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志》華中:江蘇地方史─江蘇法院介紹(大陸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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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我方遷臺前的江蘇地區之法院設置,近江蘇的南京於民國16年(1927)被定為首都後,設最高法院、首都地方法院,再於民國35年(1946)4月1日設置首都高等法院;上海特別市則設置上海地方法院、上海高等法院。
江蘇省轄下,依據《中華民國史·法律志(初稿)》所記載,當時計有5個高等法院(除位於吳縣的本院外,另於鎮江、淮陰、徐州、南通設置4個分院)、31個地方法院(其中「泰縣」在原書內誤記為「奉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