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聽了一篇講座,
在講關於「刑法」的見解。
「刑」字,
開刀也。
指法律上用以懲罰犯人的所有動作。
而「刑法」,
除了是「刑」本身,
更是「法」。
也就是說,
刑法除了規定如何處置犯人,
同時也限制「刑」的權力。
以《貪汙治罪條例》舉例: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假設有一個公務員,
他利用職務之便向廠商收取回扣,
不法利益高達數千億元,
如果沒有刑法,
怎麼招?
貪汙數千億,
那是多少人的血汗錢?
還不當街問斬唯一死刑?
然而,
《貪汙治罪條例》規定,
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換句話說,
罪不致死,
此時,
刑法是懲罰了該公務員,
還是保護了該公務員?
刑不可知,
則威不可測。
如果今天刑法的目的只是要「懲罰犯罪者」,
那麼就並不需要成文刑法。
因為沒有成文刑法,
任何罪刑背後所需負擔的刑罰風險不可估量,
進而更能抑制犯罪……嗎?
因為沒有成文刑法,
所以只要是天理不容的滔天大罪通通都可以槍決,
威不可測,
再沒有比這更大的威懾效果。
然而這也意味著,
你我也隨時面臨著動輒得咎的風險,
深怕一個不注意就被抓去,
然後就被槍決。
換句話說,
成文刑法,
既要懲罰犯罪,
但最重要的仍是限制政府「用刑」的權力,
以保障「人權」。
權力導致腐敗,
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這個是馬前總統也引用過的阿克頓勛爵名言。
刑法是什麼?
剝奪公民財產、自由甚至生命的權力,
如果不加以限制,
那後果不堪設想。
岳飛的經驗告訴我們: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如果沒有刑法,
那麼我們所有的人都有可能走上岳飛的後塵。
所以《刑法》第一條是這樣定的: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簡單的說,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事就不處罰。
然而問題來了,
法律必須先行制定才有效力,
法律又如何能預知千變萬化的社會?
很遺憾,
幾乎無法。
司法權只能依照既定好的條文量刑,
因為刑法的核心在於限制「用刑的權力本身」。
如果法院可以欲加之罪,
那麼就相當於法院獲得了立法權。
一旦法院同時擁有了立法權與司法權,
那麼法官將成為實質的獨裁者。
既然司法權不能創造法律,
那麼法條一經制定就必然落後。
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因為你必須先明文訂定規則,
然而你不可能窮盡所有狀況,
因此自然會出現所謂的「漏洞」。
例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麼,
父母故意不餵食子女而導致子女活活餓死,
這種消極不作為的行為是否構成「殺人」?
這裡屬於「擴大解釋」,
將父母的消極不作為導致的致死認定為「殺人」。
因此,
擴大解釋只是「適用規則」而不是「創造規則」。
那麼,
父母今天故意不餵食毛小孩導致毛小孩活活餓死呢?
一樣是一條生命,
但毛小孩是人嗎?
「毛小孩就跟家人一樣」云云,
那只是形容詞。
單就字義本身,
毛小孩就「不是人」,
因此不構成殺人罪。
如果這也適用殺人罪,
那就說明「殺動物也是殺人」,
這很明顯屬於「類推」,
也就是所謂的「創造新規則」,
因此禁止類推。
簡單來說,
文字的概念除了本身明確的核心意義之外,
還有一個模糊的發散空間。
再這個發散空間以內的解釋,
都屬於擴大解釋;
但一旦超過這個範圍之外,
把動物說成人,
那當然就過分了。
但是另一方面,
除了上述的「形式解釋」以外,
還有一個稱為「實質解釋」的解釋方式。
意思是,
針對法律條文本身制定的邏輯與精神來加以解釋。
舉例來說,
某個女的喜歡周杰倫,
於是自己P了個自己跟周杰倫的結婚證書,
這算不算偽造文書?
結婚證書由戶政事務所發放,
也算是公家機關文書吧?
那確實是偽造文書吧?
可是這會造成什麼實質損害嗎?
那個女的不過就是做個夢圖個開心,
而被P的周杰倫本人可能也一笑置之,
而其他第三者大概也不會信以為真(再說干他們屁事),
不過就是玩笑一場,
何罪之有?
甚至再舉極端一點的例子,
假設敝人今天向你求婚,
拿出了一張敝人自己親手畫的匯款單,
上面寫著一億元的金額,
於是你答應了。
隔天你天真地帶著這張匯款單去銀行匯錢,
銀行直接打槍你,
請問敝人構成犯罪嗎?
拜託,
用畫的匯款單,
你覺得有哪個銀行員會白癡到受理的?
這對銀行的威脅度根本是零。
就算敝人有罪,
有的也是詐騙你的罪,
旦絕對不會是偽造文書。
這就是實質解釋。
最後,
刑法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也就是說,
刑法所懲罰的犯罪者必須是人渣,
而且是人渣中的人渣。
反過來說,
如果一件行為在道德上是被鼓勵的,
那他就不會構成犯罪。
舉個例子,
今天敝人在山上的別墅裡幫老婆慶生,
喝了點酒,
結果老婆喝掛了開始口吐白沫。
由於身處深山,
消防車趕不過來,
計程車也趕不過來,
周圍也沒有其他人可以求助,
不得已,
敝人親自開車載老婆下山就醫,
酒駕,
然後被警察攔了。
試問,
敝人有沒有罪?
酒駕還用問?
罪證確鑿還有啥好辯解的?
你品,
你細品。
敝人老婆跟你無關,
你可以風涼話地說有罪。
但今天如果換成你老婆,
你送不送?
送?
還是眼睜睜地看著她死去?
這叫做義務衝突。
丈夫送病危的老婆到醫院的義務,
以及喝酒不開車的義務。
這不僅僅是義務衝突,
還是緊急避難。
這個行為雖然損害了公共安全(酒駕),
但是卻是為了保住老婆的生命,
這是義務衝突,
如何構成犯罪?
什麼叫義務?
義務就是你必須去做的事情,
如果你不做你就違規。
以法律上來講,
法律上規定的義務就是法律上要求你做的事情,
因此你不做你就違法。
最經典的例子莫過於:你媽跟你妹掉水裡你先救誰?
你有救你媽的義務,
也有救你妹的義務,
但你不管救誰,
另一個都會罹難,
也救是救誰都對但也都不對。
這就是義務衝突。
法律上的見解是,
當同時有兩個義務同時出現卻又相悖,
導致必然無法同時達成的時候,
那麼得放棄優先度較低或相等的一方。
以上面的例子就是,
你媽是一條命,
你妹也是一條命,
優先度相等,
所以放棄誰都可以。
但是,
如果今天命題改成,
你媽跟你的愛車同時掉水裡,
顯然人命優先,
所以你先救車而放著你媽死去,
你就違法。
所以這個例子,
雖然酒駕,
但為了就老婆,
自然就阻卻違法。
《刑法》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規定:
第二十一條: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二十三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十四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簡而言之,
依法行政、業務上的正當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情事,
將得阻卻違法。
這些都是道德上被讚賞的行為,
可不是嗎?
那麼,
你認為呢?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