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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女非禮港女罪成

ジャネス | 2010-09-28 17:06:49 | 巴幣 0 | 人氣 2343

港女非禮港女罪成

非禮是刑事罪行。香港條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 「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罪。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非禮罪是被告(不論男女)在受害人(不論男女)的不同意下,猥褻侵犯對方,而被告人明知對方不同意或罔顧對方是否同意,而侵犯對方。

女性非禮女性案要成功定罪,基準比男性非禮案較高,因為女性與同性熟悉時通常會有親密行為,故要將涉案女被告定罪,必須證明當時其確有猥褻意圖。

最近一宗港女非禮港女罪成﹐法官表示被告明知事主不同意,或在罔顧她不同意的情況下行事,遂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成。

一些中學生在學校時﹐喜歡襲擊同學身體部位作為玩耍﹐如果雙方不太熟悉對方﹐罔顧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行事,即使襲擊相同性別 (男->男﹐女->女)﹐也有可能被控非禮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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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秘書胸襲女同事罪成 - 新浪網 - 新聞

官﹕二人非深交 被告行為猥褻

【明報專訊】聲稱「一時貪玩」的女秘書,去年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辨公室洗手間評論女同事身材之餘,更兩度胸襲對方,其中一次更將手指放在其胸罅,與她只屬泛泛之交的女同事,不堪受辱決定報警。女秘書經審訊後,昨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獲準保釋候判。

被告任職恒基事發後辭職

已婚的被告鍾秀娟(33歲),案發時在恒基兆業當女秘書,事發後已辭去工作了12年的崗位。

辯方求情稱,被告在7兄弟姊妹中排行最小,她昨在庭上一直眉頭深鎖,表現緊張。

辯方又指出,被告日前因受審曝光遭公司召見,因怕影響公司而請辭。律師亦呈上39封由被告的前上司、同事撰寫的求情信,稱讚她正直、盡責及熱情,受同事愛戴;被告亦親撰求情信指已很後悔。律師另指被告重犯的可能不高,本案與一般男非禮女或女生之間欺凌案不同,對事主沒造成嚴重影響。

惟裁判官陳仲衡指被告受審後才寫信表示後悔,質疑她是否真心,又指被告一再侵犯同一事主,令本案案情更嚴重。另一方面,陳官信納事主為誠實可靠證人,認為她沒虛構指控或誣告被告的動機,二人雖為同事,但並非深交,事主不可能同意讓被告揑胸及以手指插入胸罅。陳官認為被告自辯時強詞奪理,認為她不可能以為其作為不會使對方反感。

陳官又說,被告的行為屬猥褻,無論是否開玩笑亦不影響其猥褻本質,被告明知事主不同意,或在罔顧她不同意的情況下行事,遂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成。陳官將案押後至本月17日判刑,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在洗手間評論事主身材

控方案情指出,去年11月4日,約30歲的女事主下班前在洗手間換上V領汗衫,在洗手盤前見到被告,被告指她衣著性感和其胸部不像假。其後,被告突然將手指放在她的胸罅,事主形容被告似乎想繼續摸她,斥責她「黐線」並離開。

事主另指去年初亦曾在洗手間遭被告揑胸。事主事後向同事及女上司投訴,最後在其髮型師建議下報警。被告自辯時指當日只是為提醒事主小心走光,而拍了她的心口一下。

【案件編號﹕ESCC9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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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禮還是玩笑 是否稔熟關鍵 - 新浪網 - 新聞

【明報專訊】女性與女性友人之間,即使不是同性戀,亦不時會有比較親密的身體接觸,但本港甚少出現女士非禮女士而被定罪的案件,至於怎樣的身體接觸會構成非禮罪,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一般來說,若有非禮意圖、或非開玩笑性質,加上未獲對方同意下,則可構成非禮。

有否默契同意身體接觸

陸偉雄指出,一對認識了很久的女性朋友,一向也有某類型的身體接觸、「玩過很多次」,而雙方亦有默契,其中一方則會有基礎相信對方會同意這些身體接觸,便屬「開玩笑」性質。他另舉例說,如一名男子向陌生的女子以「開玩笑」為由而觸碰對方,基於二人並不相識,該男子亦沒基礎相信對方會同意,「開玩笑」則難以構成抗辯理由。

