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訂「反仇恨犯罪法」
◎ 蔡虔霖
最近
郭冠英的辱臺事件,引起軒然大波。嗣因郭氏的去職而暫告平息,但種族歧視的幽靈還在,隨時可能借屍還魂。再看到近日越裔美人因生活不如意,至移民服務中心
屠殺十餘名他種族移民,直令人憂心忡忡。昔日臺灣開墾初期,也常有福、廣相爭,漳泉械鬥之事。
臺灣現在也是一多種族的移民社會,必須嚴密築起種族歧視的防線,致力於種族融合、族群和諧,不容許任何人挑動這條敏感的紅線。效法美、加法制立法規範仇恨犯罪(HATE CRIME),此其時矣!
在美、加,反仇恨犯罪法乃用以遏止以言詞為種族、性別、性傾向歧視,以促進族群平等。強調多元文化(Multicultural) 的加拿大,在三千二百萬人口中,有三百萬人擁有武器。而在種族大熔爐的美國,武器氾濫問題更嚴重。種族是極其敏感的問題,官員或私人若被指為種族歧視,是極為嚴厲的指控。加拿大刑法(The Canadian Criminal Code)718.2規定建立定型化全國性因根源於歧視、偏見、仇恨之犯罪可以成為刑之加重條件。現加國會正審議草案(BILL C-384),對基於某特定族群因宗教、種族、膚色、國籍、種源的偏見、歧視、仇視而進行的財產上的侵害予以刑罰制裁。
實際上行政監督美國聯邦法院量刑的機構—聯邦量刑委員會(the 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根據一九九四年的Violent Crime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 Act賦予該委員會對仇恨犯罪增加強制性的最低刑度條款,該委員會據此規定一仇恨犯罪量刑準則。在其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Guidelines Manual §3A1.1.中規定,假如被告侵犯的對象或財產是因根源於種族…偏見其量刑必須加三級。其他尚有諸多試圖擴張現行聯邦仇恨犯罪法的努力。二○○七年有個Matthew Shepard法案擬增加一新犯罪於現行的民權法案中,賦予就仇恨犯罪可在聯邦法院中起訴。該法適用於蓄意或意圖傷害任何人因為實際上或認知於宗教、種源、性別、性傾向的歧視。
族群問題異常敏感,偶一不慎,恐肇致個人、社會或國家的災難。美、加等移民先進國家屢受其苦,立法懸為厲禁,或加重其刑、或成罪化。郭氏事件,望能使國人及有司在擾攘之外,也能引用他山之石速立反仇恨犯罪法,以收未雨綢繆之效。
(作者為前臺北地方法院庭長、加拿大British Columbia大學訪問學者)