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昨(6/7)日召集八大工商團體、各外國商會、十大總工會,以及相關部會與縣市政府,討論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民進黨政府上臺僅19天,卻立刻端出史上最倒退的《勞動基準法》修改版本,表面上說是落實週休二日,實際上是配合資方,暗渡陳倉,讓工時制度全面崩毀!
魔鬼藏在細節(jié)裡:修掉兩個字,含意大不同!
外界以為本次《勞基法》修法,是為了消彌7天國定假日爭議,以及落實週休二日,故將《勞基法》第36條修正為『每七天有一例假、一休息日』。但配套修法的勞基法第30條及30-1條(俗稱變形工時條款),卻把原來條文所列「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改為「『二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看起來只少了兩個字,但實際意義大不同!過去雇主只能拿每二週的16小時去分配,修法後雇主可以把二週的全部80小時,透過班表變形調移後,增加勞工每日工時,且不用付加班費!勞基法的變形工時條款,已經從「畸零工時彙整」,偷渡變成「彈性工時」,未來更變成「工時銀行」,這難道不是工時制度的整體崩壞?!
落實週休二日 先廢止違法函釋!
日前7-11大夜店員連續(xù)工作8日引爆爭議,看似違反『7休1』,但其實按照內政部民國75年臺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這種排班一直都是合法的!因為「法條沒有指定例假是哪一天」,雇主只要第一個星期的第一天與第二個星期的最後一天主張是給予例假,則兩個星期拆開來看,都符合「7天休1天」的要件,所以會形成「中間連續(xù)工作12天為合法」的情況,也就是所謂例假「週期論」。
這是勞動部對於何謂每七天休一天的真正理解!勞動部不敢明講,但該函釋目前仍然持續(xù)有效,且所有行業(yè)均可均適用。因此地方主管機關的勞動檢查人員就算查到連續(xù)工作12天,也只能視為合法,根本無法開罰!「例假週期論」這個函釋不廢,全臺灣的勞工就一直處在『作12休2』的處境下,何來「7休1」或「7休2」!
變形工時真好用:連續(xù)工作10天合法,哪來週休二日?
就算廢止前項函釋,以新版週休二日條文「雇主依三十條第二項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連同休息日應有四日,不受第一項(按:即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之限制」。客觀上來說,所有「號稱」實施二週變形但實際上只是要使勞工集中上班的雇主,搭配休息日要求勞工出勤,班表仍然可以使勞工連續(xù)10天工作,完全合法,何來週休二日?!
假日加班費降低,資方當然同意增設設休息日!
過去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費計算,勞委會臺83勞動一字第102498號函解釋「加倍發(fā)給」是「加發(fā)一日工資」,因為「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但現在修法版本將「休息日加班」併入一般「延長工時」計算,改採「按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fā)給」。
亦即若休息日要勞工加班兩小時,雇主也只要發(fā)兩小時加班費!休息日的原意旨已經完全喪失,只是更方便雇主呼之即來、揮之即去,還可以少付加班費!這根本是拿增加休息日騙勞工,卻用降低加班費安撫雇主,民進黨這是明目張膽的偷勞工工資!
立法理由已經消失 變形工時就該廢除!
民國91年《勞基法》修正案增修「變形工時」條款時,其立法理由略以「因法定雙週84工時,則平均每週會出現零碎工時二小時,為利事業(yè)單位能將零碎工時集中利用,減少勞工出勤次數,以利休假時間整體運用」。所以很明確是要把畸零工時分配到正常工作日,而非給兩周內所有工時班表彈性變形之用。但雇主長期濫用變形工時,搭配加班費給付不足或轉為(勞工休不到的)補休,讓臺灣勞工實際工時一直排名在世界前五名之列,而實質薪資16年沒漲!而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法定工時每週40小時,已無零碎工時問題,既然立法理由消失,變形工時條款就該廢除!
民進黨重返執(zhí)政 砍勞工再掛保證?
讓臺灣青年勞動者實質退休金減少的「勞退新制」,就是在民進黨上次執(zhí)政時一手完成;而現在民進黨剛剛重新奪回政權,執(zhí)政19天,就端出這樣的『大菜』,可見對砍殺勞工毫不手軟,一如既往!更何況根據中央社報導,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6月1日已召集勞動部及經濟部官員,與各工、商總會達成共識,最後確定將維持國民黨政府砍七天國定假(只紀念不放假)的決議,附帶勞工每週「一例一休」作為配套。
而細看勞動部修法條文才發(fā)現,原來能讓資方團體同意點頭的原因,不只是七天假將變成「只紀念不放假」,更是讓工時彈性極大化,可使雇主獲得排班的最大便利、甚至還可大幅節(jié)省雇主加班費成本,難怪柯總召一出手,官資雙方立刻達成共識,決定聯手推動修法版本,趕在今年10月1日要上路!民進黨一執(zhí)政,立刻向資方輸誠,這種動作,只能說令臺灣勞工瞠目結舌!本次勞基法修正,將是史上最爛、最惡劣的修法動作,只能靠臺灣勞工的團結,一起擋下!
