熱點。公娼們選擇與政府抗爭自救,並和支持公娼的女工團結生產線、粉領聯盟等團體合作,一方面向政府爭取他們原受法律保障的權益,另一方面與反對公娼的婦女團體激烈辯駁。
1999年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成立,成為臺灣主要的妓權團體,以爭取臺灣性工作者權益和環境為目標,推動性產業政策辯論,並向內政部陳情、示威,提倡性工作除罪化。針對日日春的請求,2001年由馬英九主政的臺北市府和陳水扁主政的行政院,分別委託侯崇文與楊文山等學者開始進行性產業研究[16]。2004年,內政部宣布將朝性工作除罪化的方向修法。2008年,行政院舉辦「性交易應不應該被處罰」公民會議,邀請18位婦團代表、學者、性工作者和家庭主婦,無異議通過「不應該」的結論。隔年立委鄭麗文提案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娼不罰嫖規定,以保障性工作者權益。2009年行政院研考會和警政署一致主張娼嫖除罪化,前者認為娼妓、嫖客和第三者(助娼者)皆不該罰,後者認為助娼者應罰[17]。同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666號釋憲,認為性交易本質應是雙方共同完成,雙法法律評價應屬一致。而法律應保障人民實質平等,女性從娼迫於經濟壓力,再加上處罰的話只會加重困境。2011年立法院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訂定性專區內娼嫖皆不罰,專區外皆罰的規定,然而至今仍無地方政府規劃性專區,造成性工作僅形式合法的窘境。

()支持方觀點
在1997年陳水扁廢娼事件時,有些支持娼妓的人士以工作權的角度出發,認為持續公娼的合法性直能夠讓從娼者能夠受到法律的保障,如女工團結生產線的王芳萍指出,如果貿然廢娼,會使原本以此為生的女性頓失所依,而如此的結果會導致性工作私娼化,無法受法律保護,因而受到剝削[18]
另一方面,也有性解放支持者認為娼妓以身體維持經濟能力,具有追求經濟獨立的正當性,以及在身體自主權上與父權體制抗爭的含意。如提娼性解放的學者何春蕤便指出,性工作賦予女性自我培力能力,許多性工作者早已發展頗為自主的力量與能動性,主動在性工作的實踐中創造某些形式的專業操演和論述建構[19]
總歸來說,支持性工作除罪化方的論點,除了捍衛早先受到法律保障的娼妓之外,更以自由權、工作權的概念出發,我認為這也符合自由女性主義所推廣的概念,在制度內能與男性平起平坐,不應有不對等的情況發生,這也是罰娼不罰嫖所被詬病的一點。同時,自由女性主義也鼓勵女性在工作上面建立自信,避免受制於父權觀念之下,其也認為性工作與其他工作無異,否定性工作是女人將自己身體降級的說法,肯定女人有對於是否從事性工作的自主選擇權,如同對其他行業的選擇自由一樣[20]。一方面保障工作權,另一方面建立女性的身體自主與父權體制對抗,我認為這也與何春蕤等學者的想法類似,為一種肯定性工作自由市場和其工作機會平等的概念。
就長期提倡妓權的日日春來說,他們認為性工作應全面除罪化,透過透明管理,並由政府以現行體制朝性產業模式與社區溝通,協調居民何工作者意見,才能有效維護性工作者勞動尊嚴與權利。另一方面,支持部分除罪化的婦女新知認為,為避免性工作者被資本剝削的情況,應以勞動權益為中心,提出「勞動合作社」的概念,利潤由勞動者分配,而無資本介入的第三人(仲介),此點不同於自由女性主義的觀點,而是社會女性主義保障弱勢的想法。