至於大學迎新營一些涉身體接觸的活動或遊戲,陸偉雄表示若學生不願意與他人有身體接觸,大可不參與遊戲,反之,當他預料會有身體觸碰,而選擇繼續參與,則當中便有「implied consent(暗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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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網站 裁定同性非禮難 須證明猥褻意圖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女性非禮女性案要成功定罪,基準比男性非禮案較高,因為女性與同性熟悉時通常會有親密行為,故要將涉案女被告定罪,必須證明當時其確有猥褻意圖。

案例在港或外國均罕見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女性非禮女性案不論在香港或外國均屬相當罕見,要成功定罪比較困難,因為非禮案定罪必須要證明有淫褻性質的侵犯,並且要視乎觸碰程度。但女性若與同性關係好,不時會手拖手,甚至互相觸碰,因此,控方必須證明女被告的行為有猥褻意圖,較難舉證。不過,由於此案件事主與被告並不相熟,舉證方面較為容易。

另一名法律界人士鄧達明就表示,關鍵是控方能證明被告觸碰另一人敏感部位,而動作是有持續性,能合理推論出帶有猥褻意圖,便可定非禮罪。

新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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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日報 頭條網 - 非禮與性騷擾的異同

「淫賤刑警」C.I.D.承認在旺角警署內觸犯非禮罪,而一名外籍副教授被控於香港大學校園內非禮兩名女學生審訊後罪名成立,兩宗案件均押後判刑。

讀者有否感到世風日下,為何連警察及教授都牽涉入性侵犯的罪行呢?

有讀者問,非禮與性騷擾有何不同?

非禮是刑事罪行,故此淫警在承認非禮罪後,法官會即時宣判他罪名成立,他一生將留有案底。非禮罪最高刑罪是十年監禁。

性騷擾則屬民事法的範疇,性質類似欠債,違反合約之類的民事糾紛。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非禮罪是被告(不論男女)在受害人(不論男女)的不同意下,猥褻侵犯對方,而被告人明知對方不同意或罔顧對方是否同意,而侵犯對方。

淫警對幾名受害少女的行為是猥褻性的,就是觸犯了非禮罪。辯方提出沉重的工作壓力及婚姻失敗作為求情理由後,卻即時遭受法官怒斥為「性的獵食者」,罪大惡極,令警隊蒙羞。

根據《性別歧視條例》,性騷擾的一般定義是被告人(不論男女),向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歡迎的性要求或涉及性的陳述,而對方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在鄭燕芳案(HCA5970/1999),法官認為「若一個男人只是露兩點踢波、講粗口罵人」並不構成性騷擾。

看來,講粗口不是非禮,只是非常無禮,亦不構成性騷擾,只是令人感到困擾。

執業律師廖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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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罪行條例 - SECT 122 猥褻侵犯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第(3)款另有規定外, 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禁10年。

(2) 年齡在 16歲以下的 人, 在 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 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 侵犯的 。

(3) 任何人如與或 基於合理理由而相信他或 她與另一人為已婚夫婦, 則不會因第(2)款的 規定而犯猥褻侵犯該另一人的罪行。 (由1991年 第90號第7條代替)

(4) 屬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的 女子在 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 使某項作為不構成本條所指的 侵犯的 ,但任何人只會在 知道或 有理由懷疑她是精神上無 行為能力的 人的 情況下,方可因她無能力同意而被視為犯猥褻侵犯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 人的 罪行。 (由1997年第81號第59條修訂)
(由1978年第1號第6條增補。 由1991年第90號第7條修訂) 〔 比照 1956 c. 69 s. 14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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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秘書胸襲女同事罪成 - 新浪網 - 新聞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cgi/3/1/1/1537586/1.html

非禮還是玩笑 是否稔熟關鍵 - 新浪網 - 新聞
http://news.sina.com.hk/cgi-bin/nw/show.cgi/2/1/1/1537585/1.html

新報網站 裁定同性非禮難 須證明猥褻意圖
http://www.hkdailynews.com.hk/news.php?id=104409

頭條日報 頭條網 - 非禮與性騷擾的異同
http://news.hkheadline.com/dailynews/headline_news_detail_columnist.asp?id=86624&section_name=wtt&kw=51

刑事罪行條例 - SECT 122 猥褻侵犯
http://www.hklii.org/hk/legis/ch/ord/200/s1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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