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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法律與禮制看妻妾的等級差序
在明代家庭倫理關係中,不少家庭的丈夫除了正妻之外,尚有眾多的小妾。妾有很多別稱,諸如副室、側室、簉室、小妻、旁妻、小婦、如夫人,等等。在明代的讀書人中,曾流傳著一句風雅俗語,即“妻不如妾,妾不如妓,妓不如偷,偷著不如偷不著”。妾儘管會受寵,但其地位與婢相差無幾。小說《金瓶梅》已經透露出了這樣的資訊,即妾如不中男主人之意,男主人可以隨意令媒人賣掉。究其原因,妾很少能享受到明媒正娶的禮儀待遇,很多是花錢買入家中,所以一旦失寵,也就面臨被隨便轉賣的厄運。
明末清初人李漁曾對妻妾在家庭中的地位作了形象的比較,頗便於對妻妾關係作進一步的考察。他說:
至於姬妾婢媵,又與正室不同。娶妻如買田莊,非五穀不殖,非桑麻不樹,稍涉遊觀之物,即拔而去之,以其為衣食所出,地力有限,不能旁及其他也。買姬妾如治園圃,結子之花亦種,不結子之花亦種;成蔭之樹亦栽,不成蔭之樹亦載,以其原為娛情而設,所重在耳目,則口腹有時而輕,不能顧名兼顧實也。可見,傳統儒家士大夫在娶妻與買妾時,已是心中了然。娶妻是為了求其“實”,諸如持家、生子;儘管在買妾時通常會打著香火子嗣的名頭,但究其實僅僅是為了“娛情”,是求其“名”。這是將妻妾截然兩分的做法,事實上已經決定了妻妾在家庭中不同的角色地位。
傳統史料大多婢、妾並稱,顯然已經證明了妾的地位大致與侍婢相當,故史料又稱妾為“侍姬”。換言之,婢若得主人之寵,可以上升為妾;相反,若是妾失寵於主人,同樣也會淪為婢。如小說《金瓶梅》中的孫雪娥,原本不過是一個陪床丫頭,因為被西門慶收用了,從而升為妾。其後,孫雪娥一直受到西門慶的冷落,又與家人來旺有染。此事被主人西門慶知道以後,就“拘了他頭面,只教他伴著家人媳婦上灶,不許他見人。顯然,又從妾淪落為婢。
(一)家族法原理下的妻妾之別
所謂家族法原理,其實包括國家法律與民間家法族規兩大部分。日本學者滋賀秀三的研究成果已經揭示,中國的家族法原理,已經從下面兩個方面規定了妾的地位:一是妾根植於所屬宗族觀念的基礎,這點與妻有所不同;二是妾卻相應地在制度上作為家族成員身份而被承認,這恰好與秘密的肉體關係有所區別。鑒於此,滋賀秀三稱妾為“不正規的家族成員。
上述論點,正好與《大明律》若合符節。明代法律對於民間的妻、妾之別,作了相當重要的區分,決不允許“妻妾失序”。明律規定: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其民年四十以上無子者,方許娶妾。違者,笞四十。這一條法律規定,其實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妻、妾有著一定的等級差異,法律既不允許以妻為妾,也不允許以妾為妻。 這是為了限制丈夫的部分權力,使其不可能因為溺愛妾而任意更定妻、妾之間的不同名分。
其二,既然法律肯定了妻子的法律地位,那麼丈夫一旦對現有的妻子有所厭倦,若想休妻,仍有“三不去”的條款加以限制。在這種情況下,丈夫就不能重新娶妻,否則就是一種重婚罪,即使成了婚,也要被判離異。
其三,作為丈夫也不可隨意納妾,照法律條文來看,庶民只有年齡超過40歲而又尚無子嗣的情況下,法律才準許丈夫納妾。當然,此條限定僅僅是針對普通百姓而言,對於王公貴族與官僚、縉紳來說,顯然不受此限。
