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RRRR
here's洛!今天去吃肉肉的時候跟飯友討論到一些問題。
沒錯!有關於南韓強姦犯與南投強姦犯的問題。南韓強姦犯要出獄回到老家,距離被他侵害乃至於肚破腸流的被害人住處非常之近,引起了大批韓國鄉民圍剿,喊說要把犯人處決。
『
』
沒啦,開玩笑的。
這讓我不禁想到之前那個TSJ,法律有規定說要保護、輕判未成年人,給予他們多一次機會,但是這條法律是真的能夠達成實質正義嗎?
舉封建時代而言,有所謂領主權力的存在,那是賦予領地貴族的合法權利,一名領主往往可以做出一堆匪夷所思的事情,儘管證據薄弱,但是你有聽過初夜權嘛?
你與你可愛的婆,在婚禮進行當中,領主騎著高頭大馬帶著護衛踩進你家門口,然後說道『小子,等一等,你知道你太太還沒落紅嗎。我來替你擋著髒血的邪惡力量,這是為了領地與社會好。』
然後他把你的婆給督了。
你與親朋好友憤而反抗,然後被長槍一個個插死,
過幾天國王來函說那個督了你婆的領主很盡責,用他合乎法律的權力完善地處置了領地裡的暴民!
對,這就是那個年代的司法正義,但卻不是我們心目中的正義。
逞惡揚善我想會是每個正常人的目標。但是當法律與實質正義相左的時候,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