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獨立戰爭,荷蘭人在獨立後積極的參與殖民貿易事業
(一、)入臺初始
荷蘭人的家鄉尼德蘭低地,原先是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的領地,但在宗教改革的熱潮開始時,眾多被壓迫的新教難民湧入了荷蘭,西班牙為了加強控制,在當地設立了宗教裁判所,荷蘭各地的宗教裁判所被信奉新教的荷蘭人視為壓迫的象徵,因此展開了針對西班牙的反抗與獨立運動。
在獨立成功後,荷蘭人也加入了殖民與香料貿易的事業,值得注意的是荷蘭的東印度公司(VOC)是民間集資而成,而非如同西班牙與葡萄牙透過王室的財產資助,荷蘭的散戶形式使他們的貿易事業一開始是分散進行,後來才透過特許狀統一,在此情況下,進入東亞海域的荷蘭人首要的競爭對手就是老對手西班牙人與在東亞橫行已久的葡萄牙人。
由於攻澳門的失利與明朝巡撫南居益的威嚇,1624年,長官宋克終於在甲必丹李旦的居中協調下進駐了臺灣,一開始荷蘭落腳在臺南鯤鯓沙洲一帶,沒有繼續征服原住民的意圖,直到1636年在臺局勢穩定後才開始以1629年原住民殺害荷蘭船員的理由出兵討伐原住民,逐漸確立起對原住民的統治。
(二、)等級制度與司法權
荷蘭人在入主臺灣後,引入了在歐洲的制度,將原住民與漢人納入其統治體系
1644年之後荷蘭人都會召開地方議會(Raad Van Formosa),要注意的是荷蘭人是將原住民視為「封臣」,所以荷蘭人的作法其實是移植歐洲神聖羅馬帝國內的封建關係到臺灣,所以原住民除了早期的納貢外,後期因貧乏更需要去服勞役或著是協助荷蘭人作戰,都是封建制度下領主與附庸的關係。議會底下的村又被稱為「聯合村 United Town」。第一個地方集會在1641年舉行,1642年北部的虎尾瓏社被擊潰後,公司就鞏固了南北地區的統治,從1644開始則每年有兩場集會,一南一北,此後南北的的規劃也被鄭成功的天興萬年兩縣繼承,。
荷蘭人仿照歐洲的作法,在降服原住民後,將他們聚集起來一同開會,這個過程大概是以豪華的排場、通嘗是放大砲與放槍來歡迎長老,並舉行宴會,不但凸顯了荷蘭征服者的魅力,並確立彼此的主從關係,也讓不識字的長老有辦法了解公司的命令,荷蘭人授予原住民長老權杖(用藤作的),來作為以往沒有首領的村落中的權力媒介。整體上來說部落的司法活動是圍繞著長老進行,荷蘭人則會派遣政務官在每個轄區協助司法審判,當有居民犯下了死罪或嚴重罪行,則需要交由政務官判決,政務官主管財務與司法,但「除了蕭壟社外,其他社幾乎都由荷蘭的候選人或牧師擔任」,死刑則在長老的關注下執行。
荷蘭人的等級制度與司法權的介入,使得荷蘭人文化入侵原住民諸族,部落的女巫被放逐,部落之間的獵首戰爭被禁止,並教導原住民荷蘭文。
(三、)熱蘭遮城的地位與漢人市民
熱蘭遮城
在傳統的歐洲封建法底下,市鎮的地位是獨立的,他們不受到封建領主的統治,市民(Borger)與原住民封臣地位平等,但互不統屬,而荷蘭人與漢人市民受到市議會的司法管轄,重刑責則由公司法庭(Raad Van Justitie)來審理,荷蘭人設有檢查官來負責起訴與案件審判,而荷蘭東印度公司的長官則有一定程度的特赦權,而漢人市民當中有經濟實力與語言能力者,也就是頭家(Cabessa),可以擔任承審官,不支薪,擔任公司司法的諮詢角色。
漢人市民本身是遵循著漢唐以來的家族體系,本身的法律觀念與荷蘭人相差甚大,漢人以家族為中心,依照馬克思韋伯(Max.Weber)的觀察,其鮮少有財產權的意識,在群居地也是以一種自治的漢人鄉莊宗族組織來進行管理,而荷蘭人也吸收了漢人的制度,使其中有權勢者也就是頭家來參與到城市的治理,荷蘭人也以成文法的形式來確立漢人的鄉莊機制,以調和荷蘭的羅馬法與漢人的習慣,惟荷蘭市鎮有特許狀,而漢人鄉莊本身比較接近官方默認。
但是漢人的組織本身就是一種私的組織,而荷蘭人的市民結構則是以一種市民的組織來對抗公權力的侵入,所以漢人常常以人頭稅的形式來逃避當兵,破壞城鎮自治的原則,而漢人的財產繼承制度也受到了荷蘭的影響,大商人Jan Soetekau去世,其遺產分配就隨著《明律》與荷蘭的繼承法均分,女性也受益、分配到了一些產業如鹽業的經營權。
(四、)部落合併與人口普查
1629年有荷蘭船隻漂流到小琉球,水手與船上成員遭到當地原住民殺害,1633年荷蘭人在島上進行了報復行動,而剩餘的小琉求居民被併入新港社中,1636年後公司在臺灣的統治穩固,在1644年展開了針對島上原住民諸部族的人口調查,並從中挑選出長老挑派的頭人,免其貢稅,長老被任名為村社首長,根據長官Caron對巴達維亞的報告中,只要依各社規模選派1~4人執行公司命令即可,合併成功的例子包含了阿里山社與打貓社,而合併原因乃有駐地牧師的粗暴行徑,使阿里山社不滿,荷蘭人進而想併村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