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國98年(2009)年,前總統陳水扁曾經「請求」美國承認他是「美國軍政府代理人」,並飭令「現任臺灣民政首長」撤銷他的無期徒刑。
這請求遭到美國打回票,徹底擊碎陳前總統的妄想。
在很多「獨派團體」,都持續散播「臺灣主權未定」、「臺灣是聯合國託管地」、「臺灣受美國軍政府統治」…的論述。
他們他們的論述是:『《舊金山和約》約第二條「日本政府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是這條文並沒有指名給中華民國,所以臺灣主權未定。』
如果對他們說:「日本也放棄庫頁島、千島群島、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同樣沒有指定歸屬,怎麼現在沒有庫頁島、千島群島、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主權未定論?」
獨派人士就會說:「你看的那是中文版的《舊金山和約》,中文版的不準,要以日文與英文版的為準。」(語出鄭自財。)
他們的理由是「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約時,沒有中國代表,不論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舊金山和約簽署國,所以中文版無效。」
這真的是硬拗,日文版、英文版與中文版的《舊金山和約》,內容並沒有任何差異。
日本將臺灣移交給中華民國政府的正式文件,是1952年4月28在臺北簽定的《中日和約》。
中日和約 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中日和約 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也就是說,日本廢除掉1941年12月9日以前與中國簽定的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這當然包括1895年簽訂的馬關條約。既然馬關條約已無效,臺灣就回到原本的狀態,屬於中國(中華民國)。
臺獨人士會反駁:「日本在1972年宣佈廢止《中日和約》,所以中日和約無效。」
但是臺獨人士不敢講事情全貌:日本廢止《中日和約》的主因是與中共建交,簽定《中日建交聯合公報》。
《中日建交聯合公報》第三條:「中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按降伏文書所述,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這種條文內容,對臺灣更不利。
臺獨人士王奕凱主張:《中日和約》必須由國際認證(特別是美國)才生效。
這觀點也是錯的。
因為在舊金山和約第26條:『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 1942 年 1 月 1 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 23 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首次生效日起 3 年內有效。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這條文開放非舊金山和約簽署國(如中華民國),可以與日本簽定雙邊和平條約,根本不需要國際認證。
臺獨人士很喜歡說「美國曾經主張臺灣地位要交由聯合國決定。」
他們指的是「1950年6月27日美國政府在韓戰爆發後二日宣布臺灣海峽中立化,將臺灣地位進行凍結,以俟太平洋安全恢復,由同盟國與日本和平解決,或由聯合國加以決定。」
請注意日期,這時候舊金山和約還沒出現,中日和約當然也沒簽署。
美國提出這構想的主因,是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擔心共產黨勢力也向臺灣擴張,想要比照韓國的模式,用聯合國的名義協防臺灣,又不想背負介入內戰的指責。
這套「臺灣地位未定」的構想在《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這些國際條約簽定後,美國就不再提起。
總歸一句:「臺灣確定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參考資料:
這請求遭到美國打回票,徹底擊碎陳前總統的妄想。
在很多「獨派團體」,都持續散播「臺灣主權未定」、「臺灣是聯合國託管地」、「臺灣受美國軍政府統治」…的論述。
他們他們的論述是:『《舊金山和約》約第二條「日本政府放棄對臺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是這條文並沒有指名給中華民國,所以臺灣主權未定。』
如果對他們說:「日本也放棄庫頁島、千島群島、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同樣沒有指定歸屬,怎麼現在沒有庫頁島、千島群島、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主權未定論?」
獨派人士就會說:「你看的那是中文版的《舊金山和約》,中文版的不準,要以日文與英文版的為準。」(語出鄭自財。)
他們的理由是「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約時,沒有中國代表,不論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舊金山和約簽署國,所以中文版無效。」
這真的是硬拗,日文版、英文版與中文版的《舊金山和約》,內容並沒有任何差異。
日本將臺灣移交給中華民國政府的正式文件,是1952年4月28在臺北簽定的《中日和約》。
中日和約 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 (以下簡稱金山和約) 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臺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中日和約 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也就是說,日本廢除掉1941年12月9日以前與中國簽定的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這當然包括1895年簽訂的馬關條約。既然馬關條約已無效,臺灣就回到原本的狀態,屬於中國(中華民國)。
臺獨人士會反駁:「日本在1972年宣佈廢止《中日和約》,所以中日和約無效。」
但是臺獨人士不敢講事情全貌:日本廢止《中日和約》的主因是與中共建交,簽定《中日建交聯合公報》。
《中日建交聯合公報》第三條:「中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按降伏文書所述,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這種條文內容,對臺灣更不利。
臺獨人士王奕凱主張:《中日和約》必須由國際認證(特別是美國)才生效。
這觀點也是錯的。
因為在舊金山和約第26條:『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 1942 年 1 月 1 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 23 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首次生效日起 3 年內有效。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這條文開放非舊金山和約簽署國(如中華民國),可以與日本簽定雙邊和平條約,根本不需要國際認證。
臺獨人士很喜歡說「美國曾經主張臺灣地位要交由聯合國決定。」
他們指的是「1950年6月27日美國政府在韓戰爆發後二日宣布臺灣海峽中立化,將臺灣地位進行凍結,以俟太平洋安全恢復,由同盟國與日本和平解決,或由聯合國加以決定。」
請注意日期,這時候舊金山和約還沒出現,中日和約當然也沒簽署。
美國提出這構想的主因,是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美國擔心共產黨勢力也向臺灣擴張,想要比照韓國的模式,用聯合國的名義協防臺灣,又不想背負介入內戰的指責。
這套「臺灣地位未定」的構想在《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這些國際條約簽定後,美國就不再提起。
總歸一句:「臺灣確定是中華民國的領土。」
參考資料:
馬英九:「臺灣的國際法定位」
https://youtu.be/JewBLQ4CbLw?t=642
https://youtu.be/JewBLQ4CbLw?t=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