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沖突規范的制度
前言
由于此次學習過于匆忙,是邊看邊記,還有與國際商事法庭的規定換到了25年的視頻,所以初次筆記沒能記好,后面會改。
1、定性(tm又不考?)
第八條 涉外民事關系的定性,適用法院地法律。
注意:無論是大定性還是小定性,都不是對案件事實認定的過程,而是對案件性質認定的過程。
大定性 對案件性質的認定過程(侵權還是違約之類直接影響案件性質的問題,法律適用的結果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小定性 (沒有改變案件的大類,而是改變了案件的小類,同樣影響法律適用)
舉例:甲死去,留下一份遺囑,其繼承人拿到該遺囑到法院主張遺囑繼承。法院受理后經調查發現遺囑系偽造,因此法院認定本案雖然是繼承糾紛無疑,但不是遺囑繼承,而是法定繼承
四個考點
一、定性又叫做識別,是對案件性質進行認定的過程
二、 法院受理案件依據法院地法進行認定
三、案件若有兩個以上法律關系,應當分別進行定性,此之謂識別分割。
2、反致(準據法是非法院地法)與轉致(準據法是法院地法)
例:一丙國人的經常居所地在乙國,在甲國登山時失蹤,N年后其親屬來到甲國法院請求宣告其失蹤。
甲國法律規定,宣告失蹤適用被宣告人經常居所地法;乙國法律規定,宣告失蹤適用其本國(丙國)法。
若甲國法院按照丙國法律宣告其失蹤,此過程叫做轉致
甲→乙→丙
例:一丙國人的經常居所地在乙國,在甲國登山時失蹤,N年后其親屬來到甲國法院請求宣告其失蹤。
甲國法律規定,宣告失蹤適用其最后出現國法。
甲→乙→甲
若甲國法院按照甲國法作為準據法宣告失蹤,該過程叫做直接反致。(直接轉回來)
例:一丙國人的經常居所地在乙國,在甲國登山時失蹤,N年后其親屬來到甲國法院請求宣告其失蹤。
甲國沖突規范規定,適用其經常居所地法,乙國又規定適用本國法,丙國又規定適用最后出現地法。
甲→乙→丙→甲
若甲國法院按照甲國法作為準據法宣告失蹤,該過程叫做間接反致。(在外面繞了一圈)
例四:甲→乙→丙→乙
本案尋找準據法的過程叫做包含直接反致的轉致
這個制度很有意思,可惜在中國基本上不考,因為我國司法實踐中禁止反致與轉致。
第九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不包括該國的法律適用法。
由上面的法條可以得知,中國在涉外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只會用到國外的實體法,而不會用到國外的程序法與沖突規范,因而不存在反致與轉致。
3、外國法的查明與適用(查明主體、無法查明的后果與認定、查明途徑)
第十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國法律。
不能查明外國法律或者該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查明主體,取決于外國法被適用的原因,即導致外國法被適用的一方,當事人選的當事人查明,否則由審理機關查明(可能是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
例一:一中國公司與英國公司訂立買賣合同,約定適用英國的合同法,英國合同法應當由當事人查明。
例二:一丙國人的經常居所地在乙國,在甲國登山時失蹤,N年后其親屬來到甲國法院請求宣告其失蹤。
甲國法律規定,宣告失蹤適用被宣告人經常居所地法。
乙國法律應當由法院查明,因為適用乙國法的原因是甲國的沖突規范,與當事人(下落不明者親屬)無關。
外國法無法查明(找不到或沒有相關規定)時,適用法院所在地法律。
如何認定外國法無法查明?即有哪些查明途徑?
應當由當事人查明的,當事人(兩方有商量的可能)在指定期限無正當理由未提供,法官直接認定無法查明。
如果應當由審理機關查明,用盡各種可能途徑無法查明,或該國法律沒有相關規定,才能視為無法查明。
各種可能途徑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