()反對方觀點
反對性工作除罪化者的想法,通常認為性工作為反善良風俗,且是壓迫女性的存在,如臺北婦權會委員沈美真認為娼妓制度違反人性尊嚴與價值,危害婦女甚深,並主張政府應輔助公娼轉業[21]
而激進女性主義者呼籲性工作應全面入罪,因其是一種男對女宰制性、暴力性的體系,性公作純然是基於男性剝削女性,而使女性居於從屬地位的展現。他們也認為女多是迫於經濟文化劣勢影響而從事性工作,使女性被當成工具利用[22]
也有一些以社會女性主義發出的反娼妓團體,認為女性因娼妓至度受到資本的剝削,因此反對性工作。如反性剝削聯盟,其雖反對罰娼,但否定性交易,更反對性產業,他們認為婦女多是因為經濟困難而從事性工作,因此政府不該雪上加霜,繼續懲處,但是否認性工作者的工作權。他們也呼籲政府應該提出友善婦女的就業政策,避免婦女從事性交易[23]
()背後的平等意涵
在臺灣性工作除罪化的過程之中,不管由工作權、自由權或是性別權力不對等的角度出發,其都圍繞在平等議題上面,也基於避免女性受壓迫的觀念來討論。
先以工作權來說,支持者認為性工作與其他工作無異,女性應有自主選擇從或不從的權利,政府也應該進行公開透明的規畫和管理,若性工作除罪化,其也將交由自由的市場機制來運作。因此,以工作權來詮釋性工作除罪化的人士,會先討論性工作是否為「工作」,支持方如自由女性主義者和一些社會女性主義者肯定性工作的勞動價值,並且其運作和在法律上受保障的地位應與其他工作無異。反對方則認為性工作並非工作,因此否定性工作者的工作權,遑論後續的法律保障。
另一方面,以自由權的角度來看,支持者認為從事性工作以及對「解放身體」的想像,為女性選擇的自由。若是透過性工作能夠讓女性能在其中建立自信和展現自我價值,不應該加以限制,如同在法律上保障之自由權,不應因其體現方式與他人和傳統價值有異而打擊其平等的地位。我認為這種想法也類似於釋字617號的形成狀況,大法官肯定「性文化少數」表達,只不過並非絕對,立法者仍可使傳統性道德和社會共通價值入法。
最後便是觀點衝突最激烈的男女平等議題,其中又以自由女性主義和激進女性主義大相逕庭的觀點衝突最有爭議。自由女性主義者認為性工作為女性自由選擇而從之的,其意義為女性有自主掌控其身體的能力,為一種身體自主權的表現,若是能透過性工作的除罪化來鞏固此概念,便有助於對抗女性在父權體制下的不平等待遇。而性工作帶給女性經濟獨立和工作自主的機會,無疑是幫助女性擺脫父權控制。相反的,激進女性主義抱持著父權體系被建立之成因,皆是由於男女之間「性」權力的不對等,因此性工作的存在為幫助男性建立對於女性「性」掌控的狀況,若是使其持續,女性恐怕將繼續活在父權體制的陰霾當中。激進女性主義者認為他們該做的是,從性方面擺脫男女不對等的狀況,一步一步解構體系,結束長久的不平等,因此堅決反對性工作。
雖說在臺灣性工作的除罪化有許多討論的面向,最後大法官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解釋宣告違憲判決,其概念為性交易為雙方共同行使,因此雙方的法律評價應屬相同,此外女性多迫於經濟壓力而從業,為保障人民實質平等,應避免讓其陷入更困難的窘境。由此可以看出大法官作出的判決應是揉合多方觀點,並以法律上平等的價值來為罰娼不罰嫖條款作出更為合理的違憲解釋,多少有些協調而有所取捨的意味。可惜的是,大法官加入了女性多迫於經濟能力困難而從事性工作的想法,容易讓社會將性工作者與弱勢者做聯想,無疑是否定了自由女性主義者抱持的女性性自主權觀念,而此項判決雖有助於往後對於性產業政策的討論,但其對於性別平等是否帶來有效的助益仍有待商榷。


結語
臺灣雖然受到傳統文化的影響深厚,對於性別平等的邁進有厚重的阻礙,但隨著社會發展與思想開放,面對此項議題漸漸有許多不同的聲音產生,並且為其目標而努力。一方面人民未受單一思想所約束,值得慶幸;另一方面在政策制定與文化發展上面,各方人士能就自己的意見互相討論與辯駁,或多或少有助於改善現況的缺點。
然而在性工作的討論之上,仍是處於尷尬的情況,雖說性工作已在臺灣除罪化,但礙於社會觀感,仍無地方政府敢貿然設立性專區,當初支持者所抱持著的樂觀情況無法實現,反對者認為娼妓制度所會產生的缺點再地下化性工作中一一浮現,或說持續存在。究竟政策的發展僵局將如何解套,仍有待我們觀察。
而我們也能注意到,就性工作議題來看,不管是政府方、婦團方,皆是以兩性的觀點來討論,用詞也多使用「男女」,這種狀況也導致同性戀性工作者的工作權益容易被排除在外,也無管道發生。雖在近年來自由女性主義和激進女性主義採取對同志包容的態度,不過在臺灣的現況來說,或許是過去婦女運動對男女地位平等呼籲的「一脈相傳」所縛,使同志至今仍容易被忽略,這點也是我們需要改善的。
雖說此論文僅作為課堂作業所呈現,但希望藉由審視性工作除除罪化的過程與未來,能多少給予社會幫助,並期許此議題將會有更好的發展空間。


