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最近有感。
網路媒體興盛後,也欣賞過不少網紅,加上日子久了,多多少少會看到相關的新聞。
雖然不至於到成粉日記作者的程度,但發現喜歡的公眾人物其實是個道德感低落的人,真的會『感覺不舒服』。
後來我思考,當我拒絕曾經喜歡過的網紅或是影片製作者,我真正的理由是什麼?
我對著紙列出了幾個條目:
- 我對他喜愛的程度
- 他犯下的錯讓人受傷了嗎?受傷的人是誰?是無辜的嗎?
- 他是不可替代的嗎?世界上比他善良的人肯定很多。
- 家人是不可分割的。他因為自己犯錯,結果對自己家人造成的傷害,是要他自己去彌補的。
最終,我得了一個標準:
我有理由,一定要去喜歡一個傷害他人的網紅嗎?
答案是沒有。
所以,我可以乾脆地說,我不喜歡他了。
謝謝不聯絡。
真希望所有成為網紅的人都可以自我期許並成為一個不會傷害他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