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常在報章雜誌或者是新聞裡會看到、聽到某甲被爆「抄襲」某乙的作品等。
那「抄襲」的行為究竟有沒有法律上的爭議呢?
今天就由窩來為大家來看看幾個案例,讓我們可以對著作權這塊領域了解一些些吧
事實
案例1
網路插畫家人二被爆不斷抄襲國內外其他插畫家之創作,未經他人授權、同意或是未於其插畫中註明其來源或作者資料,便將他人的作品公開發布於網路社群上,並且附上自己的標誌,使人誤以為該插畫為人二所創作出來的,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權。
圖一
案例2
網路插畫家兔包平時會在自己的社群網站如FB、IG上分享自己的插畫,結果其作品遭到蔡某無故長期盜用,蔡某將這些盜用來的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以未標示其出處來源方式而在自己的臉書粉絲專頁上公開發表,致他人混淆,以為兔包與蔡某的粉絲專頁是有關連性的。兔包隨即向蔡某提出侵權告訴,隨後蔡某向兔包道歉,並表示是因自己家庭狀況不佳所為的,因此,兔包選擇不公開此事件而撤告。不料,蔡某之後重開粉專,並將兔包的作品以極為相近的畫風直接重製成商品,於其粉絲專頁上將之成當作各類型之客製化商品販賣營利,甚至有的商品上的角色名字都與兔包的一模一樣,最終兔包決定公開此事件於眾並向蔡某提出著作權侵權告訴,請求損害賠償。
圖一
圖二
兔包於臉書上的聲明
案例3
LINE貼圖妙可大王作者控告另一LINE貼圖臭跩貓作者,意外節外生枝,疑似妙可大王作者抄襲愛蜜莉的異想世界作者所創作的波奇貓。
圖一 (左:臭跩貓,右:妙可大王 )
圖二 (顏色深的為臭跩貓 v. 顏色淺的為波奇貓)
爭點
(一) 重新繪製、二次創作他人作品並於網路媒介中公開發布,是否有侵犯到著作權?
法條規範
首先,著作權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屬於智慧財產權的範疇。關於著作權的保護,大多由著作權法所規範。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是必須具有原創性,對於原創性的認定標準其實並不苛刻,不需要創作者有特別的身分資格,任何人都有機會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只要是自己創作出來而非抄襲他人的作品,都可享有著作權的保護。著作權法所稱的「著作」,所涵蓋的範圍包含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依該法第5條、第26條,有以下列舉11 類型: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
在網路如此發達、便利的世代,資訊極為容易相互流通,因而常會發生作品在未經同意的情形下而遭他人利用。那窩就簡單地介紹在我們日常生活中,一些常見的著作權侵權行為態樣。
首先要先釐清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只要有這個觀念,下面的冗言就不用看了,因為你不會被媒體荼毒報章雜誌、新聞媒體超愛用「抄襲」字眼來指稱著作權遭到侵害。
以下我就從網路上隨便抓幾張圖給大家看看:
圖一
圖二
圖三
圖四
圖五 (窩沒有政治色彩,別查我水表)
事實上,即使我們把整部法典翻爛,我們也找不到「抄襲」二字出現在法律條文當中(除了學位授予法第7-2條和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16條),這是因為「抄襲」一詞本身並非是一個很精確的法律概念,也就是定義模糊。我們在日常生活上所使用到「抄襲」這個字,在法律上會出現3種可能的情況:(一)重製(二)觀念的模仿(三)改作。但並不是每種情形都是屬於不合法的,因此我們必須分析著作權法對於這些不同的情況態樣如何規範之。
誠如上述,著作權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抄襲」一詞,與抄襲相近的概念,應該是著作權法中所稱的「重製」或「改作」之行為,即重製權或改作權。「重製」(包括全部或部分重製)是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改作」則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須特別留意的是,如果創作者須另外投入創意,若僅單純做簡單地變更或替換,則該創作行為非本法所稱的改作。依著作權法的規定,重製權與改作權均屬於著作人之著作財產權。
(一)重製
直接把他人作品原封不動或幾乎不動地拷貝過來。我國法院對於判斷是否屬於重製行為,以實質近似及接觸可能作為審查標準。
(1)實質近似
不僅指量之相似,亦指質之相似,在圖畫著作判斷是否抄襲時,不應對二著作以割裂方式,就各細節相互比對,應注意二著作間的整體觀念與感覺。整體觀察則以一般自然合理之人的反應為判斷標準。
(2)接觸可能
不以證明侵權者有實際接觸的事實為必要,依社會通常情況判斷,侵權者應有合理的機會或合理的可能性閱讀或聽聞著作人的著作,即足以構成接觸。
(二)觀念、思想的模仿★
依著作權法所取得的著作權,其保護的範圍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該著作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因而我們可以得知,著作權法並沒有保護著作所想要傳達的觀念構想,所以,任何人皆可用不同的表達方式來呈現同樣概念思想,只要外觀沒有實質近似,都是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因此「觀念、思想的模仿」並不違反著作權法,因此不會有侵權上的法律責任。
※不重要的題外話
思想與表達的區別,其實是源自於美國著作權法。在187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Federal Supreme Court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在Baker v. Selden案件中面臨著作權之獨佔權利爭議。最終最高法院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範圍僅保護思想之表達而非思想之基本原則。
