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志》節慶史:其他節日「和平紀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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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紀念日,又名「二?二八紀念日」,為我國的國定紀念日之一,是紀念民國36年(1947)2月28日爆發的「二?二八事件」而於民國86年(1997)設立的國定假日。
「二?二八事件」相當複雜,事件始末撲朔迷離,是非取直,難以斷定,三言兩語無法說明清楚。其詳盡原因,我們會在【戰爭史】的「臺灣二?二八」慢慢探討。
先大略述說一下:民國36年2月27日,臺灣本土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28(次)日的陳抗傷亡,更擴及後續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本省人對外省人報復攻擊,以及國軍逮捕與鎮壓等行動,造成民眾大量的傷亡。此為「二?二八事件」。
民國43年(1954)1月27日,遷臺後的中華民國政府於自由地區(臺灣地區/臺澎金馬/臺閩地區)發布《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當時正值戒嚴時期,二?二八事件向來是執政的國民黨政府忌諱的話題,並未為其設立紀念日或任何措施。
直到民國70年代後期(1980年代,解嚴初期),才逐漸有要求政府為二?二八事件「平反」及「道歉」的聲音出現,並慢慢有提倡「轉型正義」的聲音。民國84年(1995)2月28日,時任總統李登輝代表政府首次為二?二八事件向受難者家屬及全體國人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