民間社會的家訓以當時的法律條款為準繩,對“納妾”也提出一定之法。儘管其中仍然強調一夫一婦是一種“正理”,但如果年齡在40歲以上而又無子,家族內的家法族規也允許娶妾。 當然,家族法規對此額外加上了下面一條,即在納妾之後,丈夫在妻妾之間應該有一個“處法”,要善於調停。調停之法,就是“自處於正而已”,亦即對妻、妾做到不偏不倚。
即使如此,一些家法族規也對子孫納妾作了部分的約束。如浙江金華府浦江縣鄭氏,被明太祖朱元璋稱為“江南第一家”。在宋濂幫助鄭氏子孫整理的《浦江鄭氏義門規範》中,其中有下面的規定:“子孫有妻子者,不得更置側室,以亂上下之分。違者責之。若年四十無子者,許置一人。不得與公堂坐。
”朱顯宗所作《白苧朱氏奉先公家規》亦云:“近時富貴子弟年未強仕,即置婢妾。吾家子孫非三十以上無子者,不許置偏房。或當娶而失期者,眾跪於祠堂前而切責之。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於萬曆年間的《餘姚江南徐氏宗範》,對宗族內男子的納妾,雖設置了一些限制的條件,但更多的還是出於子嗣繁衍的考慮,對他們的納妾行為持一種鼓勵的態度,這正好與上面兩本家規族范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其中云:“宗男三十以上無子,須娶妾以承宗祧。間有吝財不娶,懼內不娶,惑於女愛不忍娶者,族長須諭以無後為大,矧得子以妾,《易》有垂訓,責令取妾然後已。倘家力不能娶者,聽之。
(二)禮制規定下的妻妾等級差序
為了對禮制規定下的妻妾等級差序有一系統瞭解,不妨從下面七個方面切入加以考察:
1.禮制關於妻、妾、婢的系統闡述
妻、妾、婢之間的等級差別,明代的禮制亦作了很好的規範。明人丁雄飛從傳統禮制的角度,對此作了詳細的分析。他認為,按照《儀禮》的規定,將丈夫稱為“君”,將正室(妻)稱為“女君”,而妾則稱“側室”,婢之有子者只能稱“婢妾”,甚至不能稱為“側室”。
所以,丈夫與妾之間的關係,是“以君道為夫道”。從這一禮制規定出發,當與丈夫一同相處時,妾只能“侍立”,並無享受“侍坐”的待遇。至於正妻與妾相處,其關係則參照“母道”與“姊道”。
當妻、妾與丈夫同席時,正妻有“母道”的身份,那麼妾無一同入座的權利;當妻、妾與丈夫別席而處時,正妻則行“姊道”,那麼妾可以一同入座。
在家庭禮儀中,妾的地位不僅無法與正妻相比,甚至與那些所謂的“子婦”(兒媳)相較,妾的地位亦稍遜一籌。禮制規定,當妾與“子婦”相處時,禮制亦“恒貴子婦而賤妾”。
究其原因,還是因為子婦有“承祧”之責,而妾則不“祔於廟”。當然,正妻在實際處理其間關係時,有時採取一種“上妾而下子婦”的準則,亦即妾的待遇相對高於“子婦”。
究其原因,就正妻而言,無非是出於以下的考慮,即“妾任事夫之役,而子婦則事我者也”。所以,當妾侍夫側時,“嘗為子婦作引導”, 可以侍立正妻之側,而女兒或“子婦”則“當以肩隨之體讓妾”。
至於“宗子婦”,即長子媳婦,因為將來可能成為家庭中的主母,那麼其地位則高於妾。與妾相比,婢妾的地位則又低於妾一等,甚至不得與嫡子之婦同班侍立。
究其原因,婢儘管因為生有兒子而可以“附名於妾”,但從身份上講,終究還是婢,所以丈夫仍“以婢臨之而已”。
當然,正妻在對待婢妾時,出於“為夫為子”的考慮,那麼就會稍為優待婢妾,使其地位處於“群婢之上”,在站班時理應侍立於妾之後,但不得享受如妾一樣的“命坐”待遇。至於在“飲食”或“寢處”兩個方面,婢妾的地位當然超越“群婢”之班。
