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開始之前,
先問大家都是怎麼面對火車難題的呢?
這個敘述是這樣的:
你是一位火車駕駛員。
火車行駛在一個軌道上,
而軌道前方有五名工人正在施工。
火車的煞車壞了,
因此你會撞死那五名工人。
但此時你注意到軌道上有個岔路,
你可以緊急變換行徑方向,
這樣那五名工人就不會死了。
但是岔路盡頭也有另一名工人在施工,
這意味著如此一來你會撞死那名工人。
那麼,
你是否轉向?
給各位一些時間思考這些問題。
接下來敝人會開始描述敝人的思考過程,
這也是敝人發這篇文章的目的。
【救援行動的原則】
這是敝人在服役時從(消防役)同學身上學到的。
任何的救援行動都有一個準則就是,
不可以把已經確保的對象賠進去。
請仔細揣摩一下這句話的意思。
什麼叫已經確保的對象?
大概可以這樣說,
那就是「已經被救出來的」、「已經確定安全的了」、「無辜的」等等,
簡單說就是,
他已經是從事件中的罹難者名單中除名的人。
你不能為了救人,
就把已經沒事的人給害了,
這就是救援行動的原則。
將這個原則套用回火車難題,
其實這個難題並非難題,
而是有正確答案的。
火車煞車故障是一個災難事件,
而火車駕駛所做的則是這個事件的救援行動。
在這個行動中,
岔路上的工人屬於已確保的對象,
而路線上的五名工人則是待救助對象。
這時,
如果火車駕駛選擇了轉向,
確實是救下了五名工人的命,
但卻同時把已確保的那名工人賠進去了,
因此這個行為與原則牴觸,
就不該被執行。
從道德層面上來看,
什麼都不做是五殺,
做了則是一殺,
既然都是殺人,
就罪惡感層面來說一殺總是比較少的,
而且事後那名犧牲的工人因為換回了五條性命,
因此還能被尊為英雄;
反之,
如果什麼都不做就是白白犧牲五條人命。
但從人權的角度來講,
岔路上的那一個工人是無辜的,
因此他不應該在非出於自身意願的情況下被迫犧牲。
也就是說,
該名工人本來就是已確保的對象,
因此不能做為籌碼而被賠進去。
反之,
直線上的五名工人儘管也是無辜的,
但當事件發生時,
他們就是這件事情的受害者,
是等待救助的對象而非已確保的對象。
從法律層面來說,
煞車故障是這件事故的主要原因,
如果煞車故障本身跟駕駛的行為無關,
例如過度使用煞車導致失靈或者超速行駛導致無法及時煞車等等,
那麼這件事情對於駕駛而言叫做不可抗力,
因此造成的損失是無過失的。
但如果駕駛選擇轉向,
這個動作就是出於駕駛之意願而做的行為,
因此駕駛就必須負擔過失致死的責任。
也就是說,
在法律層面上,
基本也是要求司機不能採取轉向行動。
【兩害相權取其輕?】
俗話說得好,
兩害相權取其輕。
也就是說,
當你面臨怎麼選擇都會扣血的選擇時,
你應該選擇扣比較少的那一邊。
若按照這個邏輯,
撞死一個人跟撞死五個人,
當然是選只撞死一個人比較合理吧?
這其實是一個謬誤。
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前提是不存在預設行為,
也就是說,
兩個選項你必須選一個,
但在此之前沒有不作為的空間。
而火車難題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
火車難題並不是選擇走哪一條路,
而是要不要轉向的問題,
也就是「作不作為」的問題。
換句話說,
火車難題存在著一個「不作為」的前提,
因此這不是單純的兩害相權問題,
而必須考慮到法律、人權等等層面的問題。
【所以那個口罩呢?】
回到時事議題。
敝人花了一些篇幅,
就是要傳達出救援行動的準則:不能為了救援而把已經確保的賠進去。
這次的新型可憐哪可羅娜病毒在中國湖北地區爆發,
為了避免疫情擴散自然需要口罩、酒精等醫療物資,
但當疫情已經傳出來的現在,
請記得敝人剛剛說的準則。
相信在看這篇文章的你已經明白了,
疫區民眾為待救助對象,
而非疫區民眾則為已確保對象。
因此,
我們不能把非疫區民眾的健康給賠進去,
這是救援的最高準則。
先不管中國共產黨如何討人厭,
援助行動本身無關政治,
再說邪惡的是中國共產黨本身而不是中國人民,
因此對其發起人道救助行動本身是沒有問題的也是應該的。
但是當疫情已經擴散的當下,
所有的救助行動都必須優先考慮未參與行動且未受害的人員安全。
簡單來說就是,
口罩可以避免感染,
但你得優先確保沒感染的人夠用,
再將多餘的拿去人道救援。
否則你一股腦的全灑進去,
結果導致非疫區的民眾因沒口罩可防疫而加速擴散疫情,
這不就是標準的把已確保對象也賠進去的行為嗎?
日本也好、韓國也好、臺灣也好,
各個亞洲國家的口罩都是缺貨狀態,
臺灣只是相對比較不缺但其實還是缺貨的,
因此請暫停藉著人道救援的名義把臺灣僅存的資源浪費在疫區上,
就算最終因為這些救援物資真的讓湖北內的疫情受到控制了,
就算最終真的因此拯救了數千萬人的性命了,
但國內因此被你害死的無辜的人,
這個業障不是你能承受的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