參考資料
1.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
2.顧燕翎(主編),《女性主義理論與流變》(臺北:貓頭鷹,2020)。
3.刁筱華(譯)(1998)。女人的世界史(原作者:Rosalind Miles)。臺北:麥田。       (原著出版年:1998)。
4.何春蕤,〈自我培力與專業操演:與臺灣性工作者的對話〉,《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41期,2001。
5.蘇若萍,〈臺灣政治性別語言的發展與轉變:以八零年代以降的婦女運動分析〉,東海大學政治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2。
6.蘇芳儀,〈我國性交易管制:從女性主義與實證研究評析社會秩序維護法〉,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
7.莊淑蘭,〈從「女性意識」到「婦女運動」––分析慈林資料庫中臺灣婦女議題之論述〉,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灣語文學系研究所在職進修碩士論文,2014。
8.朱嘉琦、鄔佩麗,〈臺灣婦女女性意識發展歷程之研究––以三位女性主義者的生命故事為例〉,《教育心理學報》30:1,頁51-7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1998)。


[1] 顧燕翎(主編),《女性主義理論與流變》(臺北:貓頭鷹,2020),頁7
[2] 顧燕翎(主編),《女性主義理論與流變》(臺北:貓頭鷹,2020),頁36
[3] 刁筱華()(1998)女人的世界史(原作者:RosalindMiles)。臺北:麥田。(原著出版年:1998),頁231-232
[4] 顧燕翎(主編),《女性主義理論與流變》(臺北:貓頭鷹,2020),頁60
[5]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52
[6]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53
[7]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78
[8] 蘇芳儀,〈我國性交易管制:從女性主義與實證研究評析社會秩序維護法〉,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頁20
[9]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62
[10] 刁筱華()(1998)女人的世界史(原作者:RosalindMiles)。臺北:麥田。(原著出版年:1998),頁306-307
[11] 刁筱華()(1998)女人的世界史(原作者:RosalindMiles)。臺北:麥田。(原著出版年:1998),頁307-308
[12] 刁筱華()(1998)女人的世界史(原作者:RosalindMiles)。臺北:麥田。(原著出版年:1998),頁316
[13]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00
[14]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06
 
[15]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02
[16]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11
[17]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14
[18]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05
[19] 何春蕤,〈自我培力與專業操演:與臺灣性工作者的對話〉,《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41期,2001,頁4
[20] 蘇芳儀,〈我國性交易管制:從女性主義與實證研究評析社會秩序維護法〉,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頁21
[21]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04
[22] 蘇芳儀,〈我國性交易管制:從女性主義與實證研究評析社會秩序維護法〉,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頁19-20
[23]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15





注釋
[1] 顧燕翎(主編),《女性主義理論與流變》(臺北:貓頭鷹,2020),頁7
[2] 顧燕翎(主編),《女性主義理論與流變》(臺北:貓頭鷹,2020),頁36
[3] 刁筱華()(1998)女人的世界史(原作者:RosalindMiles)。臺北:麥田。(原著出版年:1998),頁231-232
[4] 顧燕翎(主編),《女性主義理論與流變》(臺北:貓頭鷹,2020),頁60
[5]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52
[6]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53
[7]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78
[8] 蘇芳儀,〈我國性交易管制:從女性主義與實證研究評析社會秩序維護法〉,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頁20
[9]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62
[10] 刁筱華()(1998)女人的世界史(原作者:RosalindMiles)。臺北:麥田。(原著出版年:1998),頁306-307
[11] 刁筱華()(1998)女人的世界史(原作者:RosalindMiles)。臺北:麥田。(原著出版年:1998),頁307-308
[12] 刁筱華()(1998)女人的世界史(原作者:RosalindMiles)。臺北:麥田。(原著出版年:1998),頁316
[13]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00
[14]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06
[15]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02
[16]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11
[17]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14
[18]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05
[19] 何春蕤,〈自我培力與專業操演:與臺灣性工作者的對話〉,《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41期,2001,頁4
[20] 蘇芳儀,〈我國性交易管制:從女性主義與實證研究評析社會秩序維護法〉,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頁21
[21]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04
[22] 蘇芳儀,〈我國性交易管制:從女性主義與實證研究評析社會秩序維護法〉,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頁19-20
[23] 顧燕翎,《臺灣婦女運動》(臺北:貓頭鷹,2020),頁215

創作回應

俄國×拜占庭修士
大佬
2021-05-10 14:46:29
?我愛尿尿ouo?
推 好長ㄛ 跟我ㄐㄐ一樣
2021-05-10 15: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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