即使是“無子”之婢妾,因為她們“久御於夫”的原因, 在禮儀等次上亦“與之相上下”。大抵說來,妻之待婢妾,與夫待妾之體相同。而婢妾之待妾,亦與妾待妻之體相同。
當然,因為時間的先後,媵婢與妾之間亦稍有差別:若是媵婢先妾而進,又或先妾得子,儘管在禮儀等次上“壓於女君”,即低於正妻,甚至“不得如妾之同坐席隅”。
不過,媵婢與妾一同聚於側室之時,亦可以按照“肩隨之體”分為左右,但理當“讓妾一肩”。若是媵婢後妾而進,即使已經生有兒子,在禮儀等次上亦很難與妾“比肩”。
在家庭禮儀中,妾有多種體面,但她們所生之子則“無貳體”, 亦即享受相同的禮儀等次。她們的兒子在侍奉“所生之母”時,則不得與嫡母同體。而妾與婢妾在面對她們的親生兒子時,亦不得享受與嫡母相同的禮儀等次。究其根本原因,還是為了避嫡母之尊。
2.從封贈及相關服飾看妻妾之別
明代官方有一整套的妻妾制度。妻為正室,若是官員之妻,則屬於誥命夫人,亦即所謂的命婦。這就是所謂的“封贈”。封贈有兩層意思:已死者則“贈”,未死者則“封”明代品官之妻即所謂的命婦,朝廷也規定了其禮服的樣式。
命婦禮服既指朝服,即命婦朝見皇帝、皇后時所穿的服飾;又指命婦在家見舅姑、丈夫或者祭祀時所用的服飾。(21) 明代命婦禮服初定于洪武元年(西元1368年),在洪武四年、五年、二十四年、二十六年都分別作了新的更定。
概括而言,明代命婦禮服均有大衣、霞帔,以霞帔上金繡紋飾的不同作為區分命婦的等第。不同品級內命婦所用首飾雖相同,然又以件數多寡加以區分。(22) 按照明代的制度規定,只有正妻方可接受朝廷的封贈,成為誥命夫人,而妾則根本享受不到此種權利。這就已從根本上決定了妻妾之間服飾的差異。
當然,在民間家庭生活的實際例子中,儘管丈夫會因為寵妾而冷落自己的正妻,但妻妾之間的身份之別,對丈夫來說無不是心知肚明。即使淫蕩如西門慶,在為家中妻妾做衣服時,還是可以看出其中的差別。如其下面眾妾,都是“每人做件妝花通袖袍兒,一套遍地錦衣服”,只有正妻吳月娘,是“兩套大紅通袖遍地錦袍兒,四套妝花衣服”。月娘衣服無論是數量,還是品質,無不超出眾妾。
3.從飲食禮儀看妻妾之別
與居住相關的平常宴會,妻妾的待遇顯然也稍有區別。江左樵子編輯的《樵史通俗演義》提供了一份比較充分的證據。小說記阮大鋮在北京的寓所與妻妾吃酒聽曲,其中酒席位置的擺設還是頗有講究:居中一桌,放兩把交椅,阮大鋮自己與大娘(正妻)坐;幾個小娘子(妾)在旁兩桌,東西對面坐。 這顯然是正室(妻)與側室、偏房(妾)觀念的延伸。以小說《金瓶梅》中西門慶家為例,當開筵宴時,除了丫環使女在兩邊侍奉之外,西門慶與吳月娘就占了上座,其他如李嬌兒、孟玉樓、孫雪娥、潘金蓮等小妾都只能在兩旁列坐。
「妾」字為會意字。從辛,從女。甲骨文字形上面是古代刑刀,表示有罪,受刑;下面是「女」字。合而表示有罪的女子。本義是女奴。「妾」在先秦和秦漢時是指女奴,由於在奴隸制度下,男性主人往往和女奴發生性關係,甚至使女奴的專屬於男主人的性行為對象,於是妾的詞義開始改變。
在某些中國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也會稱庶母(父親的妾)為「姨娘」或「阿姨」,相信是引申自「母親的妹妹」的本義。「姨娘」之前若加上所稱呼的女性的娘家姓氏,則是稱呼他人的妾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