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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中選會政治刁難以核養綠公投案!

—— | 2018-04-19 20:25:41 | 巴幣 6 | 人氣 153

中選會17日召開委員會議,審核「以核養綠公投」有舉行聽證會之必要,我們對此感到「意料之中的遺憾」。事實上,早在我們將兩千多份連署書送交中選會之後,中選會便聯絡我們,告知對公投主文有疑慮。

我說,我們的公投主文很明確,就是「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屬於「法律之複決」。中選會說,可是「重啟核電機組」涉及創制,違反公投法規定的「一案一事項」。

我說,因為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是強硬規定2025年非核家園之時程,只要有該法律存在,2025年之後便不得運轉核電機組。

請注意,在「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之後,接的是分號「;」,然後是「以終止非核家園政策,重啟核電機組」,這是對於廢除該法律之後的描述,不涉及「立法原則之創制」。

蔡英文政府多次直接「重啟核電機組」,甚至不需要經過立法院表決。但是,如果中選會仍然擔心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誤會,我們願意展現誠意,做出修改。

於是我們發出公文給中選會,將該句修改為「透過解除非核家園時程,確保重啟核電權利」。我們將主文退縮為「確保重啟核電權利」,此權利將視當時情況決定行使與否,為全國人民保留彈性選擇空間。

中選會說,還是不行,建議通通刪掉,只能留「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我說,你背得出電業法第95條第1項的全文嗎?你確定廢止2025年非核家園,是電業法第95條第1項,還是第94條第2項?

如果只要有描述性語句就違反一案一事項,中選會等於宣告中華民國史上曾經舉行的六次全國性公民投票皆違法!別忘了,那六次全國公投的法源依據,都是在陳水扁政府時期,也就是公投法尚未修正,被民進黨批評為「鳥籠公投」的年代。

所以我們回覆中選會,我們不會再修改,請將原版本和修改版本兩案併陳送入審查委員會。我們希望審查委員明辨事理,但也會做好開聽證會,被多拖一個月的心理準備。審查結果,現在大家都知道了。

中選會同時宣布,另一個廢止電業法第95條「非核家園」相關條文的公投案,也必須舉行聽證會釐清。該案完全沒有提到「重啟」或「再轉」等字句,仍然被中選會擋下,這證明根本是抵觸執政黨的政治立場,故意以拖延行政程序刁難。

蔡英文政府號稱打破「鳥籠公投」,廢除具實質審查權的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僅以中央選舉委員會做形式審查,卻比「黨國時期」的法律更禁錮人民的權利!

我們不會對此忍氣吞聲,4月19日早上9時30分,我們將在立法院群賢樓門口召開記者會,抗議中選會審查委員的政治刁難。歡迎大家路過,但嚴禁不理性行為,讓我們示範什麼是作為一個真正的公民團體該實現的民主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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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附上過去實際舉行過的六次全國性公民投票主文,請大家劃記有多少描述性字句。

2004年3月20日
第1案「強化國防」

臺灣人民堅持臺海問題應該和平解決。如果中共不撤除瞄準臺灣的飛彈、不放棄對臺灣使用武力,您是否贊成政府增加購置反飛彈裝備,以強化臺灣自我防衛能力?

2004年3月20日
第2案「對等談判」

您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共展開協商,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以謀求兩岸的共識與人民的福祉?

2008年1月12日
第3案「討黨產」

你是否同意依下列原則制定「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將中國國民黨黨產還給全民:中國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的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及競選補助金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應還給人民。已處分者,應償還價額。

2008年1月12日
第4案「反貪腐」

您是否同意制定法律追究國家領導人及其部屬,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措施,造成國家嚴重損害之責任,並由立法院設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政府各部門應全力配合,不得抗拒,以維全民利益,並懲處違法失職人員,追償不當所得?

2008年3月22日
第5案「臺灣入聯合國」

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取代中華民國,臺灣成為國際孤兒。為強烈表達臺灣人民的意志,提升臺灣的國際地位及參與,您是否同意政府以「臺灣」名義加入聯合國?

2008年3月22日
第6案「務實返聯公投」

您是否同意我國申請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他組織,名稱採務實、有彈性的策略,亦即贊成以中華民國名義、或以臺灣名義、或以其他有助於成功並兼顧尊嚴的名稱,申請重返聯合國及加入其他國際組織?

來源:
核能流言終結者 - 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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