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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識課-考前複習

黑子 | 2017-11-14 17:27:09 | 巴幣 0 | 人氣 217

2017/11/9

第五十七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第五十八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補充: 用模型之重製物重製建築物或雕塑物不算違法

第四十九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補充: 必須是時事報導者

第六十一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補充:通常都是會標註請勿轉載,所以這條沒什麼用

第四十六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依該著作之種類、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補充: 老師使用教科書之教材拿去影印,分量不可過多

第四十八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第四十八條之一     (中央機關圖書館重製著作法)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補充: 48條為圖書館之相關重製

第五十四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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