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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馬娘用戶使用協議前後修改對比(7/3新增立委回信)

91 | 2022-06-30 20:16:14 | 巴幣 1324 | 人氣 476

前情提要(建議先看):
上面三個新聞看完了之後,我們再來看這次小萌的問題出在哪裡,然後炎上之後小萌對使用者協議做出什麼修改,有哪些不一樣的地方,對臺灣玩家有什麼差別,還有此小萌非彼小萌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首先要釐清的一點,就是賽馬娘的真實營運商是「是小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小萌),但有趣的是,在爭議一開始爆發的時候,他居然要求臺灣用戶發生爭議要跨海到香港打官司,也就是KOMO TECHNOLOGY LIMITED(簡稱:香港小萌)所使用的用戶協議,
雖然我不是法律專家,但是聽起來很怪對吧?
在臺灣營運的遊戲卻叫臺灣人去用香港的法律?明顯不合理對吧?因此我特地備份了臺港小萌修改前的用戶協議並進行了比對,發現一件有趣的事情,那就是在小萌修改前的用戶協議,臺港其實就是一樣的.....只是說賽馬娘人氣太高了,所以現在才爆出來。
(左邊臺灣小萌,右邊香港小萌)
我怕我人眼看會有錯,所以我再用word進行了一次比對
神奇吧,一模一樣欸,所以可以說是臺灣玩家大部分都沒有仔細看用戶協議嗎?

我覺得不能這樣說,因為我本身是機動戰姬(小萌母公司BiliBili旗下遊戲)的玩家之一,我玩的時候雖然早就知道小萌惡名昭彰了,但是基本的用戶協議我還是有看一下(遊戲內),神奇的是臺灣小萌在機動戰姬裡的用戶協議卻說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且發生爭議的時候由臺北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這算不算臺灣小萌鬧臺獨阿?總之從這裡可以確定,只要是由臺灣小萌營運的遊戲都受到中華民國相關法律保障。
機動戰姬內明確寫著機動戰姬內明確寫著:提供之「Komoe Game平臺旗下各遊戲及其他相關服務使用」,理應來說這個協議應該要適用所有小萌平臺(包括賽馬娘)的遊戲,那為什麼臺港小萌官網中的用戶協議跟遊戲內會不一樣呢?
回到賽馬娘遊戲本身,大家也可以去看一下在google play中賽馬娘並不是由臺灣小萌,而是由香港小萌(KOMO TECHNOLOGY LIMITED)發行,
而事件發生(被某邱姓立法委員盯上後)後,臺港小萌雙方都在6/29凌晨一點多在(官網中)馬上修改了用戶協議,改成了現在這個版本,然後一樣臺港兩邊依然沒有差別。

左邊為原香港用戶協議(臺灣適用修訂版),右邊為修訂後的臺灣版用戶協議,兩者依舊沒有差別
word進行比對,也還是沒有差別
那他們之間的差異在那的?我一樣用world進行前後修訂版本的比較,我把幾個我認為比較重要的截圖放上來。