(三)改作
跟上述介紹一樣,不再重複。值得一提的是,改作的對象,不一定是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像是古代的小說、史詩、畫作等,或是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經屆滿的著作,皆可以成為改作的對象。因此,將水滸傳改編成電視劇新水滸傳,或把漫畫翻拍成電影,都是屬於改作行為。有趣的是,古代小說雖然沒有著作權,但是經過改作後的作品會變成獨立的創作,因而享有著作權的保護。改作權乃屬於著作權人的權利,代表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是否允許他人改作自己的著作,並得以授權方式予他人進行改作行為。
我國實務對此也曾表示過意見,著作權法前主管機關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於76年7月7日臺(76)內著字第5093839號函即稱:「按著作權法所保障者為觀念之表達方式,而非觀念之本身,若將某一地點之景物予以繪圖或攝影或以參考書籍上之人體瑜珈示範姿勢著作雕塑作品,而取得著作權者,不得禁止他人到該相同之風景地點,以同樣的景物及角度繪圖或攝影,亦不得禁止他人再以該姿勢創作雕塑作品?!?/font>
80上357民決:「因觀念在著作權上並無獨佔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源出相同之觀念或觀念抄襲均無禁止之理?!?/font>
法律分析
案例一
人二這張圖,與他人的作品僅有幾處有小不同,論圖案的構圖設計或是配色仍與原著作極為相同,因而仍屬於表達方式相同,不排除有重製的可能。但是,這還無法保證人二是否於發布自己的作品前有接觸過原著作者的原圖之可能,僅能肯定原圖發布的時間早於人二。所以,若依社會通常情況判定人二曾於發布作品前接觸過原圖,則可以判斷人二有重製的行為,進而侵害原著作者之著作權。
案例二
這個在判斷上就比人二的案例來得容易,這很明顯就把兔包整個圖幾乎直接抄過來,連修飾都沒有,顯現侵權者的豪放性格,毫無疑問屬於重製行為,又未經原著作人的同意或授權,所以蔡某已侵害其重製權(著作權)。
案例三
妙可大王作者如要主張臭跩貓作者侵害到他的著作權,必須先證明自己的作品是具有原創性以及獨立性,如此的作品才是受有著作權保護的,接著妙可大王須證明臭跩貓有接觸他的作品可能,除非他們兩作品在外觀上實在是相似性極高,不然無法直接推定有接觸該著作的可能。
新北地檢署認為妙可大王的形象較瘦、可愛,而臭跩貓的體型較胖、個性則較直來直往, 兩隻貓咪圖像於設計上的不同,並沒有造成他人產生混淆。再加上,雙方於貼圖上所使用的文字也都是一般人的平常生活用語,難以就此認定臭跩貓作者有侵害妙可大王作者的著作權,因此,處分不起訴。
相比之下,臭跩貓與波奇貓反而還比較像,不認真看還真的以為一模一樣,還是說我是木眼睛
那我再舉一個例子給大家判斷吧~讓大家再練習一下,也給我機會趁機來婊人一下。
幾年前,臺灣女團Dream Girls所代言的飲料及服飾廣告被爆抄襲我最愛的香團Perfume:
·飲料廣告
·服飾廣告
雖然不會有法律上的責任,但是會遭到我們廣大網友們、香團粉絲和我諷臺灣的創意已死,然後Dream Girls真的很可憐被迫一直抄襲Perfume之類的批評。
結論
是否不法重製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必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一)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與重製權、改作權或同意。
(二)有重製、改作他人著作的行為。
(三)該重製、改作行為不具備合理使用的情形。
所謂不合理使用,須視情況判斷,比方說案例二的蔡某,將盜用他人著作而以之作為營利目的,顯然為不合理使用情形
題外話可以省略跳過~
至於「致敬」的部分,我們也會蠻聽到的。致敬是指原創作的衍生,且原創作多半是經典之作(比方說原子小金剛、白雪公主、冰雪奇緣),即原創作在它的領域內是明顯具有普遍知名度,迷弟迷妹粉絲為了重新呈現這個經典而以自己的方式和創意來致敬。(比方說我畫了一隻「妣考邱」?),若該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所稱的合理使用或是超過著作權人授予改作權的範圍,事實上仍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侵權人應負關於侵害著作權的相關法律責任
(一)民事方面
依本法第88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font>
(二)刑事方面
依本法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由此可知,侵害他人著作權,是有可能會被抓進關的唷,如有幸光臨監獄,更生出來後,不妨看窩這篇你進過監獄嗎? 相信一定會感觸良多
↓不管怎樣你有沒有聽懂,你只要記住以下一這段話就好了↓
下次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不管聽到抄襲或是致敬一詞,請先確認一件事情,該指稱的抄襲或是致敬是指重製還是改作呢?又或者是觀念的模仿呢?如果是觀念的模仿,是不會侵害到他人著作權的。但可能會遭到社會唾棄、圍剿和抵制就是了,所以自己要好好考慮~但如果是重製或改作,你可能就要好好想清楚要不要看我這篇你進過監獄嗎?囉(需勞由法官或是檢察官作個案判斷)
感謝您浪費時間看完這篇冗長又誤人子弟的介紹 想要GP
【註】文章中如有錯誤的地方,麻煩告知我,我會加以修正,畢竟這塊領域不是我的專長
參考資料
.羅明通著,科技法學評論6卷2期
.章忠信著,著作權侵害之鑑定(月旦法學雜誌2011年3月第19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