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場白
本次國會改革許多人宣稱違憲,說立法院干涉監察院職權,為此我親自翻閱了中華民國憲法第95條以及97條,大法官釋字325號、585號、729號,其實看完這些法條針對到底有沒有違憲答案很清楚了。
但顯然有許多人(不管是違憲方或是不違憲方),在網路上談起法條來不知所云的人依舊一大堆
這些人之中,有懶得看、沒能力看懂亦或是沒有全部看完就下結論,理由五花八門的,總之就是沒理解一些基礎的事實,勢必要來談一談的
內容
首先我們必須要搞清楚監察院究竟他的權力源自於哪裡?其實就是憲法,憲法賦予監察院相關的權力
根據憲法95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以及憲法97條
第一項「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第二項「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因為很多人看不懂憲法97條,所以我比較推薦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款「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寫的就相當的清楚了。
看完憲法95條以及憲法97條,你可以知道監察院有糾舉、糾正、彈劾、審計以及為了幫助監察院能夠順利的行使他的糾舉、糾正、彈劾、審計所衍伸出的調查權
請記住上面的紅字,亦或是你願意隨時往回翻來對照也可。這樣在釐清爭議上會比較順利。
當我跟朋友們談到國會改革的時候,出乎我意料外的他們問我什麼是大法官釋字000號。
(如果知道大法官釋字是什麼的朋友可以跳過水平線的區間)
我們剛才提到了憲法是權力的基礎,沒有憲法就沒有權力的來源
然而如同我們剛剛所見的憲法95條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的部分,法條只有短短的一行,如果在現實生活中,憲法寫的不夠詳細,導致了爭端的發生,那就需要由憲法法庭來出面解釋。
憲法法庭是由大法官所組成,所謂的大法官都是總統從有資歷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乃至於法學教授中提名,提名後需要立法院追加同意,總共的人數為15人。
大法官釋憲就是由大法官們開憲法法庭進行討論,過程中也有辯論,一切都公開,最後會進行投票,所產生出來的決議就是所謂的大法官釋憲,再加上編號以利查詢跟對照,結果就是大家常見的大法官釋憲000號。
這個大法官釋憲000號其效力等同於憲法,是憲法的延伸,任何法律都不得牴觸。所以可以在網路上看到許多人引用大法官釋字000號在辯論,因為大法官釋字的法律位階是高於本次所修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一旦遭憲法法庭認定違憲,該法視同作廢,需要在大法官給的期限內改善。
我們來看到大法官釋字325號的爭議點
指控違憲方引述這段「惟憲法之五院體制並未改變,原屬於監察院職權中之彈劾、糾舉、糾正權及為行使此等職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憲法增修條文亦未修改,此項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
他們強調紅字的部分,說監察院擁有調查權,而且該調查權是專由監察院行使,那立法院就沒理由擁有調查權
但各位如果還記得清楚的話,監察院所擁有的調查權,是延伸自憲法第95條監察院為行使其職權,也就是說,監察院專有的調查權,是監察院為行使其職權所因此而擁有的調查權。
在同樣為大法官釋字325號當中隨後的話「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也就是說監察院的調查權是本於為了行使監察院職權而來的,立法院的調查權本於為了行使立法院職權而來的,雙方的名詞都叫做調查權,但是它的本質不同,是不一樣的調查權,並沒有影響監察院所專有的調查權。
但其實大法官釋字325號的重點在後面「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以及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本受有限制,基於同一理由,立法院之調閱文件,亦同受限制。」
簡單來說就是,五權都應該尊重對方的權利,不應用自己的權力去干擾其他權的職權行使,反著來說只要沒干擾就是沒問題。
同樣支撐我這個說法的是大法官釋字585號,為了保障立法院能夠有能力行使其職權而承認其調查權「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同時也同樣提到不得干涉其他權力的基本權力「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
也就是說對於違憲的指控,使用大法官釋字325號的內容是需要注意的,因為監察院的調查權與立法院的調查權本質上是不一樣的。
我們再來看到另外一個指控,是有關於
大法官釋字729號主旨「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
指控方的意思就是立法院不得調閱檢察機關的案件。
但其實我不曉得這樣的指控究竟從何而來,因為這種指控要解釋並不如大法官釋字325號來的複雜
也不太可能是一個法律人會做出的指控
大家還記得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款嗎?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很簡單明瞭的,監察院為我國最高「監察機關」而不是大法官釋字729號當中的「檢察機關」
大法官釋字729號原本是因為民進黨團總召柯建民企圖利用立法院的職權調閱檢察官正在偵辦與他有關的案子,這違反了我們上述提到的大法官釋字325號強調的權力之間不得互相干涉其職權行使,當有人對柯建民的行為產生疑慮,聲請釋憲,就產生了大法官釋字729號。這樣的脈絡就能理解大法官釋字729號本來就不是針對監察院與立法院的干係,而是針對司法院與立法院的干係。
算是一個很莫名其妙的指控啦。
總結;只要立法院調查權,不是影響其他四權行使應有的權力,就沒有違憲的疑慮
後記
請各位一定要看懂再發言,我很害怕鬼打牆的發言,那種真的沒什麼好談的
事實上就我目前在網路上看到針對違憲的說法就這兩點,如果各位還有其他違憲的想法可以討論看看。
另外如果有那裡解釋的不夠白話,真的看不懂,也可以告訴我,我會做精進(我也是跟朋友聊才知道大法官釋字也需要解釋那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