首先是,他們終於把「小萌」跟「KOMOE」分清楚了,在臺灣的玩家請叫他們「小萌」,在香港的請叫他們「KOMOE」。
再者是所有條目中關於國家或地區的名詞都被模糊化或直接刪掉,我不確定這會不會給小萌更多的法律模糊空間,懂法律的大大可以跟我說一下嗎?
他們將原本在用戶協議中的隱私政策刪掉了,然後再獨立的《隱私政策》中修改內容,
這是他們的《隱私政策》的重點,修改後他們把原本全部只能適用於香港的法律內容,修改後新增了臺灣玩家適用內容,可以到臺北地方法院打官司了
大家沒注意到的點,無料貨幣地位變低了(免費獲得的遊戲內貨幣不等於儲值所得貨幣)
鴨霸賠償條款去除,原本居然要玩家賠償訴訟費用....一班來說不都應該是廠商賠償玩家損失,就你要玩家陪你
重中之重:可以到臺北地方法院打官司了(第二遍)
這裡有點好玩,請求資料查詢本來就該是免費的不是嗎?你為啥要特別說可以免費查詢自己的資料呢?你現在把那句話刪掉了,難道是以後我查詢自己的資料可能被你們收工本費?
他幾乎把跨國個人資料傳輸的部分全刪了,刪到只剩下:
我們的個人資料服務的您的個人,我們將採取合理的措施確保您的個人資料受到安全、合法的處理
,屌不屌,夠不夠短,短到我覺得不可思議,趕快回去看了一下,他們果然又修了一次用戶協議....
這是目前最新修訂版的協議(2022/6/30 PM 6:28),原來定型化契約可以一直變來變去喔...但是修了之後還是很短,只說了句會合法的使用資料,怎麼使用我們還是不得而知。
大概就這樣,幫大家稍微整理了一下爭議點和小萌用戶協議前後版本差異地方,雖然不太完美,但是目前這個用戶協議我確實比較能接受了,but小萌你的其他遊戲也都是用這個協議嗎?我看機動戰姬裡的用戶協議還是寫著依據中華民國準據法欸,我確定他的用戶協議還沒修改喔,所以我應該聽遊戲裡的那個版本,還是官網的版本呢?你這樣是不是臺獨阿,小萌?

6/30 PM 7:53偷更:我聯絡邱姓立委了

7/1 PM 7:16更新:
統一回覆一下有些人的疑問,我發現貌似有人覺得我是抓著小萌是臺獨這點在打,還說我要搞死小萌,我幹嘛搞死小萌?我也是小萌旗下遊戲的玩家欸,我幹嘛搞死他?弄我自己?我之所以特別拿這點出來說,
是因為我認為小萌欺騙玩家罷了,我當初創帳號的時候,小萌在遊戲內說的是一套,而在官網上則是另外一套說詞,遊戲內的使用者協議明明說適用臺灣的法律,但是官網上卻又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難道不是欺騙消費者嗎?
我只是要小萌統一說詞,並給玩家一個合理的交代罷了。

7/3 AM 1:31更新:
邱顯智回覆我了,大致解答了我的疑問,而且裡面他有特別提到FGO的部分,所以目前看起來在FGO遊戲內的使用者協議是沒有問題的。:)
關於小萌在遊戲與官網中所列的使用者協議內容有差距的問題,消費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中的第11條,消費者在面對定型化契約時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解釋,意思是說即使小萌兩邊使用者協議寫的不一樣,消費者依然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那個使用者協議(前提是這兩個使用者協議合法),
他在信中也有提到消費者保護法和契約主管機關的問題,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
主管機關會規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這裡指的主管機關即是經濟部工業局,
而經濟部工業局有特別訂出一個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果經過工業局確定他有違法之虞,那工業局可以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剩下的就是邱顯智之前已經發函給工業局的函件了,這個函件的大意就是:臺港小萌雖在6/29清晨1點多修改了使用者協議,但是仍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然後我也幫大家整理了一下幾個重點。

1.我們保留隨時修正、修改或修訂本協議的權利
根據工業局訂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的第八條,明確寫著:「不得約定其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2.「如果任何第三人使用您的帳號或以其他方式登入您的帳號,您不得向我們請求賠償」、「我們將把對您帳號的所有使用視為您本人的行為,除非我們已收到並確認您的通知。」Ps.我怎麼感覺第5點也怪怪的
根據工業局訂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的第七條與第四條,明確寫著:
契約非因可歸責消費者之事由而終止者,消費者於前項期間內辦理續用後,有權繼續使用帳號及附隨於該帳號之電磁紀錄。」、
「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契約,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前項情形,消費者得就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向企業經營者請求退費。」
邱顯智這邊給的理由是因為:「免除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並約定使用消費者帳號和密碼之使用行為均視為消費之行為,有違「不得記載事項」第4與第7點之虞」。

3.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因本協議和(或)我們服務引起......
根據工業局訂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的第四條,明確寫著:「消費者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書面告知企業經營者解除本契約,消費者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邱顯智這邊給的理由是:「限制消費者請求權行使之期間,涉及減輕依消費者保護法應負之責任,有違「不得記載事項」第4點之虞。」

那大概就這樣,有後續的話我會繼續更新本文,感謝大家的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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