作者:鄭雅慧
民進黨修法不只砍七天假 工時「彈性最大化」才是真強盜! | 苦勞網
魔鬼藏在細節(jié)裡:修掉兩個字,含意大不同!
外界以為本次《勞基法》修法,是為了消彌7天國定假日爭議,以及落實週休二日,故將《勞基法》第36條修正為『每七天有一例假、一休息日』。但配套修法的勞基法第30條及30-1條(俗稱變形工時條款),卻把原來條文所列「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改為「『二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看起來只少了兩個字,但實際意義大不同!過去雇主只能拿每二週的16小時去分配,修法後雇主可以把二週的全部80小時,透過班表變形調移後,增加勞工每日工時,且不用付加班費!勞基法的變形工時條款,已經從「畸零工時彙整」,偷渡變成「彈性工時」,未來更變成「工時銀行」,這難道不是工時制度的整體崩壞?!
落實週休二日 先廢止違法函釋!
日前7-11大夜店員連續(xù)工作8日引爆爭議,看似違反『7休1』,但其實按照內政部民國75年臺內勞字第398001號函釋,這種排班一直都是合法的!因為「法條沒有指定例假是哪一天」,雇主只要第一個星期的第一天與第二個星期的最後一天主張是給予例假,則兩個星期拆開來看,都符合「7天休1天」的要件,所以會形成「中間連續(xù)工作12天為合法」的情況,也就是所謂例假「週期論」。
這是勞動部對於何謂每七天休一天的真正理解!勞動部不敢明講,但該函釋目前仍然持續(xù)有效,且所有行業(yè)均可均適用。因此地方主管機關的勞動檢查人員就算查到連續(xù)工作12天,也只能視為合法,根本無法開罰!「例假週期論」這個函釋不廢,全臺灣的勞工就一直處在『作12休2』的處境下,何來「7休1」或「7休2」!
變形工時真好用:連續(xù)工作10天合法,哪來週休二日?
就算廢止前項函釋,以新版週休二日條文「雇主依三十條第二項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連同休息日應有四日,不受第一項(按:即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之限制」。客觀上來說,所有「號稱」實施二週變形但實際上只是要使勞工集中上班的雇主,搭配休息日要求勞工出勤,班表仍然可以使勞工連續(xù)10天工作,完全合法,何來週休二日?!
假日加班費降低,資方當然同意增設設休息日!
過去休假日加班的加班費計算,勞委會臺83勞動一字第102498號函解釋「加倍發(fā)給」是「加發(fā)一日工資」,因為「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8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但現在修法版本將「休息日加班」併入一般「延長工時」計算,改採「按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fā)給」。
亦即若休息日要勞工加班兩小時,雇主也只要發(fā)兩小時加班費!休息日的原意旨已經完全喪失,只是更方便雇主呼之即來、揮之即去,還可以少付加班費!這根本是拿增加休息日騙勞工,卻用降低加班費安撫雇主,民進黨這是明目張膽的偷勞工工資!
立法理由已經消失 變形工時就該廢除!
民國91年《勞基法》修正案增修「變形工時」條款時,其立法理由略以「因法定雙週84工時,則平均每週會出現零碎工時二小時,為利事業(yè)單位能將零碎工時集中利用,減少勞工出勤次數,以利休假時間整體運用」。所以很明確是要把畸零工時分配到正常工作日,而非給兩周內所有工時班表彈性變形之用。但雇主長期濫用變形工時,搭配加班費給付不足或轉為(勞工休不到的)補休,讓臺灣勞工實際工時一直排名在世界前五名之列,而實質薪資16年沒漲!而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法定工時每週40小時,已無零碎工時問題,既然立法理由消失,變形工時條款就該廢除!
民進黨重返執(zhí)政 砍勞工再掛保證?
讓臺灣青年勞動者實質退休金減少的「勞退新制」,就是在民進黨上次執(zhí)政時一手完成;而現在民進黨剛剛重新奪回政權,執(zhí)政19天,就端出這樣的『大菜』,可見對砍殺勞工毫不手軟,一如既往!更何況根據中央社報導,立法院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6月1日已召集勞動部及經濟部官員,與各工、商總會達成共識,最後確定將維持國民黨政府砍七天國定假(只紀念不放假)的決議,附帶勞工每週「一例一休」作為配套。
而細看勞動部修法條文才發(fā)現,原來能讓資方團體同意點頭的原因,不只是七天假將變成「只紀念不放假」,更是讓工時彈性極大化,可使雇主獲得排班的最大便利、甚至還可大幅節(jié)省雇主加班費成本,難怪柯總召一出手,官資雙方立刻達成共識,決定聯手推動修法版本,趕在今年10月1日要上路!民進黨一執(zhí)政,立刻向資方輸誠,這種動作,只能說令臺灣勞工瞠目結舌!本次勞基法修正,將是史上最爛、最惡劣的修法動作,只能靠臺灣勞工的團結,一起擋下!
作者:鄭雅慧
民進黨修法不只砍七天假 工時「彈性最大化」才是真強盜! | 苦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